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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9篇

时间:2022-09-10 16: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党课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各位党员干部,大家好,今天由我来跟大家讲授《监察法落地实施条例》解读。今天我给大家讲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9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9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 各位党员干部,大家好,今天由我来跟大家讲授《监察法落地实施条例》解读。今天我给大家讲述的内容共三块,第一块内容是《条例》制定的背景及意义,第二块内容是《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块内容是《条例》的贯彻执行。

 大家知道《监察法落地实施条例》于 2021 年 9 月 20 号正式公布落地实施,它是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则学习贯彻《条例》,我们 首先要了解《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第一个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同时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具备强烈的政治属性。

 则如何表达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对于不间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第一个意义。

 第二个意义,推进监察工作标准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障。2019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则《条例》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纪检监察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梳理,并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做好协调衔接,实现监察规章管理制度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比方《条例》和刑法的衔接,表达在《条例》将刑法中明确的关于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的职务犯罪罪名纳入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再比方《条例》依据刑法有关从宽处分的规定,对《监察法》第 31 条、第 32 条有关从宽处分的条款,比方什么是自动投案,什么是立功进行了细化,这个是《条例》和刑法的衔接。

 再比方《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主要表达在证据的衔接,比方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比方《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条例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条例》和《民法典》的衔接表达在《条例》对民法典规定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整合,表达了对当事人知情权、财产权的保护等等。这些说明了《条例》它是

 一部有助于实现监察规章管理制度体系化、科学化的一个制度集成,这是第二个意义。

 第三个意义,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随着监察实践的不间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集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于一体。监察法的条款数量比拟少,条款抽象性比拟强。则在具体的落地实施中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同时在监察法落地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方说监察对象的界定,比方说如何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比方说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如何有效衔接等等,这些都是新情况新问题。

 则《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满足各级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了法规制度的和时俱进,有利于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个意义,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个人,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谁来监督纪委?面对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重大的问题,这一时代之问,制定《条例》对这一个时代之问作出了回应。《条例》设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一章,明确了监察机关

 的管理、规则、制度。同时《条例》第四章、第五章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运转程序,而且《条例》还有一章是法律责任,就是对监察机关及人员违反监察法和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这些都表达了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这个主动担当,也表达了《条例》的问题意识,则有助于严格标准监察权的行使,有助于有效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二块内容,《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 9 章 287 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和《监察法》各章逐个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第一章总则,在总则这一章规定了《条例》立法的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还有工作任务。则总则它是管总的,则对于分则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总的规定。所以我们学习《条例》,首先要对总则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认真地学习,学好了总则,则对于分则的学习会更容易,而且更有体系性,这是第一板块。

 第二板块,从第二章至第八章。则第二板块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是监察权限,第五章是监察程序,第六章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是法律责任。则在第二板块也就是《条例》的分则这一块,我们可以看到它主要是标准了监察机关是什么,监察机关有哪些权限,监察机关的权限如何行使,还有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则最后

 两张就是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权利的一个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这是第二板块。

 第三板块就是第九章附则。则这一章主要是规定《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生效日期。我们所有人都知道《条例》是 2021 年 9 月 20 号公布落地实施的,是公布落地实施这一天就开始生效,所以它的生效的日期是 2021 年 9 月 20 号。这是对《条例》整个内容的一个简单的梳理。

 今天我们主要介绍以下几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

 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章总则。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则首先我们看一看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条例》的第二条做了规定。则在这一条里边,首先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做到在坚持〞两个维护〞方面、坚决〞四个自信〞方面要做表率,这样才能够形成更好的示范效应,这是第一大方面的内容,在第二条强调的。第二方面内容是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大方面和全过程。我们讲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句话不是空泛的,而是表达在监察工作中的各大方面。

 比方我们后面要讲监察措施的落地实施,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这里边就包括有的措施要报同级党委审批。再比方我们讲监察机关立案、初核、审理、包括处置都需要经过同级党委的审批,要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党的领导在监察工作方面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则我们看《条例》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的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第一,首先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后面我们会讲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二,监察执法的全流程认真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刚刚讲的监察措施的落地实施、监察调查、监察审理都应当认真严格执行请示、报告,既报告过程也报告结果。第三就是坚持党的管理和监督。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就包括党的监督,而且党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是排在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总则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在《条例》的第三条做了规定。我们所有人都知道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何为中国特色,其中最大的一个中国特色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则对《监察法》第二条、《条例》第三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穿、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三个内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我们所有人都知道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三者并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三者是贯穿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现在已经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这句话的意思我理解,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当中,都应当要表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措施。要将惩治、制度建设教育融为一体,一体发力,要将监督融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的贯彻和落实。

 2021 年 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始终强抓党风廉政建设,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整治管理成效。这要求我们要不间断的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如何有机贯穿、如何衔接,我们要探索更好的、更多的体制机制和平台。我们还要通过一体推进〞三不〞来推进国家整治管理体系和整治管理能力现代化。

 则《条例》为了贯彻一体推进〞三不〞这一政策方针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略,规定,第一个是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第二个是要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不间断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三是注重教育引导疏通,健全不想腐的严身律己机制。比方《条例》分则里面讲了,监察机关对情节

 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诫勉、教育、谈话,这些都是第一种行为。这表达了一种教育,表达了不想腐。再比方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之后,应当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进相关制度的完善,这个表达的是不能腐的制度建设。当然《条例》大局部内容是对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则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赋予监察机关强大的权力,这个是为了实现反腐败的权威高效,是为了更好的进行腐败的惩治,这当然表达了不敢腐的惩戒这一要求。

 第四,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在《条例》的第七条。为什么我们要将这个保障监察对象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来规定,是因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是监察法治化、监察文明化的一个重要的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总书记在讲话中专门点到了监察机关,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这同样也表达了监察工作和民法典的落地实施密切相关。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民事权利。监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当然应当要保护民事权利,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同时监察机关还要监督其他公权力机关保护当事人的

 民事权利。要在执纪执法中尊重保障《民法典》赋予的相关权利。这项权利包括财产权、知情权等等。

 同时《条例》在分则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表达在以下几大方面。第一个是对采用监察措施过程当中保障相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的规定。比方规定在讯问的过程当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理的休息、饮食的权利。在讯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相关的权利及义务。从宽处分的法律规定,这个是对知情权的保障。还有在采用留置措施之后,要告知被留置人的家属及单位,这是第一大方面。

 第二方面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疏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要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引导疏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比方《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对企业采用调查的时候,应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比方在对涉企业财产进行搜查扣押的时候,要不能够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经营。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采用留置措施,要创造条件,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能够有效的参和公司的集体决策、公司的相关的商务活动。这个其实就是谨防留置或者说立案审查调查,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个内容就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相关的国家赔偿做了规定,但是不够细化,《条例》在这一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监察机关如果在履行职责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的,则当事人有权

 申请国家赔偿。比方对一个被调查人做了错误的留置,或者最后经调查发现被调查人不符合留置的条件,做了撤案的规定,则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这个我认为是《条例》一个最大的亮点。

 第五,加强和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

 《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和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条例》里边具体表达在以下几大方面。第一个是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二个是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三是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意见,依法办理。

 则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这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个是对《监察法》有关条款的细化和丰富。...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前言:

 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

 本文就相关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监察官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

 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

 二、《监察官法》就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作出的制度安排

 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原则要求。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等。

 二是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监察官的角度,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同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三是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针对性规定。立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义务也是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列明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问责。

 三、《监察官法》就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是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二是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是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

 四是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能够推动高校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四、《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等级制度的相关考虑 第一,监察官等级的性质。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增加的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为压实监察官责任、规范对监察官的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第二,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监察官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制度设计将资源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

 同时,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在监察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四、《监察官法》在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方面作出的规定 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在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三是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等,鲜明体现强化监督的理念。

 四是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监督措施;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五、《监察官法》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 年8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

 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学习 解读及全文

  2021 年 9 月 20 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二是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授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正是在这些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 2018年 3 月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实践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制定出台了《条例》。

 二、《条例》的内容框架 条例共计 9 章 287 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板块: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三、《条例》的主要亮点 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

  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四、《条例》颁布的意义 (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

 2019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同时对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主要遵循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职责法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集成的原则,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制度设计各方面,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宪法和监察法另行创设制度,集中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

 以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为例,条例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针对监察监督,条例对其内容、渠道和方式等作了细化,如明确“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围绕监察权的行使,在“监察权限”一章中,条例在对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在“监察程序”一章中,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如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

  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

 以对调查时限的规定为例,条例明确“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解决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2018年3 月20 日,监察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3 年多的时间里,监察法对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回应与解决。

 对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是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专设一节“监察对象”,对监察法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六类人员所指的对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以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例,条例明确,此类人员是指“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否顺畅,关系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效。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对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移送审查起诉相关规定为例,根据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配合。

 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条例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从而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最严格的

  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为例,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五、《条例》重点解读 (一)在贯彻落实“三不”一体推进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

  察监督职责,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发现公职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等。应当说,《条例》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制度设计中都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

 (二)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

 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

 (三)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出现管辖真空,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 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这 101 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dash;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讲解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安排,我就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向大家作简要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国家监察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战国时期开始确立监察制度的;秦朝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郡设监察官郡御史;西汉时期《六条问事》开创了中国古代专门性的监察法规的先河。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唐初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监察制度,官修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提供了大纲大法。宋、明、清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备阶段。宋朝御史台、谏院均职掌监察权力;明代提高了监察机关的地位与职能,创建了都察院制度;清代的《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法典。近代监察制度大体经历了湖北军政府、广州国民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四个阶段。当代监察制度分为创立、发展、遭受挫折、恢复和发展四个时期。1949 年至 1953 年是创立时期,1954

 — 2 — 年至 1958 年是发展时期,1959 年至 1978 年是遭受挫折时期,1979年至今是恢复和发展时期。

 二、监察法立法经过 2015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修改行政监察法。2016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16 年 6 月至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 6 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2016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2017 年 6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2017 年 6 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根据党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 3 — 委员会将草案送 23 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2017 年 11 月 7 日至 12 月 6 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7年 11 月 30 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察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7 年 12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19 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 29 日至 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2018 年 1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018 年 2 月 8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2018 年 3 月 13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 年 3 月 13 日下午和 14 日上午,

 — 4 —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审议。共有 1840名代表发言提出了 1384 条意见,其中对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389 条。2018 年 3 月 14 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18 年 3 月 20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出台之前,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

 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

 — 5 — 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四)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 6 — 我国 80%的公务员和超过 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监察法的出台,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四、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 9 章 69 条 8700 余字。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在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监察法》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

 — 7 — 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8 —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明确监察范围和管辖 关于监察范围。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于管辖问题。《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

 — 9 — 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 关必要的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 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

 — 10 — 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义文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下)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 【内容简介】

 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0 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本讲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重点分析,阐述了如何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下)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三章共 17 条,分 2 节,逐项细化了《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的范围,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监察对象。《条例》严格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一根本标准,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了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对有的监察对象难以界定的问题,同时明确对单位违法的处理原则,为有效推进监察全覆盖提供更完善的制度支撑。

 监察对象,我们知道《监察法》第 15 条一共是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那么这 6 类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一直是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

 那么《条例》这一次根据实践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了细化。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权授予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活动和行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国家机关依法委托?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委托给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监察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他一共分为三类。第一类,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第二类,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第三类,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那么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它的范围界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它是不是属于国有企业。那么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也包括控股、参股公司,那么这是第一个标准,我们去看。第二个标准就是要看特定的人员他是不是在国有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第三个标准,我们对于有的人员,我们还要看他的委派单位是不是具有特定性,比如说它是不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提名、推荐、任命、批准,是不是履行了这些程序?或者说它是不是由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管理职责。一般要从这三个标准来看。

 我们知道如果说假设国有企业一名开车的司机,他不具有编制,也不从事管理职责,也不是由国有独资、全资或者说党组织任命的,那么他尽管在国有企业工作,但并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所以面对一个被调查人或者说面对一个特定的人员,他是不是公职人员,我们要回到《条例》,要看他是不是从事了公务,要

 看他的委派单位是谁,要看他所属的单位的性质是什么,综合这些标准来考量。

 第三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法》规定的上述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那么什么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的;第二,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

 第四类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从事管理的具体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第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第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村干部他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他在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个时候他的身份是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在从事集体事务中,他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属于公职人员。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公职人员的范围大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类监察对象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那么《条例》对什么是其他依法履行工作人员做了细化。第一,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第二,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借调人员、

 实习工作人员以及警务辅助人员等聘用人员。第三,根据监督执法工作实践的需要,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同样明确了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等三个具体的判断标准。

 第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人员。

 第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关于监察对象《条例》有一个特色,就是它同时规定了单位违法的处理规则,在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我们知道《政务处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那么《条例》与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做了衔接,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个内容,管辖。管辖,我们讲的监察机关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级别管辖。他是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他跟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属地管辖不一样。比如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是对中管干部进行审查调查,省纪委监委是对省管干部进行审

 查调查,这是分级管辖。分级管辖它其实体现的是党管干部原则,有利于实现党对反腐败、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那么级别管辖里面还要涉及到对非公职人员如何管辖。非公职人员由于他没有所谓的干部管理权限,这个时候是按属地管辖还是按什么?由于非公职人员他实施的罪名一般都跟公职人员实施罪名具有关联性,所以对非公职人员的管辖,一般是按照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管辖一同管辖。比如说受贿人他是省管干部,那么像这个受贿人行贿的非公职人员,对他的调查应当是由省纪委监委一并管辖,这是管辖中的对非公职人员的管辖。

 管辖中还涉及到一个对“双管干部”如何管辖。什么是双管干部?是指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干部的组织关系在地方,一般表现为一些央企在地方工作的干部,那么他的管理权限在央企,但他的工作关系或者他的组织关系在地方。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他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如何管辖?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这个时候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来管辖,当然主管部门可以跟地方监委联合调查。地方监委如果要对该“双管干部”进行管辖,进行调查,应当要告知该干部的主管部门同意。这是关于对“双管干部”的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监察权限这一章共 114 条,分 15 节,是整个《条例》中条款最多的。

 前两节对采取监察措施需要遵循的共性要求和监察机关证据规则做了规定,强调对监察措施的审批监管,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节至第十五节分别针对各项监察措施的特点,对监察措施适用情形、工作要求、文书手续、告知义务以及与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等事项做了全面规范,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第一个内容,采取监察措施的一般要求。

 采取监察措施的总体原则。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一,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第二,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第三,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出具、送达法律文书。这一条如何理解?比如说什么叫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监察机关在采取搜查措施的时候,搜查的次数、搜查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经过审批之后重复搜查,任意的扩大搜查范围。

 再比如冻结具有相应的期限,留置具有相应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比如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时候,如果审批的期限是三个月,那么如果要超过三个月,需要再次审批,再次审批的期限最长也只有三个月,也就是说留置的期限最长只有六个月。

 监察措施的适用阶段。

 第五十五条,根据这一条,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也就是立案前可以采取八种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

 查、鉴定措施、技术调查措施、限制出境措施。那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可以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为什么做这种规定?这主要是从反腐败权威高效的目的来考虑。因为监察机关立案之后,被调查人一般都已到案,对他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已无必要。而在立案前,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出境,阻碍调查的进行,这个时候根据需要有必要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立案前为了防止被调查人与相关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这个时候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了解被调查人相关的动向。所以综合这些考虑,《条例》规定在立案前也就是初步核实阶段,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决定采取这两种调查措施。

 立案以后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或决定采取的监察措施是七种,分别是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那么这 7 种措施在立案前不能采取。

 第二个内容,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里边主要讲两个内容,第一个是证据种类。根据《条例》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这八种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8 种。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八种。但是《条例》里规定的八种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差异在哪?《条例》里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涉及被调查人的陈述、供述、辩解,而在刑事

 诉讼法中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原因何在?因为监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被调查人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期间,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可能只涉嫌职务违法违纪。

 《条例》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这里我们可以对照《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条例》里边加了这么一点,就是监察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收集证据材料,经过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同样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背后的法理是什么?就是《条例》它是对《监察法》的细化。那么依据《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当然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这一条是将《条例》有关证据的规定跟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定做了衔接,所以它可以视为是一个证据衔接条款。

 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的第二个内容就是差异化的违法犯罪证据标准。《条例》规定职务违法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从文字上我们可以看出来,职务违法案件的证据标准要低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这背后的法理是职务违法它的法律后果没有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重的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即便是没有判处死刑也有可能剥夺人身自由并处罚金,而职务违法的法律后果最严重的是开除公职。那

 么由于职务违法的法律后果没有职务犯罪法律后果严重,那么在证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违法方面,它的证明标准就相应的要低,而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因此证明标准要相应的高。这样为了更好的减少错案的发生,因为职务犯罪法律后果严重,一旦发生错误,代价成本更高,因此它的证明标准应当相应更高,以避免错判。

 基于这种考虑,所以《条例》规定职务违法的证据标准要低于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这样有利于开展职务违法调查,避免因证据标准过高而不利于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这实际上体现了对公职人员全面监督、严格监督的内在要求。

 第三个内容,监察措施适用的具体要求。第四章监察权限这一章,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决定采取的 15 项调查措施的实施,包括程序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这里面我重点讲一讲谈话、讯问、询问措施的实施程序。谈话、讯问、询问这三种调查措施有个共性,都是属于收集言辞证据的调查措施。

 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谈话、讯问、询问前应当如实告知被谈话人、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并让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证人签字。谈话、讯问、询问期...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2021 年 9 月 20 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9 章,共 287 条。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本文就《条例》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个方面。一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二是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授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正是在这些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 2018 年 3 月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实践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制定出台了《条例》。

 二、《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具体来说:

 —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三、 《条例》起草过程中遵循的立法原则

 《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

 二是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四是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四、《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 9 章 287 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 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五、《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

 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

 《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

 制出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 、《条例》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起草初稿前,我们就征求了各省级纪委监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 101 家单位的立法

 需求建议。起草出《条例》初稿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所有省级纪委监委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征求各省级纪委监委、有关派驻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等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座谈会。2021 年 5 月和 7 月,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国家监委全体会议)两次审议《条例》。期间,《条例》于 5 月 17日至 6 月 15 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党中央批准后,《条例》于 9 月 20 日正式公布实施。可以说,《条例》制定工作实现了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

 七、《条例》在贯彻落实 三 不一体推进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发现公职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等。应当说,《条例》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制度设计中都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

 八、《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主要有哪些方面?

 《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

 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

 其职责中对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

 九、《条例》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作出的规定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出现管辖真空,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

 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将监察法关于派驻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推动监察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协作机制,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十、《条例》在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

 提出的具体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应当说,《条例》通篇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要求,以及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等,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专门机构和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十一、《条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作出的具体的规定 《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

 一是在总则中,将监察机关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一项总体要求。

 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采取留置措施和延长留置时间要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家属;进行谈话、讯问、询问,应当进行权利告知,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无关财物及时退还。

 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强调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四是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专题解读

 前言《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目录01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02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03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04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05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06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01

 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

 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为各项具体制度设计指明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明确规定,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委领导为主,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强调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并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

 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02

 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XX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

 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出现管辖真空。

 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为实现有效覆盖提供法治保证。将监察法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在第二章中明确各级监委可以依法向所管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以及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推动监察向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协作机制,明确对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系统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规则,完善“组地”联合调查、协商管辖、情况通报制度,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03

 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XX总书记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完善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专设一节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予以细化,坚持执纪执法贯通的理念,针对监察监督的特点,把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政治监督的目标任务、丰富内涵和着力点转化为监察法规规定,同时体现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之中、融入权力运行全过程的要求,要求监察机关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条例》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对于违法案件调查职责,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调查、处置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包括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以及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条例》对相关管辖规则均进行了明确。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以及《条例》对权力的约束和边界,做到敬畏纪法、尊崇纪法,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条例》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结合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三是健全监察措施使用制度规范。为促进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可以采取有关监察措施。《条例》以严肃审慎的态度对待监察法赋予的权力,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在第四章中分节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四是构建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条例》第四章设专节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强调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首次在法规中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高标准的证据要求规范和约束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对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04

 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解决了实践中一些程序不具体不细致的问题。一是完善调查期限制度。《条例》首次规定,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从而明确了办案时限要求,防止调查工作久拖不决。

 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二是强化审理把关职责。案件审理的基本职责是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条例》对审理工作程序作出全面规定、提出明确要求,重点细化了开展审理谈话的情形,防范和处理可能发生案件质量问题的风险点;在一般案件审理程序外,对提级管辖案件、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程序作出规定,解决实践中适用法律不规范、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问题。

 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三是完善监察处置工作程序。明确监察问责的方式,为有效贯通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严肃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依据。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规定对于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的非监察对象,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等方式予以处置;对于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织密惩治行贿违法犯罪的法网。四是有效衔接刑事诉讼程序。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05

 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监察法和其他纪检监察法规一贯的要求。《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充分吸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党的领导职责中必然包含监督职责,党组织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二是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监察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要求,细化接受执法检查和答复质询案的程序,完善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具体范围,明确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三是完善监察机关内控机制。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建立内部工作部门协调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构建起严密细致的权力监督控制机制。在监督对象上,覆盖各级监察机关、各个内设部门和各名监察人员;在监督事项上,涵盖执行职务、与特定人员交往、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各方面;在监督流程上,囊括监察机关工作各环节,将监察人员入职、履职、离职全程纳入监督,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06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XX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指出,要在执纪执法中尊重保障民法典赋予的相关权利。《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则中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要求,进行谈话、讯问、询问,应当依法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理安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时间均应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保证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四是完善与监察工作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

 感谢聆听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义文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上)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背景及意义 主要内容 【内容简介】

 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0 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本讲阐述了制定《条例》的背景及意义,重点分析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上)

 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由我来跟大家讲授《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今天我给大家讲述的内容共三块,第一块内容是《条例》制定

 的背景及意义,第二块内容是《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块内容是《条例》的贯彻执行。

 大家知道《监察法实施条例》于 2021 年 9 月 20 号正式颁布实施,它是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那么学习贯彻《条例》,我们首先要了解《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第一个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同时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

 那么如何体现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第一个意义。

 第二个意义,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2019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那么《条例》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纪检监察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梳理,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做好协调衔接,实现监察工作制度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比如《条例》与刑法的衔接,体现在《条例》将刑法中明确的关于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的职务犯罪罪名纳入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再比如《条例》根据刑法有关从宽处罚的规定,对《监察法》第31 条、第 32 条有关从宽处罚的条款,比如什么是自动投案,什么是立功进行了细化,这个是《条例》与刑法的衔接。

 再比如《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主要体现在证据的衔接,比如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比如《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条例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条例》与《民法典》的衔接体现在《条例》对民法典规定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整合,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财产权的保护等等。这些表明了《条例》它是一部有助于实现监察工作制度体系化、科学化的一个制度集成,这是第二个意义。

 第三个意义,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集组织法、

 实体法、程序法于一体。监察法的条款数量比较少,条款抽象性比较强。那么在具体的实施中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同时在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说监察对象的界定,比如说如何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比如说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有效衔接等等,这些都是新情况新问题。

 那么《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满足各级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了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个意义,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谁来监督纪委?面对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重大的问题,这一时代之问,制定《条例》对这一个时代之问做出了回应。《条例》设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一章,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理、规则、制度。同时《条例》第四章、第五章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运行程序,而且《条例》还有一章是法律责任,就是对监察机关及人员违反监察法和条例做出了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这些都体现了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这个主动担当,也体现了《条例》的问题意识,那么有助于严格规范监察权的行使,有助于有效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二块内容,《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 9 章 287 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第一章总则,在总则这一章规定了《条例》立法的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还有工作任务。那么总则它是管总的,那么对于分则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总的规定。所以我们学习《条例》,首先要对总则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认真的学习,学好了总则,那么对于分则的学习会更容易,而且更有体系性,这是第一板块。

 第二板块,从第二章至第八章。那么第二板块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是监察权限,第五章是监察程序,第六章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是法律责任。那么在第二板块也就是《条例》的分则这一块,我们可以看到它主要是规范了监察机关是什么,监察机关有哪些权限,监察机关的权限如何行使,还有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那么最后两张就是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权利的一个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这是第二板块。

 第三板块就是第九章附则。那么这一章主要是规定《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生效日期。我们知道《条例》是 2021 年 9 月20 号颁布实施的,是颁布实施这一天就开始生效,所以它的生效的日期是 2021 年 9 月 20 号。这是对《条例》整个内容的一个简单的梳理。

 今天我们主要介绍以下几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

 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章总则。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那么首先我们看一看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条例》的第二条做了规定。那么在这一条里边,首先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做到在坚持“两个维护”方面、坚定“四个自信”方面要做表率,这样才能够形成更好的示范效应,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在第二条强调的。第二方面内容是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我们讲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这句话不是空泛的,而是体现在监察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比如我们后面要讲监察措施的实施,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这里边就包括有的措施要报同级党委审批。再比如我们讲监察机关立案、初核、审理、包括处置都需要经过同级党委的审批,要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党的领导在监察工作方面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那么我们看《条例》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的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第一,首先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后面我们会讲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二,监察执法的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刚刚讲的监察措施的实施、监察调查、监察审理都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既报告过程也报告结果。第三就是坚持党的管理和监督。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就包括党的监督,而且党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是排在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总则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在《条例》的第三条做了规定。我们知道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何为中国特色,其中最大的一个中国特色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那么对《监察法》第二条、《条例》第三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三个内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我们知道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三者并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三者是贯通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现在已经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这句话的意思我理解,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中,都应当要体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措施。要将惩治、

 制度建设教育融为一体,一体发力,要将监督融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的贯彻和落实。

 2021 年 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始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这要求我们要不断的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如何有机贯通、如何衔接,我们要探索更好的、更多的体制机制和平台。我们还要通过一体推进“三不”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那么《条例》为了贯彻一体推进“三不”这一政策方针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略,规定,一是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二是要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不断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比如《条例》分则里面讲了,监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诫勉、教育、谈话,这些都是第一种行为。这体现了一种教育,体现了不想腐。再比如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之后,应当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这个体现的是不能腐的制度建设。当然《条例》大部分内容是对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那么监察机关权限的行使,赋予监察机关强大的权力,这个是为了实现反腐败的权威高效,是为了更好的进行腐败的惩治,这当然体现了不敢腐的惩戒这一要求。

 第四,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在《条例》的第七条。为什么我们要将这个保障监察对象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来规定,是因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是监察法治化、监察文明化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总书记在讲话中专门点到了监察机关,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这同样也体现了监察工作与民法典的实施密切相关。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民事权利。监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当然应当要保护民事权利,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同时监察机关还要监督其他公权力机关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要在执纪执法中尊重保障《民法典》赋予的相关权利。这项权利包括财产权、知情权等等。

 同时《条例》在分则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规定在讯问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理的休息、饮食的权利。在讯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相关的权利及义务。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这个是对知情权的保障。还有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后,要告知被留置人的家属及单位,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方面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要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比如《条例》

 规定,监察机关在对企业采取调查的时候,应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对涉企业财产进行搜查扣押的时候,要不能够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经营。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采取留置措施,要创造条件,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能够有效的参与公司的集体决策、公司的相关的商务活动。这个其实就是避免留置或者说立案审查调查,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个内容就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相关的国家赔偿做了规定,但是不够细化,《条例》在这一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监察机关如果在履行职责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的,那么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比如对一个被调查人做了错误的留置,或者最后经调查发现被调查人不符合留置的条件,做了撤案的规定,那么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这个我认为是《条例》一个最大的亮点。

 第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

 《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条例》里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

篇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汇报人:一声叹息

 《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解读

 目录1背 景2主要内容3目的与意义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20日发布公告,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背 背 景

 主要内容背 背 景《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一、《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二、《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三、《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四、《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同时,强调监察机关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五、《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目的与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同时对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条例主要遵循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职责法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集成的原则,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制度设计各方面,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宪法和监察法另行创设制度,集中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第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目的 与意义

 目的与意义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以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为例,条例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针对监察监督,条例对其内容、渠道和方式等作了细化,如明确“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围绕监察权的行使,在“监察权限”一章中,条例在对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在“监察程序”一章中,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如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以对调查时限的规定为例,条例明确“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二,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

 目的与意义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通过。3年多的时间里,监察法对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回应与解决。对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是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专设一节“监察对象”,对监察法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六类人员所指的对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例,条例明确,此类人员是指“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否顺畅,关系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效。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对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移送审查起诉相关规定为例,根据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配合。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条例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从而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三,解决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目的与意义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为例,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监察人员,条例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等方式,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同时条例规定,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四,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 文

 目录1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3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4第四章 监察权限5第五章 监察程序

 目录6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7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8第八章 法律责任9第九章 附 则

 第 一 部 分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第 二 部 分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上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统一调用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调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应当加强互相协作和配合,对于重要、复杂事项可以提请上级监察机关予以协调。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机关领导。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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