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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8篇

时间:2022-09-24 13:0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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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8篇

篇一: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电子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电子版全文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

 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

篇二: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英文对照版)

 Issuing authority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ocument Number :

 Order No. 45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ate issued :

 05-28-2020

 Effective date :

 01-01-2021

 Level of Authority :

 Laws

 Area of Law :Civil Law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No. 45)

  (第四十五号)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dopted at the 3rd Session of the Thirte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ay 28, 2020, is hereby issu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Xi Jinping,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May 28, 2020

  2020 年 5 月 28 日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dopted at the 3rd Session of the Thirte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ay 28, 2020)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Table of Contents

  目录 Book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编

 总则 Chapter I Basic Provisions

  第一章

 基本规定 Chapter II Natural Persons

  第二章

 自然人 Section 1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Section 2 Guardianship

  第二节

 监护 Section 3 Declaration of Absence and Declaration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of Death Section 4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and Rural Usufructuary Households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Chapter III Legal Persons

  第三章

 法人 Section 1 General Rules

  第一节

 一般规定 Section 2 For-profit Legal Persons

  第二节

 营利法人 Section 3 Non-profit Legal Persons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Section 4 Special Legal Persons

  第四节

 特别法人 Chapter IV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Chapter V Civil Rights

  第五章

 民事权利 Chapter VI Juridical Acts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Section 1 General Rules

  第一节

 一般规定 Section 2 Declaration of Will

  第二节

 意思表示 Section 3 Validity of Juridical Acts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Section 4 Juridical Acts Subject to Conditions or Terms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Chapter VII Agency

  第七章

 代理 Section 1 General Rules

  第一节

 一般规定 Section 2 Agency by Mandate

  第二节

 委托代理 Section 3 Termination of Agency

  第三节

 代理终止 Chapter VIII Civil Liability

  第八章

 民事责任 Chapter IX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第九章

 诉讼时效 Chapter X Calculation of Time Periods

  第十章

 期间计算 Book Two Real Rights

  第二编

 物权 Title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分编 通则 Chapter I General Rule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II Creation, Modification, Transfer and Extinction of Real Rights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Section 1 Registration of Immovables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Section 2 Delivery of Movables

  第二节

 动产交付 Section 3 Other Provisions

  第三节

 其他规定 Chapter III Protection of Real Rights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Title Two Ownership

  第二分编 所有权 Chapter IV General Rules

  第四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V State Ownership, Collective Ownership and Private Ownership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Chapter VI Owners" Separate Ownership in a Building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Chapter VII Neighboring Relations

  第七章

 相邻关系 Chapter VIII Co-ownership

  第八章

 共有 Chapter IX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btainment of Ownership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Title Three Usufruct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Chapter X General Rules

  第十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XI Conventional Usufruct on Rural Land for Agricultural Operations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Chapter XII Right to Use Land for Construction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Chapter XIII Right to Use Rural Land as a Residential Lot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Chapter XIV Right of Habitation

  第十四章

 居住权 Chapter XV Servitude

  第十五章

 地役权 Title Four Security Interests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Chapter XVI General Rules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XVII Mortgage

  第十七章

 抵押权 Section 1 Ordinary Mortgage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Section 2 Maximum Mortgage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Chapter XVIII Pledge

  第十八章

 质权 Section 1 Pledge of Movables

  第一节

 动产质权 Section 2 Pledge of Rights

  第二节

 权利质权

 Chapter XIX Lien

  第十九章

 留置权 Title Five Possession

  第五分编 占有 Chapter XX Possession

  第二十章

 占有 Book Three Contracts

  第三编

 合同 Title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分编 通则 Chapter I General Rule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II Contracting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Chapter III Validity of Contracts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Chapter IV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Chapter V Preservation of Contracts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Chapter VI Modification and Assignment of Contracts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Chapter VII Termination of Contrac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Chapter VIII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第八章

 违约责任 Title Two Nominate Contracts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Chapter IX Sales Contracts

  第九章

 买卖合同 Chapter X Contracts for Supply of Power, Water, Gas, or Heat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Chapter XI Gift Contracts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Chapter XII Contracts for Loan of Money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Chapter XIII Contracts of Suretyship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Section 1 General Rules

  第一节

 一般规定 Section 2 Suretyship Liability

  第二节

 保证责任 Chapter XIV Leasing Contracts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Chapter XV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Chapter XVI Factoring Contracts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Chapter XVII Contracts for Work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Chapter XVIII 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Chapter XIX Transportation Contracts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Section 1 General Rules

  第一节

 一般规定 Section 2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Contracts

  第二节

 客运合同 Section 3 Cargo Transportation Contracts

  第三节

 货运合同 Section 4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s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Chapter XX Technology Contracts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Section 1 General Rules

  第一节

 一般规定 Section 2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ntracts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Section 3 Technology Transfer Contracts and Technology License Contracts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Section 4 Technical Consulting Contracts and 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s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Chapter XXI Deposit Contracts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Chapter XXII Warehousing Contracts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Chapter XXIII Contracts of Mandate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Chapter XXIV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Contracts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Chapter XXV Commission Agent Contracts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Chapter XXVI Intermediary Contracts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Chapter XXVII Contracts of Partnership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Title Three Quasi-contracts

  第三分编 准合同 Chapter XXVIII Management of the Business of Another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Chapter XXIX Unjust Enrichment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Book Four Personality Rights

  第四编

 人格权 Chapter I General Rule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II Rights of Life, Inviolability and Integrity of Person, and Health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Chapter III Right of Name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Chapter IV Right of Likeness

  第四章

 肖像权

 Chapter V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Right of Honor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Chapter VI Right of Privacy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Book Five Marriage and Family

  第五编

 婚姻家庭 Chapter I General Rule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II Marriage

  第二章

 结婚 Chapter III Family Relations

  第三章

 家庭关系 Section 1 Husband and Wife

  第一节

 夫妻关系 Section 2 Parents, Children and Other Close Relatives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Chapter IV Divorce

  第四章

 离婚 Chapter V Adoption

  第五章

 收养 Section 1 Establishment of an Adoptive Relationship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Section 2 Validity of Adoption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Section 3 Termination of an Adoptive Relationship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Book Six Succession

  第六编

 继承 Chapter I General Rule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II Statutory Succession

  第二章

 法定继承 Chapter III Testamentary Succession and Legacy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Chapter IV Disposition of the Estate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Book Seven Tort Liability

  第七编

 侵权责任 Chapter I General Rule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II Damages

  第二章

 损害赔偿 Chapter III Special Provisions on Tortfeasors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Chapter IV Product Liability

  第四章

 产品责任 Chapter V Liability for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Chapter VI Liability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Chapter VII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Chapter VIII Liability for Ultrahazardous Activity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Chapter IX Liability for Harm Caused by Domestic Animal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Chapter X Liability for Harm Caused by Building or Object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Supplemental Provisions

  附则 Book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编

 总则 Chapter I Basic Provisions

  第一章

 基本规定 Article 1 This Code is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civil legal relations, regulating civil relations, maintaining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meeting the developmental requirement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upholding core socialist values.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rticle 2 Civil law regulates the personal relationships and property relationships among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as equal parties.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rticle 3 The personal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other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civil legal relation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and no organizati...

篇三: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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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

篇五: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法典》全文详细解读2021/8/4

 民法典介绍CONTENTS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的作用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内容解读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七大关键点单击添加文字说明目录2021/8/4

 民法典介绍目录012021/8/4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民法典介绍典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嘚嘚 民共 嘚嘚 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8/4

 民法典的立法历程1954年在新中国第一部诞生的那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1962年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1979年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2014年十八届四 嘚嘚 中全 嘚嘚 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02年10万多字的民法典草案就提交审议。但由于当时物权法尚未制定,先行出台民法典与此前的“路线图”不符,加上对于草案的分歧较大,这次起草工作无果而终。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 嘚嘚 大常 嘚嘚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8年 年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9年 年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常 嘚嘚 嘚嘚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三次会议审议2021/8/4

 民法典的作用 单击添加文字THE BUSENESS PLAN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22021/8/4

 民法典作用一、 为人权保护加成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午夜来电”等骚扰行为的防范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等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1/8/4

 1. 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家庭关系稳定。2. 离有所值,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3. 居有所定,新设居住权制度,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4. 老有所依,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作用二、为家庭和睦聚力2021/8/4

 “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保障人民安全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严格防范侵权民法典作用三、为社会治理赋能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2021/8/4

 民法典内容解读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32021/8/4

 第一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民法典内容一、总则2021/8/4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民法典内容二、物权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草案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2021/8/4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民法典内容三、合同编2021/8/4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民法典内容四、 人格权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 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从全面建立反性 dede 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2021/8/4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民法典内容五、婚姻家庭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现行婚姻法对一些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草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较好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2021/8/4

 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民法典内容六、继承编2021/8/4

 侵权责任编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民法典内容七、侵权责任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 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绿水青山; 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2021/8/4

 民法典七大关键点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42021/8/4

 • 看点1:疫 嘚 嘚 情或紧急情况相关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突如其来的新冠疫 嘚嘚 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 嘚嘚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1/8/4

 • 看点2: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小区业主维权难、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草案均有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2021/8/4

 • 看点3: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完善电子合同,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针对近年来合同领域的新问题,草案在合同编中作出一系列规定,亮点如下:——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需要,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2021/8/4

 • 看点4: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性骚扰与基因科研—— 明确隐私的定义。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不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实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他说。——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2021/8/4

 • 看点5: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况。—— 明明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发现莫名其妙“被欠债”…… 草案对此类现象说“不”,体现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2021/8/4

 • 看点6: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增加新遗嘱形式—— 保障“老有所依”,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与时俱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2021/8/4

 • 看点7: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防止“自助行为”被滥用—— 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草案侵权责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草案多管齐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对“自助行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8/4

 民法典颁布意义CONTENTS目录042021/8/4

 发挥“半部宪 嘚 嘚 法”的功能,更深刻地形塑社会并影响社会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民法典应承担落实宪 嘚 嘚 法基本权利的重任,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细化和类型化,并提供翔实的确认和保护规则。在中国宪 嘚 嘚法实施机制不尽如人意的当下,中国民法典的宪 嘚嘚 法功能就更弥足珍贵。民法典意义一、助力新时代中 嘚 嘚 嘚 嘚 国实现“良 嘚 嘚 嘚 嘚 法善治”2021/8/4

 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意义二、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2021/8/4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民法典意义三、丰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2021/8/4

 通过对各种民事权益及其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通过对合同的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为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民法典意义四、为市场经济提供法治保障2021/8/4

 待补充民法典意义五、待补充2021/8/4

 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01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02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032021/8/4

 子产品子产品子产品 子产品核心产品123产品说明一……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产品说明二……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产品说明三……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2021/8/4

 点击输入简要文字内容,文字内容需概括精炼,不用多余...

篇六: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报 人 :

 x x x x (草案)

 把纸卷了起,拿双面胶粘了来把鸡蛋小心翼翼地放进去,大家迫不及待,只听一阵;啪;的一下落到了地上,我们往地上一看蛋清都滚了出来,我们很失望。第2次还不算成功,蛋壳被弄碎了一点,第3次鸡蛋终于成功了。我喜欢做实验。【神奇的鸡蛋】杨落衿今天,叶老师带来了一个鸡蛋,大家觉得疑惑不解,叶老师说:;怎样才让鸡蛋不会摔破呢?;这怎么可能呢?大家都惊呆了!大家讨论,有的同学说:;用棉花把鸡蛋进里面,当作保护服。;有的同学说:;用一个玩具降落伞,使鸡蛋不会掉落。;还有的同学说:;用气球把它裹住。;老师拿出一张4纸和一个双面胶说:;可以用一张4纸来保护鸡蛋。;大家听了,半信半疑,只见叶老师把一张作文4纸卷成一个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筒形状,再拿一个鸡蛋轻轻地放进去,就好了。现在大家还担心之中,因为大家觉得鸡蛋会摔破。叶老师紧张地把纸筒扔了下去,就在这时,只听见砰的一声,纸筒掉到了地上,大家看了鸡蛋没有碎,大家惊讶不己!一位同学看了原来是甜筒的尖尖的那一头扁了,成了缓冲区,所以鸡蛋才不会破碎。通过老师做的方法,我想回家再次做一个这样纸筒,也想见证鸡蛋摔不碎的奇迹。【神奇的鸡蛋】朱乐晨你见过摔不破的鸡蛋吗?今天我就带你们开开眼界。接着老师问我们怎么样才能不让鸡蛋摔破呢?有的同学说:;可以做一个降落伞,让鸡蛋安全着陆。;有的同学说:;可以用厚厚的布给鸡蛋做一件衣服。;还有的同学说:;可以给鸡蛋做一个安全屋让鸡蛋乖乖的呆在里面。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01

 02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03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04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第一章节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返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丨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仸务和立法仸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丨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亊法律制度觃范迕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収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觃范合理、内容完整幵协调一致的法典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 党和国家曾二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吭劢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事次,由二多种原因而未能叏得实际成果 1979年

 1979年第三次吭劢,由二刚刚迕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丌具备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幵二2002年12月迕行了一次审议。经认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叏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迕我国民亊法律制度建设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 2 0 0 3 年 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仸法、涉外民亊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劤力,我国民亊立法是富有成敁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亊法律觃范体系,民亊司法实践积累了丩富经验,民亊法律服务叏得显著迕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亊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亊业丌断収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迕,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 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丨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劢党和国家亊业収生历叱性发革、叏得历叱性成就,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迕入新时代 重大而深迖的意义  在坚持和完善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丨,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迖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 回顼人类文明叱,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丧国家、一丧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丨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丨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丨国人民丌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丨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叏得了丼丐瞩目的収展成就,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 我国民亊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叱迕程而形成幵丌断収展完善的,是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丨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丌仅能充分彰显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迕和保障丨国特色社会主义亊业丌断収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収展迕步贡献丨国智慧和丨国方案。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事)编纂民法典是推迕全面依法治国、推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丼措 民法 民法是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亊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觃范各类民亊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建立 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觃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 民法通过确立民亊主体、民亊权利、民亊法律行为、民亊责仸等民亊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庨、继承、侵权责仸等民亊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亊关系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事)编纂民法典是推迕全面依法治国、推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丼措 治理 民法不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觃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敁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觃范 编纂 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亊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亊单行法律迕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亊法律觃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丌断健全完善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意义 返对二以法治方式推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収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迖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劢经济高质量収展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収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幵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是以法治为基础 1 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 叐法治觃则调整的经济制度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4 我国民亊主体制度丨的法人制度 觃范民亊活劢的民亊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亊权益的侵权责仸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丌可戒缺的法律制度觃范和行为觃则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迕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 丨国特色社会主义迕入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迕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亊立法丨的有些觃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重要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亊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亊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觃则,形成觃范有敁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二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丌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并福感和安全感,促迕人的全面収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第二章节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丨央高度重规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是新丨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是新丨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丨央重要工作议程,幵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仸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十事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规返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觃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迕。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丨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迕行汇报 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丨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叏幵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指导思想 高丼丨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毖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丧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収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丧意识”,坚定“四丧自信”,做到“两丧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丨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迕“四丧全面”戓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二丌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仸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亊法律觃范迕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丨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丧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丨华民族伟大复兴丨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亊法治保障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01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02 事是坚持以人民为丨心 03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 04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不以德治国相结合 遵循五个原则 05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是 坚 持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戓略,坚决贯彻党丨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収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丨的重要作用 。

 二 是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 以保护民亊权利为出収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収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亊权利的好法典。

 三 是 坚 持 立 足 国 情 和 实 际 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戓略,坚决贯彻党丨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収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丨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丨的重要作用 。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亊法律觃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觃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 是 坚 持 科 学 立 法 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丌断增强民亊法律觃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亊法律制度的还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亊法律制度下各类觃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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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节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 根据党丨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 根据党丨央的工作部署 根据党丨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丨国社会科学院、丨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幵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与班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添加图片  编纂民法典丌是制定全新的民亊法律 编纂民法典丌是制定全新的民亊法律,也丌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亊法律觃范迕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丌适应现实情况的觃定迕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觃定 添加图片  。编纂民法典采叏“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迕行 第一步 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 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不民法总则合幵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民 法 典 总 则 草 根  2015年3月,...

篇七: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篇八:新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中国,共建共享 2020/06 作者:7005

 民法典详细解读 2020/06/08

 目录 01

 一、 《民法典》 的立法经过 02

 二、 编纂《民法典》 的重大意义 03

 三、 编纂《民法典》 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04

 四、 《民法典》 的主要内容 05

 五、 全面学习贯彻《民法典》

 5 月 28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 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A

 这部法律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经过 5 年磨砺, 这项被称为当下“最伟大、 最庞大、 最复杂的法律工程” 已迈上最后“征程” 。

 B C 《民法典》大事件

 一、 《民法典》 的立法经过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 C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 民法典编纂工 作协调小组, 并成立了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 B 一、

 《民法典》

 的立法经过

 一、

 《民法典》

 的立法经过

 党和国家曾于1954 年、1962 年、1979 年和 2001 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 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 的工作思路, 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 民法通则、 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 年,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并于 2002 年 12 月 进行了 一次审议。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 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 编纂民法典各分编,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 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

 点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您尽可能提炼思想的精髓,然后简单的阐述您的观点。如果您的内容确实非常重要又难以精简,也请使用分段处理,对内容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提炼,这样会使逻辑框架相对清晰明了。

 一、 《民法典》 的立法经过

 《民法典》

 的立法关键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提请 2019 年 12 月 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18年12 月 、2019年 4 月 、6 月 、8 月 、10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进行了 拆分审议,对全部 6 个分编进行了二审, 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 3 个分编进行了 三审。

 06

 十二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 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

 04

 2015 年 3 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 01

  2017 年 3 月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03

 民法典各分编, 提请 2018 年 8 月 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05

 2016 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 三次审议 02

 二、 编纂《民法典》 的重大意义

 二、

 编纂《民法典》

 的重大意义

 (一)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二)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三)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 维护最广 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三、 编纂《民法典》 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

 • 高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

 克思列

 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

 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

 坚定“四个自

 信”

 ,

 做到“两个维护”

 ,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

 央全会精神,

 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结实践经验,

 适应时代要求,

 对我国现行的、

 制定于不同

 时期的民法通则、

 物权法、

 合同

 法、

 担保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

 统的编订纂修,

 形成一部具有中

 国特色、

 体现时代特点、

 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为

 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

 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

 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基本原则

 A B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

 中

 心

 C 三是坚持立足国

 情和实际

 D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四、 《民法典》 的主要内容

 (一)

 总则编

 A A

 1. 关于基本规定。

 B B

 2. 关于民事主体。

 C C

 3. 关于民事权利。

 D D

 4.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E E

 5. 关于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和期间 计算。

 1 2 1. 关于基本规定。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 一项重要的立法目 的, 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 国特色(第一条)

 。

 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 民法典的立法目 的和依据。

 规定了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确立了平等、 自 愿、 公平、 诚信、 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八条)

 。

 C C

 B B

 A A

 一是自 然人。

 规定了 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制度、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 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作了 规定(第一编第二章)

 。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应当 为 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2. 关于民事主体。

 二是法人。

 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 具体规定( 第一编第三章)

 。

 三是非法人组织。

 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 解散、 清算等作了 规定(第一编第四章)

 。

 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 民事权利制度, 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A 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 原则性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

 还规定了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 容(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

 B C 3. 关于民事权利。

 4.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 的定义、成立、 形式和生效时间 等(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

 A A

 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 撤回和解释等作了 规定( 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

 。

 B B

 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

 。

 C C

 四是规定了 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 、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第一编第七章)

 。

 D D

  一是规定了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并对不可抗力 、 正当 防卫、 紧急避险、 自 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 题作了 规定( 第一编第八章)

 。

 二是规定了 诉讼时效的期间 及其起算、 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的中 止、 中 断等内 容(第一编第九章)

 。

 三是规定了 期间 的计算单位、起算、 结束和顺延等(第一编第十章)

 。

 5. 关于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和期间

 计算。

 (二)

 物权编

 01

 1. 关于通则。

 02

 2. 关于所有权。

 03

 3. 关于用 益物权。

 04

 4. 关于担保物权。

 05

 5. 关于占有。

 规定了

 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

 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

 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

 :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

 主体、

 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

 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1. 关于通则。

 2. 关于所有权。

 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居民委员 会应当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 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 决定事项, 特别是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 槛, 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 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

 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 在征用 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 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 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业主应当 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

 C C

 B B

 A A

  一是落实党中 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 明确住宅建设用 地使用 权期限届 满的, 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

 3. 关于用

 益物权。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 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 改革的要求,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 完善, 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以适应“三权分置” 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第二编第十一章、 第三百九十九条)

 。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 , 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 衔接性规定( 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

 三是为 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 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 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 增加规定“居住权” 这一新型用 益物权,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 约定或者遗嘱, 经登记占有、 使用 他人的住宅, 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

 四、

 《民法典》

 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 的范围, 明确融资租赁、保理、 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 的担保功能, 增加规定担保合同 包括抵押合同 、 质押合同 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

 A A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为 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

 B B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 和质押合同 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条第二款、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

 C C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

 D D

 5. 关于占有。

 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 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 规定(第二编第二十章)

 。

 01 1. 关于通则。

 2. 关于典型合同 。

 3. 关于准合同 。

 02 03 (三)

 合同

 编

 1. 关于通则。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 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

 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 之债的法律适用 规则、多 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四百六十八条、 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

 。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 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 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 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同 ( 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

 五是完善合同 履行制度, 落实绿色原则, 规定当 事人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应当 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

 二是完善了 电子合同 订立规则, 增加了 预约合同 的具体规定, 完善了 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 订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

 四是针对实践中 一方当 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 生效的问 题, 明确了 当 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健全合同 效力 制度( 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

 六是完善代位权、 撤销权等合同 保全制度, 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 细化了 债权转让、 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 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完善了 合同 解除等合同 终止制度。

 2. 关于典型合同

 。

 一是吸收了

 担保法中

 关于保证的内

 容,

 增加了

 保证合同

 (第三编第十三章)

 。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增加了

 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

 。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

 题,增加规定了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

 ,

 将民法通则中

 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

 无因管理和不当 得利既与合同 规则同 属债法性质的内 容, 又与合同 规则有所区别, 第三分编“准合同 ” 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 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 规定。

 (第三编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3. 关于准合同

 。

 1. 关于一般规定。

 A 3. 关于姓名 权和名 称权。

 C 5. 关于名 誉权和荣誉权。

 E 2. 关于生命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

 B D 4. 关于肖 像权。

 6. 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F (四)

 人格权编

 1. 关于一般规定。

 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

 PART.1

 三是规定了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

 。

 PART.3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

 PART.4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不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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