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斜土招商分中心引进企业合作协议书
甲方:**区招商中心斜土分中心
乙方:
根据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甲方为引进的企业提供服务和优惠政策。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
甲方对乙方上缴的地方税,增值税25%、营业税100%、城建税100%、企业所得税40%,按照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从街道年实得的地方税(上述税种之和的51%)中进行奖励,即:企业年上缴地方税50万元以下,对企业给予街道实得30%的奖励;
50万元以上“一事一议”。
二、结算方式:
按照区财政局的结算规定,每季度结算返回企业。
三、乙方义务(需提供资料如下):
1、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国税、地税)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每月将上缴的纳税税单复印件一份交甲方。
四、其他规定:
1、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政策之外,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参与乙方的利益分配,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责任。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作为甲方正是引进的企业。
3、本协议如遇市、区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有新的规定,按照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4、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