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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6篇)

时间:2022-12-03 15:30:19 来源:网友投稿

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6篇)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  检委会工作汇报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6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6篇)

篇一: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

  检委会工作汇报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涉案人员1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篇二: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一专职委员的选任配备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的标准许多地方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从实际情况看只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选任条件将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拔为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

  [摘要]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也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存在定位、职责、作用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等诸多缺陷,为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专职委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以完善。[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改革构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和检察实践的纵深推进,现有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日渐凸显,制约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高检院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1至3名专职委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对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检委会的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一)专职委员的选任配备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的标准,许多地方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从实际情况看,只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选任条件,将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拔为专职委员。多数检察机关不是因为工作需要而是因人设置专职委员,如有些检察院将年龄偏大、身体条件较差的检察官安排为专职委员;有些院将退居二线的院领导改任为专职委员以保证其“政治待遇”或“行政待遇”,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检委会改革的正确思路和设置专职委员的初衷。(二)专职委员职责“不专”,履职保障不到位部分检察机关由于人员紧张,加之办案任务重,专职委员客观上不能专人专职,往往兼任内设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检察员。同时,专职委员要履行好职责,目前也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如有些检察机关专职委员知情权不畅,知情渠道比较单一,上级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执法调研活动,业务部门研究讨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等,专职委员都很少参加。(三)专职委员的管理不够规范,任职期限不明确目前,对于专职委员如何管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各地做法差异很大。有的院将专职委员的编制挂靠在研究室,但在其他部门任职;有的院专职委员编制还在业务科室,除了负责检委会有关业务以外,还和其他检察官一样办案。关

  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高检院《通知》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情况是,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除非因工作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这种情况既不符合责任制的原则,不利于及时吐故纳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生机与活力。(四)专职委员配置工作开展得不够理想,年龄和文化结构不太合理,委员职务行政化当前,从全国情况来看,省级以上检察院基本上都设立了专职委员,但是少数分州市检察院还没设置专职委员,超过三分之一的县(区)检察院尚未设置专职委员或者没有配齐专职委员。从已经设置专职委员的检察院来看,专职委员普遍年龄偏大,总体上以50岁以上人员为主,49岁以下人员较少;一些地方把检委会专职委员视为一种政治待遇,考虑人选时,注重职务、待遇和资历,忽视业务素质和议事能力;专职委员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性不突出,与专职委员的设置初衷相悖离;检察委员会委员任期“终身制”,目前尚无委员任期规定,导致不称职委员与调整到非业务岗位任职的委员不能及时退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一些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又吸收不进来。二、健全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构想(一)明确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与定位在各级检察院设立专职委员是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立足于专职委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专职检委会委员一般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负责检察委员会机构运转,处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二是负责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初审,负责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业务重大事项的初审工作;三是负责检察委员会会讨论案件把关;四是负责疑难个案指导;五是负责检察委员会业务调研工作;六是提高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七是完成检察委员会业务指导和培训;八是负责检察委员会确定或检察长交办的事项、案件、以及与检察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任务;九是检查督促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二)明确专职委员与检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委员之间的关系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此机制下,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的权责相同,但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的不同之处在于,专职委员是受检委会和检察长的委托,专职从事检委会工作的委员,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在表决程序上,专职委员和一般委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专职委员应当首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据设置专职委员的初衷,专职委员还应当详细阐明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三)规范专职委员的选任、管理程序为了落实委员专职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细化专职委员的选任条件,确立专职委员高于兼职委员的素质标准和选用标准。1.选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这一职位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业务实践有特殊要求,除了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外,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一定的调研能力,并已担任检察员职务,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2.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专职委员原则上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专职委员的产生,应本着公开考试、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从本院符合条件的检察员中择优产生,考试内容应突出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政治理论、法律政策与专业知识,同时根据不同级别检委会的工作特点又有所侧重,为确保专职委员产生程序的公正与规范,考试、考核应当有省级院统一组织实施,并公开考

  评结果。检察长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拟定人选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3.专职委员的管理主要应包括推行任期制、建立述职评议制和责任考核机制。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应当与检察长任期相同,随检察长换届而换届,届时重新考察,并根据其履职情况严格考核,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及时调整,让那些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充实到专职委员队伍中来。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采取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这种做法值得借鉴与推广。(四)健全完善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专职委员的工作主要是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工作程序主要是凡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审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送专职委员审核,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按办案程序无须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专职委员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决定可不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依正常程序办理。对于应当提请检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专职委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同时应设计《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审批表》、《提请检委会讨论事项审批表》。近年来的检察改革实践证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职能和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各级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议事质量和议事水平,以及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委员会工作,深入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检察执法新理念,切实加强检察委员会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完善专职委员制度,极力推动检察委员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参考文献][1]http://www.sina.com.cn.正义网-检察日报.2009-02-22.[2]李天裕.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探究.人民检察,2008,(6).[3]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4]慕平.检察机关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5]关于地方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检察研究参考,2006,(12).

篇三: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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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委会年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

  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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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涉案人员1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扩展阅读检委会

  检委会工作流程

  一、会议须知

  1、审议范围(略)。

  2、会议周期一般半月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3、主持检察长,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委托副检察长。

  4、与会人员①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②其他可列席人员

  二、会议准备

  1、承办部门备齐材料向检察长提请;2、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3、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向检察长报请会议议程建议;4、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委会办事机构提前三日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检委会委员,列席会议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5、出席会议人员认真研究材料,准时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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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进行

  1、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2、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3、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4、表决并作出决定。

  原则①少数服从多数,检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②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5、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四、会后工作

  1、检委会办事机构制作会议纪要及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

  2、承办部门向检委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修改情况及执行情况,在决定执行完毕五日内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存档)。

  检委会所需表格情况统计

  性质主体名称议题提请表承办单位检察长提请议题前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附有关法律文件客体时间注意事项其他议题检察长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委员会议举行三送至与会人员及会日前有关部门记录检委会审议、决定情况;存档委员发言情况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内设机存档构和有关人民检察院印发各位委员同时报上一级人民存档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备案存档会议记录检委会办事会议情况机构会议进行中本院有关内检委会办事决定事项通设机构和有机构起草,检会后知书关人民检察察长审批院会议纪要检委会办事检委会委员机构起草,检上级检委会会后察长审批办事机构会议登记台检委会办事全年度会议年度总结账机构情况上级人民检决定提请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不同意见时议表察院的决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承办部门表上级院在接到复议申请一月内召开检委会复议并作出决定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委会办事决定执行完连同执行情况相存档机构毕五日内关材料承办部门未及时反映决定督办单检委会办事承办部门机构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检委会年工作总结》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检委会年工作总结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篇四: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在实际工作还存在着议题相对单一,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不高等问题,要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力量,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提高检委会决策效率,充分发挥检委会的监督和宏观指导职能。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从建立到现在,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检委会制度,对检察业务的决策、监督、指导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现行基层院检委会难以满足群众对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需求。基层检委会工作还存在着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质量不高、监督力度不大、宏观指导不强等问题,不利于检委会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其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相称。就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实际审议的议题范围太窄,各类型议题所占比重极不均衡,难以全面发挥检委会的业务决策职能。不难发现,在检察实践中,不少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几乎集中在案件议题中,而案件议题又集中在拟作不诉或撤案的刑事案件议题中,几乎不涉及“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

  况、新问题”、“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等重要议题,检委会审查的议题过于单一,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2、检委会准备工作不充分,议事程序不规范,难以保障业务决策水平。

  检委会议事程序规范与否、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会议议程和承办部门的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事先将会议议程通知有关承办部门,并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但多数基层院在实践中并未实行例会制度,召开往往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所讨论的案件多半是因临近办案期限而临时决定开会。对一些议题,检委会委员、检委办很难保证3日前就知晓,有些议题甚至临时才知晓。检委办没有充分的时间或几乎没时间去“过滤”议题,委员们没有充分的时间对议题作好会前准备,甚至主要靠听取承办人汇报后就发表意见,缺乏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全面把握,难以发表独到性的见解,讨论氛围不浓厚,议事质量和效率很难得到保障,检委会的集体智慧难以体现。

  3、检委会办事机构力量不大,检委会宏观指导不强,监督检查不力。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X年2月修改)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可见,检委会办事机构担负着检委会日常管理的职责,对检察委员会职能的有效发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各地基层院的基本情况不均衡,不少基层检

  察院因存在办公室少、人员少、案子少的状况,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院办公室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的形式,由指定办公室或研究室的一名人员,负责从事议案的受理、会议通知和记录、整理档案、网上流程操作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可见,基层检察院检委办所配备的办事人员仍有近一半是兼职的,除完成日常的议案受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整理档案等事务性工作外,可用于研究议案、分析案情、编写案例、定期通报等工作的精力是非常有限的,或几乎没有;且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大多由综合部门人员兼任,缺乏办案的实践经验,难以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作用,导致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难以提高。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审查的议题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平衡,打破“一大独强”的格局。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法定组织形式,是检察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检察业务建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案件议题所占比重过大,其他一些重要议题难见身影的困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细分检委会的议事范围;二是明确各类议题的参考比重。

  科学、全面筛选议题,做到“既大件又议大事”,对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职能,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至关重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职能在于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但检察委员会的现有定位并没有全面反映出检察委员会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因此,要认真落实好检委

  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加其对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成分,彻底解决检委会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检委会职能弱化的问题,使之逐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职责最主要的决策机构。

  2、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落实检委办事前过滤事中服务事后督促工作,不断提高议事效率。

  检委会议事程序是否规范、准备是否充分,检委办事前是否仔细过滤、事后是否及时督促,事关检委会的议事效率。

  (1)健全检委会例会制度。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以半月至一月举行一次为宜。除有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更改检委会例会会议时间外,应严格执行年初制定的检委会议事计划和学习计划,在时间和人员上绝对保证检委会例会制度的落实。通过及时组织检委会委员学习讨论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院有关指导意见,组织案件质量评选活动等,不断提高委员们的法律水平和议事议案能力,提高检委会议事的计划性和科学性。

  (2)健全会前通报制度。需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案件及问题,业务部门必须准备好材料报送检委办。检委办将提请检委会讨论的议事材料复印后于召开会议前3日分发给各位委员,并通知各委员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检委会委员在接到检委办要求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的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对所讨论的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对所讨论的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调查,整理好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对事项处理意见,切实做到在会议讨论时有的放矢,见解独到,精辟入里,绝不仓促议事,甚至敷衍了事,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作用。

篇五: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

  规范司法行为总结

  按照市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我院检察长在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上和全体干警大会上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并专门召开党组会,研究成立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西城院具体实施方案。党组提出,一方面要全面深入查找执法办案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要结合西城特点,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本院其他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将专项整治工作每个环节的要求落到实处,我院制定的工作方案附有任务推进进度一览表,将要求和落实时间具体化。本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各部门立即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

  目前,我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制定出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淑雅同志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直接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其他党组成员和专职检委会委员任副组长,业务部门和相关综合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考虑到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多项整治重点内容涉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我院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反贪局办公室,以更加突出整治重点,更有力度、更切实际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召开动员部署会2月13日我院召开全院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会上宣读了我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传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对北京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高检院关于11起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的通报。杨淑雅检察长对我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紧紧结合我院实际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出经验、出做法。(四)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情况

  杨淑雅检察长就我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责任分工、目标任务等情况向区党委、人大负责人进行了专门汇报,取得了区相关部门与领导的肯定与支持。

  (五)编制规范司法行为法律法规汇编为便于部门和干警全面系统地掌握执法办案规范,准确查找司法不规范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更有针对性、更有抓手,我院对整治重点所涉及的78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办案规范等文件进行了整理汇编,以附件的形式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同下发,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参考资料。(六)创办《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刊》(七)抓好学习研讨在学习研讨工作中,我院整理汇编了20份学习资料,包括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精神;曹建明检察长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系列讲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北京市检察长会议精神;高检院《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__年工作规划)》等文件。将学习资料统一发放到各处室,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保证了学习内容的全面性。通过学习研讨,全院干警对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司法规范化建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后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院党组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时多次强调,严格规范司法、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要求全体干警要切实增强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适应检察改革新形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二)紧密贴合实际,确保工作务实、扎实推进一是整治重点问题贴合实际。在制定工作方案之初,院党组就充分征求了各相关处室的意见,系统梳理了近年来我院执法办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高检院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确定了我院十四项整治重点,包括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等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和具体执法办案环节中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涉及讯问职务、强制措施适用、调取证据及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举报工作、保障辩护人权利、侦捕诉监督配合等内容。通过细化整治重点,使各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能够更有抓手,下一步以工作方案中提出的问题为提领,更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

篇六: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照检查材料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条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

  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第五条布。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

  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第九条推迟召开。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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