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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完整)

时间:2023-02-28 16:50:07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关于雨城区雅安公民法制意识的调查报告导言: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但一个法治的社会并不仅仅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识调查报告

  关于雨城区雅安公民法制意识的调查报告

  导言: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但一个法治的社会并不仅仅是去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法治实现的过程,要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全方位认识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根据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关于公民法制意识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现目前雨城区公民法制意识的建设状况,为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市区新面貌而提供参考意见。

  我们小组结合目前雨城区法制意识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连续几天的走访和调查,深入调查雨城区常住居民的法律法制意识,我们初步了解了雨城区的公民法制意识状况。这次的调查主要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为主,通过和他们交谈,指导填写问卷,并以宣传单页和一对一讲解的方式,对一些关乎市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宣传。使得市民们能在遇到常见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正文

  调查对象分析:

  本次调查我们主要分年龄段对人们进行法制意识的分析,从而整体的表现出雅安雨城区的公民法制意识。年龄段分为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岁以上。不同的年龄段由于思想意识不同,社会阅历不同,接受的文化程度不同,对于法律意识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分年龄段分析有一定的合理性。下面的表格是对这次调查对象概况的具体说明。

  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性别

  女

  5749.6男

  人数(人)

  58百分比(%)

  50.420以下

  20~30年龄

  30~4040以上

  2129271218.325.223.519.0调查问题分析:

  20岁以下年龄段公民法制意识的分析

  对于20岁以下的人群我们主要针对15—20岁的人群进行调查,在这一人群当中,绝大部分属于学生群体,包括中学生和一部分大学生,因此总得来说,法制意识还是比较强的,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较少用个人手段解决问题。因为调查地点的缘故,我们调查对象的人群男女比例为2:5,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整体上还是能正确的反应调查结果。

  1、对于法律基本常识的了解。

  在我们关于对全国法制宣传日的问题中,有50%的人能够很正确的了解到是在12月4号,而有45%的人是将全国法制宣传日和3月15日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混淆了,只有5%的人选择其他答案,对于全国法制宣传日没有一点概念。另外这说明了人们对于法律的常识知识了解的相当少。

  2、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在问卷中的4、5、10、11、12、13题中,都是涉及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应用,而调查显示,在消费维权方面只有只有5%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找商家退货。但当我们很笼统的问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怎么办?有70%的人们会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人们懂得法律的用处,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认为日常琐事,不需要用法律就可以解决。

  3、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度。

  在问卷的9、12题中,我们问到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20岁以下年龄段的有80%的人对执法机关比较相信,只有20%的人完全相信,这说明我们的执法机关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让人们充分的了解它们。并且只有45%的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比较重要和非常重要,这说明人们的意识里,法律是用在大事情上的,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多大的用处。

  4、公民对于法律的需求

  在第6、11、12题我们了解了公民对于法律的需求,在这个年龄段的人们有53%的人对人生安全方面的法律需求最多,而对于日常的生活方面的小事情则不太多注重法律。

  5、制约公民法制意识的因素。

  公民法制意识低下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文化程度的低下,法律维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社会环境的影响,政府等相关机构落实不到位,国家对法律只是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而且就我们的调查显示,在这一年龄段得人们受这些因素影响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这些原因都存在,因此,要改变这种面貌,需要国家和人们做的还很多。

  20—30岁年龄段公民法制意识的分析

  根据以上统计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此年龄段的人们法制意识普遍淡薄,许多常识性法制知识不了解,没有几人法制观念成熟。

  1、对全国法制宣传日的认识,此年龄段的36人中只有1/3的人才选择了正确的答案,选择错误的有两种情况。一,40%的公民根本不知道哪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就随便填了一个日期,全凭想象,感觉。这种情况反映出这部分公民对于国家政令不关心,对于法制知识不关心。二,26.7%的公民选择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由此得出,这部分公民对于全国法制宣传日和3.15消费者权益日混淆。认为法制宣传日就是消费者权益日。

  2、对于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大家有不同意见。大部分公民任务应该找商家退货,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伤害应该有理由找商家退货。只有较少的公民认为个人去找商家退货或许会碰到商家不退货的情况,他们认为应该找消费者协会投诉,这部分公民或许曾经遇见过此类情况,也或许是有较好的法制意识。当然也有很少部分的公民认为消费者协会和商家同流合污不能给他们解决这类事情,他们认为应该直接去法院申诉,将这类奸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最

  后一类公民则对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选择了认命和接受,他们不相信消费者协会,不相信法律,找商家退货遭到拒绝,他们选择了忍让,这类人认为吃一堑长一智,大不了以后不再那里买东西了就是!这类人法制意识淡薄,同时对于不法奸商忍气吞声。

  3、在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此年龄段只有20%的人任务应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其余的人则认为私下解决、忍气吞声、私下报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后面这三种情况反映了人们法制意识淡薄,在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采用私下报复触犯了法律。

  4、在对于法律能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20—30年龄段的大多数人认为法律还是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综合上面一些答案我们可以得出这类公民还是相信法律能解决自己的权益受害等问题但是他们不懂的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说他们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法律能在哪些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法律根本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法律不了解,没有信心。

  5、在法律的执行监督方面,绝大部分人认为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才是最有效的方式。只有极少部分的认为群众监督有用。这种情况是在现今传媒发达的情况下产生的。人们相信电视媒体,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不够信任。或者说是有点儿信任。

  6、当人们发生纠纷时,大多数人认为是双方和平解决。这是中国人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即使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害也抱着息事宁人的原则双方和平解决。

  30—40岁年龄段公民法制意识的分析

  通过调查,得出30-40岁年龄段公民法制意识情况,30-40岁年龄段公民,在社会中都有一定的职业,从事各种工作,不同程度地和法律打交道,相对其他年龄段来说,他们接触法律问题相对较多,比如《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所以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都太过于局限,且认识不够全面也不够深刻。

  在法律了解方面,60%~70%的人对全国法制宣传日和3.15宣传日区分不清,对法制认识模糊,造成法制意识不强!当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为了顾及个人面子问题,大多数人采取私下解决或忍气吞声,很少有人寻求法律援助,例如当买到伪劣商品时,如涉及金额不大时很多人选择认命,感觉这点钱算不了什么,当金额过大时多数人会找商家退货,极少数人运用法律手段,怕

  把事情搞大对自己事业影响不好。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对法律也有一定的需求度,然而对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需求较多,其次在消费维权方面,其他方面就相对较少,说明公民十分重视人身安全,注重人身安全相关法律的运用。在生活中,公民对法律都有一个整体的评价,多数人认为法律有一定重要性,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不高,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信任度更是如此,说明相关法律职能部门在此方面做得有些欠缺,导致公民不是很相信法律。而在众多法律监督机构及部门中,公民比较看好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反,群众在法律执行的监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总体来说,公民对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对法律作用认识方面基本到位,在制约公民法制意识的因素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但是都不够全面不够深入,公民法制意识有待提高。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法律类知识讲座以及法律类文艺汇演,以激发公民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同时,提高自身的执法力度和效率,提高信誉度,增强公民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真正做到为人民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继续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到执法公正,执法高效,拉近公民与法律的距离。再有就是,对公司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相关法律是否落实具体,最重要的是,政府等相关机构必须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政策执行到位。

  40岁以上年龄段公民法制意识的分析

  就该段年龄的公民而言,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经历,对社会了解相对较深,遇到的法制问题相对较多。调查结果显示,该段人员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50%的人会选择忍气吞声,普遍有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他们没有青年的冲动和血气方刚,但是处理问题相对消极。在对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方面,50%的人对法律还是有信心,说明我们法律的贯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是有一些不足,他们大多数人对执法机关表示不太信任,说明我国的执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力度不够,个别仍然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这些原因使经历社会较多的他们对我国的法律权威信心不足,因此,加大对该年龄段得人员普法宣传教育就显得十分重

  要,另一方面,该年龄段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受教育程度相对不高,这也是他们对法律信心不足的原因,这直接导致了他们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新闻媒体方面,应当加大对严格执法的优秀事迹的宣传报道,增加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国家监察机关应当在监督法律的贯彻方面加大力度,保证有法必依。

  对于40岁及以上公民而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相对稳定,难以改变,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让法制观念深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潜移默化的改变他们对法律缺乏信心的现状。同时,开展实质性的活动,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可以采取一些适合该年龄段公民并且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吸引他们参与到合法维权,合理维益的活动中,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和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此来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

  调查总结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虽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城市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雨城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公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公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绝大部分主要采用双方和平协商的方式私下解决。

  二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公民的心中的都是政府管理的工具,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公民权益这一功能。公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比如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50%以上的人选择自认倒霉而非向消费者权益协会投诉,任由其继续欺骗其他消费者。

  三对法律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起不了相当大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只能作用于大事件,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没有用法律解决的必要,只要利益冲突不是太大能忍则忍等一系列不正确态度。没有正确对待法律在公民群体中的作用。

  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雨城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雨城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部分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小区干部调解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公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二是雨城区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雨城区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是国家执法机关与群众联系不够密切。执法机关在群众眼里就是群众的领导,有着上下级之分,有很大的隔阂感,于是很多小事情都不想找执法机关用法律解决问题,于是出现了小的事件宁愿吃点亏也不愿运用法律的问题。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发展雨城区教育事业,提高公民文化素质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近年来,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教育经费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公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

  (二)加强雨城区立法工作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城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加强适应社会主义发展新形势的立法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必要举措。

  (三)加强雨城区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成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发挥其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并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验,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加强雨城区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可以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创新雨城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雨城区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普法是法治的基础,普法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雨城区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雨城区法制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普法工作实效性较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雨城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因此,要创新雨城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加强和改进雨城区普法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公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法制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理解各种涉农法律法规的本意和精神实质,特别是要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救济办法。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普法对象要有突出。首先要突出对基层雨城区干部的法制教育。雨城区干部直接同公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公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雨城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人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雨城区各项事务。可集中对雨城区基层干部进行法制培训,严格考核,并以此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次要抓好雨城区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孩子是雨城区的未来,是新雨城区建设未来的依靠力量,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将普法教育纳入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学。三是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现行的法制宣传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动策划实施,公民被动接受的模式,方法单一,流于形式,鲜活度不够,不易为广大公民群众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显。因此要改进和创新雨城区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强雨城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要结合公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公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雨城区普法工作。只有增强雨城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强雨城区普法工作的实效,真正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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