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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9篇

时间:2022-10-01 13:3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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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9篇

篇一: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 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充分发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精神,以规范发展为目标,着力抓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建立健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组建和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培植典型。选择集体经济实力强、村干部素质高、工作有一定基础的村居进行试点,培植典型,积累经验,掌握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全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组建。

 2、依法规范。按照有关规定,把组建程序、章程内容、管理机制、财务管理等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做到依法组建,规范发展。

 3、注重实效。着重在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资产量化、机构建立、注册登记、财务管理上做好完善和提高工作,并注重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工作目标 大兴镇、陆集镇整镇推进,2018 年所有村居全面完成村级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工作,其他乡镇 2018 年、2019 年分别完成 30%、40%行政村村级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工作,2020 年全面完成村级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

 四、工作内容

 1、组建筹委会。试点村要从村“两委会”部分成员和村民代表中推选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筹备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成员入社条件、出资方式等。

 2、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设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目的和意义,统一基层干群的思想认识。

 3、界定成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对提出入社要求的对象依据章程规定的成员条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一认定,编制成员花名册,经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一周后无异议即为正式成员。对于一些特殊对象是否界定为本社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资产量化。主要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5、研究制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章程等规章制度既要切合实际,又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还要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约束作用,同时成员还要认可。章程制定后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6、推选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可由村民按每 5 户至 15 户推选一名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原则上符合成员条件的村民代表应该是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候选人经村民小组长签字后张榜公布,一周后如无异议即为正式成员代表,并上报筹委会。

 7、召开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等。

 8、注册登记。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试点村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牌匾。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成员对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营造有利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区里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乡镇、试点村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力推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区农工办负责全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办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登记,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各乡镇具体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日常管理,指导试点村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监督其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四是加强工作督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过程中,区、乡两级将组织巡回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组织不力、质量不高、工作滞后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全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xx 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

 附件:

  xx 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

 (经

 年

 月

 日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 区 XX 乡镇 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 区 XX 乡镇 XX 村(或 XX 路 XX 号),邮政编码 XXXXXX。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社成员:

 (一)应当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三)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成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除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条

 成员身份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5、虽户口未迁出,但已在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正式任职,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6、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第十一条

 成员认定程序 (一)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村务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定的目的及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初始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三)民主决策。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曰。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五)资料备案。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将成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为主要出资方式。成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成员资格的,成员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后,现集体总资产______元,其中经营性资产______元,负债______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______元。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成员享受,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社股权设置为单一形式的个人股,共

  股。个人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 100%,计__元。(具体股权设置结合本村实际,个人股也可分设人口股和其他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应占总股本的 60%以上)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民主决策、群众认可”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为__年_月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第十七条

 分配给成员的股权,属成员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但不享有表决权。

 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3%。

 第十八条

 股份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确定后不作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参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按户统一发放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依照《xx 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和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

 本社设成员代表

 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五)讨论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批准年度业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终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决议或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一般事项决定时,应当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成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设成员

 名(一般 3 至 7 名),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 5 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监事会设成员

 名(一般为 3 至 5 名),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 1 名,在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

篇二: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x〔x〕37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明晰组织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或组,具备条件的应当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二)确立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三)制定组织章程。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通过的章程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章程应当明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四)认定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政府可以制定县域范围内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必要程序和标准。

 (五)明确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六)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

 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集体成员能力。

 (七)保护组织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二、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八)完善组织机构。具备条件且有意愿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完善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等日常管理机构组成,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九)选举股东(成员)代表。股东(成员)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名额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确定,按屯(组)股东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股东代表人数原则上为 21—61 人之间的奇数组成,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行业,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股东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十)明确管理机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运营,召集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拟定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等工作。管理机构成员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前提下,通过民主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董事长。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

 (十一)发挥民主决策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5 以上股东(成员)或者 1/3 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请召开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并表决下列事项:修改章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罢免股东代表、管理机构成员;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分配方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举债、债权债务核销,重大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 (十二)明晰集体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十三)设置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股权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以及增加集体积累、发展集体经济。个人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股权可以继承。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总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占总股权的比例。

 (十四)建立清产核资和折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 月 31 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可以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清产核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向全体股东(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则上要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五)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十六)建立健全债务监控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七)规范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十八)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登记、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十九)完善财务独立核算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退出原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原村级财务账目整体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和使用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独立核算。

 (二十)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二十一)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及因借贷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由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

 财务审批要坚持回避制度,负责人经手的收支要由其他负责人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4.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十二)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 x 生重大调整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十三)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入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未设置集体股的根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本集体公益事业等,提取比例由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五、强化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十四)保障民主监督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将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费、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资料,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确定议事选举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成员)大会须半数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股东(成员)代表会议须 2/3 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成员)大会作出决定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股东(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须到会股东代表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手机信息、网络视频、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股东(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股东(成员)代表会议。

 (二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审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对外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债权债务、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六、完善合同和档案管理 (二十七)强化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

 清晰。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将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

 (二十八)加强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

篇三: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确定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和《江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全面做好苏圩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农村

 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 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规范运作的原则。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应提交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进行张榜公布。

 4. 坚持 实事求是 的原则。要尊重实际、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通过改革得到更多实惠。

 5 5. .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村先行改革,实行一村一策,一村一个方案,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试点示范,稳妥推进。

 二、总体目标 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从 2018 年开始,力争用 2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清产核资和股份制改革有机结合、有效衔接。

 三、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制定方案。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要坚持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负责人、社监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村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集体产权改革工作。

 (二)清产核资。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逐一进行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得到确认的

 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并上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成员界定。法律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改革试点过程中,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依法登记取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并长期定居在原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二是取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第二轮土地延包经营权; 三是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义务及管理关系。确认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居住时间长短、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重点是对村民、婚嫁妇女、入赘人员、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具体确认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做到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认成员身份要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成员身份精准无误。成员身份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存档,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江南区农林水利局备案。

 (四)资产折股量化。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准确划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界限和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范围、计量价值、折股方式、成员享有份额标准以及资源性资产是否折股量化等重要事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报江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服务。

 (五)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可设成员股和集体股。成员股是按集体经营性资产净额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成员股要充分考虑户籍、土地、劳龄等要素,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集体股是按照集体经营性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原则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集体股总额不应超过总股本的 2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股权要折股量化落实到人,以户为单位(有条件的要以个人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六)探索股权管理有效形式。股权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模式; 二是随人口变动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模式。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探索制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转让、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备案。加快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镇人民政府和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备案。

 (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主体,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设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

 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分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政经分离,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八)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

 (九)积极探索拓展改革权能。依托江南区、苏圩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平台,建立农村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使用权、农牧业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担保、抵押等流转交易。制定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市场交易规则等,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十)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监督。依托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林地确权、水权等管理数据成果信息,建立本级成果数据库建设,配合自治区搞好自治区、市、城区三级成果数据库建设,建成涵盖自治区、市、城区、镇、村、组六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应运平台。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源、资产、资金、股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数据信息成果建成数据库进行管理,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新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理财,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

 四、方法步骤 按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8 年 1 月—2 月)

 1. 成立机构。成立苏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苏圩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苏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各村也要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成立领导小组。

 2. 做好 宣传 及业务 培训。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根据本镇实际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力争培训到

 镇、村、小组三级。

 3 3. . 制定实施方案。

 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制定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城区。各村也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村一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并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批同意后的方案,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 年 3 月—2019 年 12 月)

 1. 清产核资、评估

 8 (2018 年 8 8 月至 8 2018 年 2 12 月基本完成,9 2019 年 年 6 6 月通过自治区级验收) ) 。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限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 号)的相关规定,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集体资产清查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帐内、帐外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资源等进行彻底的清理、核实,确认量化资产。经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后,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上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报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备案。

 2. 成员身份确认 (8 2018 年 年 9 9 月至 9 2019 年 年 6 6 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以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界定人员为准,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最后须将《人口调查登记汇总表》进行公示 7 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

 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股权设置(9 2019 年 年 7 7 月至 9 9 月)。股权设置宜简化,不宜复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为准。

 4. 编制清册制证发证(9 2019 年 年 0 10 月至 1 12 2 月)。股改村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 7 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制证发证。

 5. 注册登记( 200 20 年 年 1 1 月至 3 3 月)。新成立的股份制经济实体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将选举结果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总结阶段(2020 年 4-10 月)

 1. 档案整理( 200 20 年 年 4 4 月至 6 6 月)。股改工作完成后,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人力对试点村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

篇四: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1 - ****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岚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岚农改发〔2018〕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是否具有本村居常住户口、是否在本村居长期生产、生活及是否以本村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原则,注重通过村居民议决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 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居民义务的本村居常住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及其合法生育或依法领养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不含“农转非”人员); 2、父母二人或一人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家庭,合法娶入的符合落户条件且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媳妇(男方和前配偶离婚后,配偶未婚仍然居住我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在本村的养老女婿:

 (1)本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儿的女婿且户口在本村,并且办理养老女婿手续的;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 2 - 并办理养老女婿手续的;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因被大专院校录取,未将户口迁往就读学校的普通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现为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服现役 10 年以下); (5)原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现已注销户口正在服刑的人员; (6)其他经民主表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①户口在本村,但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待遇的空挂户口及其他挂靠人员; ②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正式职工;有工作单位且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

 ③户口在本村,但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个人挂靠企业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老户除外)。

 ④本村居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非法抱养的子女,尚未按有关法律政策处理的;或小孩出生已落户,未能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合法齐全的计生手续的。

 ⑤其他不符合落户条件或经民主表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村出嫁外村女儿及所生的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都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⑥我村已享受集体组织成员但户口没迁入的人员, 在 2018 年7 月 31 号前将户口迁入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子女; 2、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

  - 3 - 录手续,在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就职的公务员、事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3、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4、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三)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确认其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同意其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在街道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基准日和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

 (二)第一榜公示初步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展人口摸底调查,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成员名册有异议的,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核实确认后予以修正。

 (三)第二榜公示核实修正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存在的异议进行核实确认予以修正,形成第二榜成员名册,

  - 4 - 在村居公开栏内第二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四)第三榜公示最终结果。第一榜、第二榜两次公示后,形成最终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并逐户签字确认,作为股东身份和股权量化的依据。

 (五)存档备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摸底表,三榜名册)、公示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街道财经中心备案。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该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后实施。

 为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特向您征求意见:

 注:1 .以户为单位,尽量由户主填写;

  2. 同意的或不同意的分别在对应的栏内签名并摁手印。(不会写字的由其本人亲自摁手印,接受委托代签时要注明代签人员姓名。)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 年 7 月 25 日

  同意

 (户主签名并摁手印)

 不同意

 (户主签名并摁手印)

篇五: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AA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AA 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192 号)、《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东新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东文〔2017〕192 号)文件要求,现就 AA 路办事处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任务,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为主要内容,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快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8 年,启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2018 年至 2019 年,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8 年至 2021 年,稳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21 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二)基本原则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二是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严格依法办事。三是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四是分类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五是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动摇,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1.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各村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对固定资产清查原则上以账面净值计价,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确需评估且条件具备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集体出资等方式进行资产评估。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由办事处统一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业务指导各村组织实施。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按层级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级、村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各村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办事处集体所有的,由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

 (二)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经营性资产的村要全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让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方向探索股权设置方式和运行机制。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事处指导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3.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落实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有关政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

 (三)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经营资产的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营资产的村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区农工办发放登记证书。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

 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2.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各村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独立市场经济主体,要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3.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各村利用 AA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鉴证工作,探索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办法。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 各村要建立由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财务人员等共同组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村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宣传培训 各行政村要开展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宣传动员,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政策,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产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轮训制度,逐级开展人员培训,培养一批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清产核资 从 2018 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 2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最终结果,须经村民大会通过,形成专题报告并报区、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按层级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级、村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

 各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办事处进行指导,村级的农村集体产

 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2021 年 6 月基本完成。

 1.成员认定。村级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报办事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股权设置。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股权设置方案,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办事处将加强监管,确保股权设置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民主决策程序。

 3.股权量化。折股量化的股权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各村应报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而后召开成员大会,宣布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等。

 (六)加快平台建设 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快建立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健全交易规则,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七)检查验收(2021 年 7 月至 12 月)

 各行政村要进行阶段性工作自查,从 2021 年 7 月开始进行整体工作自查,在 9 月底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办事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四、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金彦伟任组长的 AA 路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办公室,花利珍兼任办公室

 主任。科室分工: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政策宣传、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和扶持资金,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农村工作办公室与综合经济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工商所等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开户、融资、担保等服务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二)强化督导指导 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改革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项改革目标任务要细化分解,列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督导制度,把督导作为推动工作的有力手段,确保完成改革任务。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推动改革进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 办事处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和各项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建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改革后成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

 (四)严肃工作纪律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各村主要领导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篇六: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9.03.023刍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阴 张兆康摘 要:在农村土地征用款发放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实践中,宁波市江北区创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操作程序、界定方法、成员分类以及集体经济待遇享有程度等办法,创造性提出了预备成员、原成员等新理念,提出了城乡户籍统一后新增人员界定办法、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委员会等政策建议与工作举措,为化解城市化、工业化发展难题提供了有益经验。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制度创新;数据库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3-0041-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志码:A(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浙江 宁波 315020)—— — 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在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进程中,针对征地数量增多而引发的农村集体资产骤然上升状况,宁波市江北区经反复协商沟通,及时推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操作规程和较为详尽合理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哪些类型群体可以享有、哪些类型群体不能享有农村集体经济待遇”这一核心事宜上提出了一个明确说法和相关解释。作出了积极而具有江北特色的探索研究,较为顺利地化解了事关农村改革大局的关键问题。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制度创新与探索成果,全面总结梳理如下。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现状从江北区 109 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总体情况来看,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精神,通过实施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城乡户籍统一改革以及征地款发放等工作,制定了详尽的成员界定办法和操作细则。出台的界定办法以及界定初步方案递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前,必须由涉农街道(镇)进行审核,并报送区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 62 个实施动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社制宜推出了成员增减管理操作规程,形成了具有江北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新模式 [1-3]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上的制度创新2.1 提出了新的界定要素和确定原则在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实践中,摒弃了单一户籍标准,设定了户籍关系(涉及迁入与迁出时间)、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重要要素,并确定了界定工作的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尊重历史与立足现实相统一的原则。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或之时已经在册的人员,直至截止日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前仍在本村,当然属于成员。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与风俗习惯相协调的原则。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集体成员认定有明确规定的,且与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没有矛盾的,要严格执行其规定界定;虽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但与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有矛盾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结合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界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本区存在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的,要按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界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且风俗习惯也没有规范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经过民主决议进行界定。三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界定过程要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社员自治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2.2 创建了两种成员界定新的办法一是世居户口人员为中心的界定方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由此说明,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前迁入的成员都是世居社员,以血缘、法定关系以及地缘组成村社共同体,因而凡与之形成血缘关系以及法定关系的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该村子孙可以享有该村集体经济待遇。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7JJD790018)《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研究》课题成果。/ 调查思考 / 41 · ·

 山西农经 / 2019 年 3 期二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界定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规定,是否拥有家庭承包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最为重要标准。2.3 形成了环环相扣到位的操作程序在实践工作中,形成了“七步三榜工作法”。一是成立组织。成立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村“两委”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人员、党员代表、成员股东代表,以及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且群众认可的老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小组。二是制定方案。村成员界定工作小组要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成员变化和本村现状人口进行全面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和相关人员基本诉求的基础上,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界定原则、界定标准、界定方式和界定程序等内容。村成员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需经本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2/3 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或成员户代表会议 2/3 以上签名(户主)同意通过。三是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由家庭或本人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是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广泛搜集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户籍、土地承包等信息,并对本村农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形成拟定名单。五是结果公布。按照三榜公示办法进行。须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审批。六是编制名册。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村成员界定工作小组负责登记成员基本信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七是建立成员数据库。依据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报的名单建立成员数据库。2.4 创造性提出预备成员(准成员)的新概念设立预备成员,赋予一定的持续年限方可成为正式成员。重点在通过婚姻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员界定工作方面。江北区庄桥街道邵余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此作出规定:本社男性成员第一次婚姻而迁入本村户籍的配偶待婚姻关系满 1 年,或丧偶后再婚而迁入本村户籍的配偶婚姻关系满 1 年,可成为预备成员,提出入社申请,待婚姻关系持续满 3 年,履行成员资格认定程序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男方到本社纯女或有子嗣但丧失劳动能力的股东家庭入赘的,允许一名户籍已迁入且居住在本村并承担赡养义务的女婿,具体依照该家庭成员签定的书面协议办理,依照前述相同操作程序实施;本社成员离婚后再婚而迁入本村的配偶,婚姻关系满 3 年可成为预备成员,提出入社申请,待婚姻关系持续满 5 年,履行成员资格认定程序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目前,江北区 24 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台了此项管理制度,妥善地化解了借婚姻之机享有集体经济待遇的道德风险问题。2.5 建立成员登记管理办法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以及非社员股东三类人员,均应在《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中分类登记。社员股东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婚姻状况、政治面貌、股权数量、股权来源、登记日期等。社员非股东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登记日期等,并注明是否为新生人员、婚姻迁入人员和其他人员。2.6 推出了特殊对象享有集体经济待遇的政策对曾经是成员(称之为原成员)、截止日(大多称之为基准日)后成员以及户籍关系已经迁入的特殊对象,推出了相应地享有集体经济待遇的政策。对原成员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人口股给予安置补助费发放,其农龄计算按曾经从事本村各业生产的年限确定。对退出或者注销除名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助,例如: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末期,因婚迁、自谋职业、购房、择校求学、就业、自购保险、政策允许照顾等原因,从本村社员转为非农业人口,按不高于本村社员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按不低于本村社员标准的 50%给予补助,具体数额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外来种田农户,也形成了明确界定意见。根据户籍迁入日期、是否缴纳过公共积累资金以及土地承包情况,判定其集体经济享有额度,最低享有程度为社员标准的 30%以上。在基准日之后的新增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如甬江街道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不同时间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0.8 万元的额度。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上的对策建议3.1 尽早重新推出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为切实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原属农业性质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应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全额享受对象可确定为: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在册的世居人员;拥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在册人员;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直接迁入(未在别村挂靠)本镇小城镇的原本村成员;父母一方或双方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后代;通过初次婚姻取得的且没有享受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待遇,2016 年 10 月 1 日户籍改革前是农业户籍的人员,但男方到一家多女或儿子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落户的,其所在村至少应允许一个居住在本村并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女婿安置落实;通过移民取得、收养取得的且没有享受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待遇,2016 年 10 月 1 日户籍改革前是农业(下转第 48 页)42 · ·

 山西农经 / 2019 年 3 期(上接第 42 页)户籍的人员。同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以户为单位一一归档保存,以此建立一户一档的管理制度。3.2 组建并持续创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委员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出现的新特点,由区、涉农街道(镇)、村三级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委员会。村级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委员会,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成立领导小组和调查工作小组,细化户籍关系、土地承包、义务履行、居住状况以及福利享受等界定要素,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成员界定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办法。涉农街道(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委员会对其出台的细则、决议以及上报的成员名单,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3 对界定结果的异议者给予利益诉求方面的救济渠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后的三榜公告期间,让有异议者提出质询和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如属于现在村册(2016 年 10 月 1 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口性质)的人员,应提交户籍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一、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一、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最终未确认其成员资格的,应予以告知,并向街道(镇)提出信访事宜,也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九第二款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3.4 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录入数据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之后,应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编制成员名册。可在户籍关系资料上进行记载,或在第二轮土地确权证中载明,更好的办法是发放成员证书或建立成员数据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发现数据库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实现与村级换届同步实施的动态管理。对数据库建立后户籍人口迁进、迁出、新生申报、死亡等,由各村每月 25 日前填制数据库动态管理信息表,街道(镇)、村共同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确保数据库真实和达到长效管理效果。参考文献:[1]张兆康.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江北探索[J].农村经营管理,2017(5):13-14.[2]张兆康,傅起升.试论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J].农村经营管理,2015(10):42-43.[3]张兆康.集体成员界定操作办法浅析[J].农村经营管理,2013(3):25-26.农机农艺融合既是管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在管理层面,应着力增强农业科技供给与应用能力,加强组织领导与政策支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机生产企业、科研推广机构及农作物生产企业联动的工作机制。探索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鼓励农技人员进入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增值服务,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获得合理报酬,提高农技体系活力 [2] 。在技术层面,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制定适宜的农机与农艺相配套的技术措施。研究推广应用良种良法良技,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农机农艺结合,解决水稻毯苗机插中秧龄短、秧苗素质差等技术难题。加强水稻除草机械研制、考察、引进,充分发挥农机在水稻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水稻种植降本增效、提质增产。重视并加强杂草稻防除技术攻关和高效安全除草剂筛选,形成比较完善的品种选用、科学施肥、节水灌溉、病虫草综合防控等相配套的技术方案,为直播稻生产提供更加优质的技术支持。4 结束语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高质量发展...

篇七: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外 法 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1.30,No.4(2018)PP.1054一 i069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的可诉性研究 江 保 国 摘 要 尽管 集体 经济 组 织成 员身份 确认 的可 诉 性 问题 在 理论 上 尚有 诸 多 争议 ,相 关裁 判规则也总体上呈缺位状态,但司法机关被动卷入 此类纠纷 的审查 已是客观事实。实证研 究 表明,大部分地方法院认可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并 已在前期探 索中通过对 户籍、土地等 多元联 系要素的归集权衡形成了一些共识性的司法审查原则 ,但相关司法实践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 确 定 性和 不一 致性 。

 因此 ,有必 要先 行肯 定 司法机 关对 集体 经济 组 织 成 员身 份 确 认进 行 附带 审查 的必 要性 ,并整合 现 有 的立法 、政 策和 司法实 践 ,从 程 序 和 实体 两个 方 面 为 司法 机 关 的 附 带 审查提 供 必要 的规则 指 引 ,为统 一 司法搭 建制 度基 础 。

 关 键 词 集 体经 济组 织 成 员身份 确认 可诉 性 司法 审查 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确认 的可诉性 论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的身份确认又称资格认 定 ,是农 村土地确权 登记和农村 集体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工作 中遇 到 的普 遍 性 难 题 ,也 是 涉 农 司法 与 上 访 案 件 中矛 盾 比较 集 中 的 领 域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 稳 步 推 进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以下 简称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制度改革意见 》)将“科学确认农村 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身份”设定 为农村集体 产权制 度改革 的具 体 目标 之 一 。

 然而 ,我 国现有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却一直付之阙如。《土地管理 *华南农业 大学人文与法学学 院副教授 。

 集体 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确认 的可诉性研 究 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及《民法总则 》等均 在不 同程度上涉及 了 集 体经 济 组织 ,但均 系其 如何 存 在及 权利 行使 的外部 性规 定 ,而未 涉及 成 员身 份确 认等 内部性 问题。以《民法总则 》为例 ,它将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 ,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但未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问题 。

 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村民身份完全 同构 ,它不仅是一组 民事权利束,更是一组基本政治权利束。公权力根据这一基本单元对农村进行管控和治理 ,农 村居民也根据这一身份参与政治整合 的进程 。但在改革开放 以后 ,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松动 , 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与村 民 自治组 织 的边 界被 反 复穿 透 ,其 同构性 也 日益被 消 解 ,在 政 经分 离 的 大趋势下 ,两者所承载的不同法律职能也 日渐清 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法属性 被逐渐剥离,而其中私法属性则逐渐凸现 。针对这一变化 ,法学界开始借鉴成员权和社 团理论 来解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作为社团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性 质各异的各类子权利都可以被纳入成员权概念之 中。[2]然 而,对于此类 成员权是基本 民事 权利还是普通民事权利 ,人们 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形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纠纷 暂时 不具 备可 诉性 、完 全不 具备 可诉 性 以及 具 备可 诉 性 等 三种 不 同 观点 :[3]① 持 暂 时不 具备可诉性的观点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涉广大农 民的基本 民事权利 ,属于《立 法 法 》第 42条第 1项规 定 的法律 保 留事 项 ,因此 应 由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作 出立 法 解 释 或者 相 关 规 定 ,[4]而在 此之 前法 院暂 时不 宜受 理 此类 纠纷 。② 持完 全 不具 备 可 诉 性 的观 点则 认 为 ,集 体经 济组 织成 员身 份 的确认 应根 据 私法 自治 精 神而 为之 ,因为集 体经 济组 织 成员 “本来 是 不 同 农 户入 股 形成 的 ,随着 时间 的推 移 ,不 同农 户 的 人 口数 量 发 生 了 改变 ,而且 各 户 对 集 体 发展 的 贡献也 不 一样 。在 这种 情况 下 ,谁 是 成员 谁不 是 成员 ,应 由与 集体 财 产有关 的农 民坐 下来 商议 确定 ,其他人无权干涉 ,政府没有资格 ,也没有权力说谁是成员 、谁不是成员 ,而应 由这些农户 按照他们协商的标准来确认”。[5]③主张具备可诉性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 [1] 参见屈茂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制度研究”,《政法论坛 }2018年第 2期 ,第 28—4O页。

 (z] 参见戴威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内容 的类 型化 构造”,《私 法研究 }2005年第 1期 ,第 222— 243页 ;李爱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权 中的身 份 问题探 析”,《南京农 业 大学 学报 (社会科 学版 )}2016年第 4 期 ,第 12— 20页 。

 [3] “可诉性”(Justiciab;】ity)又称“可司法性”或“可审判性 ”,也有学者 称之为 “可审查 性”,系 指某项 纠 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 以解决 的可能性 ,它要 明确法院提供救 济 的界 限或 审判纠纷 的范 围,而从 当事人 的角 度来 看 ,则是其行使诉权 的界限 。参见秦前红 、涂云新 :“经济 、社会 、文化权 利 的可司法 性研究——从 比较 宪 法的视角介入”,《法学评论 ) )2012年第 4期 ,第 3—14页 ;钱颖萍 :“民事纠纷可 司法性 论纲”,《兰 州学刊 }2009 年第 7期 ,第 137—139页 。

 [4] 参见倪晓 :“解读土地 承包 纠纷 案件司法解释”,载《法制 日报 }2005年 7月 30日,第 1版 。

 [5] 参见黄延信 :“让农 民民主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农村 工作通 讯))2017年第 11期 ,第 27— 29页 。

 中外法学 2018年 第 4期 认 本 质上 属于 村 民 自治 的范 围 ,公 权力 不应 过 多 干涉 ,但 由于村 民 自治 中的 民主权 利存 在 易被 滥用的倾向 ,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国家层面应出台若干身份认定的指导性原则 和标准对村民 自治确认 成员身 份进行 规范 ,并 建立包 括 司法 审查在 内的权 益损 害救 济机 制 。[6] 实践中,不少外部性 问题往往与内部性问题交相缠杂 ,“在集体组织中一旦将成员的利益 与集 体 组织 的 利益 密切 联 系在 一起 ,尤 其是 确定 了集 体 组织 的成 员权 以后 ,必然 会提 出一 个 现 实的问题 ,即如何确定集体组织的成员或成员资格 。”[7]例 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 有权取得土地承包权 ,但由于哪些人是成员这一前置性 问题没有解决 ,不少地方在执法中不得 不寻找补充性的规则供给来源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 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的局部 先行法定化 ,其基本方式有 :一是通过专 门的集体 经济组织地方立法规定成 员身份 的确认标 准 ,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 十五条设置 了若干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基 本原 则 和标 准 ,采 取 类似 做法 还 有浙 江 和湖北 等 地 ;[8]二 是在 《农 村 土地 承包 法 》的 实施 办法里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的确认规则 ,如山东、新疆 、内蒙古 、陕西 和辽宁等地 ;(9] 三是通过高级人 民法 院颁布审理涉 及成员 资格问题案 件 的地方 性指导 意见来指 导下级法 院 的审 判 ,如安 徽 、陕西 、天 津 、重 庆 和 海 南 等 地 ;QO}四是 在 省 级 层 面 制 定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身 份 确 认 的 指 导意 见 ,由各 试 点 县 (市 、区)在 此 基 础 上 制 定 具 体 实施 方 案 ,目前 采 用 这 一 做法 的只有 四川省 。[11]此外 ,一些市 、县级区域为 了解决迫在眉 睫的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 份确认 问题 ,以疏解相关权益纠纷 ,还探索出台了一些 区域性 的身份确认规 则或司法政策 ,

 例如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区 2008年制 定的《南海 区农 村集 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 格界定办 法 》,

 [6 3 参见 鞠海亭 :“村 民 自治权 的司法介入——一从 司法能否确认农 村集 体组织成员 资格谈起 ”,《法治 研究 ) )2oo8年第 5期 ,第 29—34页 ;王思 民 、刘红 岩 :“如何认 定 特殊 人群集 体 成员 资格 ”,《农村 经 营管 理》 2016年 第 6期 ,第 4O页 。

 [7] 王利明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292页 。

 [8] 参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规定 》(2006年制 定 ,2013年修订 )、《浙江 省村 经济合 作社 组 织条 例》(1992年制定 ,2007年修 订)、《湖北省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 理办法》(1996年制定 ,1998年修 正)。

 [9] 参见《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 法 )办法 》(2004年 制定)、《新疆维 吾尔 自治 区实 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农村 土地 承包 法>办法 》(2005年制定 )、《内蒙古 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村 土地 承 包法 >办法 》(2009年制定)、《陕西 省实 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村 土地 承包 法 >办 法》(2006年制 定 ,2o14年 修 正)、《辽 宁省 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 国农村 土地 承包法 >办法》(2005年制定 )。

 [10] 参见《安徽省 高级人 民法院关 于处理农 村土 地纠纷 案件 的指 导意见 》(皖 高法[2004]374号)、《陕 西省 高级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农 村集体 经济组 织收 益分 配纠 纷案 件 讨论 会 纪要 》(2006年 )、《天 津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于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 资格确认 问题 的意见 》(津高 法民一字 E2oo7~3号)、《重庆 市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农村集 体经济 组织成 员资格认 定 问题 的会 议纪 要 》(渝 高法 [2009]1 6o号 )以及 《海南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农 村集体 经济组 织土地 补偿费 分配 纠纷案件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2012年 )。

 [1】] 参 见《四川省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成 员资格 界定指 导意见 》(川农业 E2o1 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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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身 份 确 认 的 可诉 性 研 究 河北省邢 台市 中级人民法 院 2010年制定 的《关 于审理农村集 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 配纠纷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等 。

 二 、雾里看花 :最高人 民法 院的立场演变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可诉性 问题在理论上 尚有争议 、在实践 中进度不一的 情 形下 ,各 地法 院在 相关 审判 中 面临着 较 显著 的规 则供 给不 足 的 困境 。历 年来 ,有 多个地 方 法 院为此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请 示此 类 案件 如何 处理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态 度 经历 了一 个“不受 理—— 受 理—— 区别受 理—— 扩大受 理 ”的发展 变化 过程 ,集 中体 现 在与 身份 确认 密切 相 关 的征地 补 偿 费用 分配 案件 的处 理上 。

 (一 )不 受 理 阶段 1994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江西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王 翠 兰 等六 人 与 庐 山 区十 里 乡 黄 土 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指出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 发生争议 ,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 向有关机关 申请解决 。

 (二 )受理 阶段 2001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对广 东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对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E2oo1351号)中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 员 之 间 因收益 分配产 生 的纠 纷 ,属平 等 民事 主体 之 间 的 纠纷 。当 事人 就 该 纠 纷 起诉 到 人 民法 院 ,只要符 合《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 法 》相关 规 定 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受 理 。此外 ,在 同一 年 度 的对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 民委员会发生纠纷 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E2OO1]l16号)中,最高人 民法院重 申了此类案件应 当受 理 。但 由于法院在裁判此类纠纷之前首先要确认请求权人的主体 资格 ,如果具有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 ,则享有请求权 ,反之则不享有请求权 ,故案 由就从财产分割纠纷实际演变为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 ,而“这与立法本意是相悖 的”。(123 (三 )区别 受理 阶段 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徐志瑁 等十一人诉龙泉 市龙 源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 》所作 的“(2002)民立他字第 4号”答 复则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以及 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纠纷也不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 的范围。但不需 [12] 那艳华 、荆珍 :“城市化进程 中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 确认问题分析”,《东北 农业大学 学报 (社 会科学版)92012年第 4期 ,第 14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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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法学 2018年 第 4期 要 由农 村 集体 经 济组织 安 置 的人 员 因安置 补偿 费 、地 上 附着 物 与青 苗 的所 有 者 因该 项 补偿 费 与集 体经 济组 织 发生 的争 议 ,属 于平 等 主体 之间 的 民事权 利 义务 争议 ,是 人 民法 院受 理 民事 案 件 的范 围 。

 (四 )扩 大 受理 阶段 2005年《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涉 及 农村 土 地承包 纠 纷 案件 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2005解 释 》)在 2002年 “答复 ”基 础上 扩 大 了法 院对 土地 补 偿 费 纠纷 的受理 范 围 ,规 定 虽 然 当事 人就 用 于分 配 的土地 补偿 费 数额 提起 民事诉 讼 不 属 于 人 民法 院 管辖 范 围 ,但 在 分 配 土 地补偿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受案范 围,人 民...

篇八: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

 一、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水利设施产权等领域改革,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

 二、 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乡村自然资本加快增值,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把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分类有序退出超载的边际产能。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健全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开展河湖水系连通和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继续开展退耕还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把所有天然林都纳入保护范围。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范外来生物入侵。

 (二)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扩大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范围。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防控和修复,开

 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加大东北黑土地保护力度。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农业功能区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健全地区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购买、森林碳汇等市场化补偿制度。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

 (四)增加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将乡村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生态经济的优势,提供更多更好的绿色生态产品和服务,促进生态和经济良性循环。加快发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冰雪海上运动、野生动物驯养观赏等产业,积极开发观光农业、游憩休闲、健康养生、生态教育等服务。创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示范村镇和精品线路,打造绿色生态环保的乡村生态旅游产业链。

 三、 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塑造美丽乡村新风貌

 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把乡村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

 (一)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农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加强职业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使绝大多数农村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多接受高等教育。把农村需要的人群纳入特殊教育体系。以市县为单位,推动优质学校辐射农村薄弱学校常态化。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并向乡村倾斜,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多渠道转移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有序落户,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加强扶持引导服务,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

 大力发展文化、科技、旅游、生态等乡村特色产业,振兴传统工艺。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鼓励在乡村地区兴办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鼓励农民勤劳守法致富,增加农村低收入者收入,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保持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

 (三)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加快农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示范县为载体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实施通村组硬化路建设。加大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力度。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制定农村通动力电规划,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做好整体规划设计,加快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步伐,开发适应“三农”特点的信息技术、产品、应用和服务,推动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应用普及,弥合城乡数字鸿沟。提升气象为农服务能力。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紧研究提出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巩固城

 乡居民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

 (五)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强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大力推进农村地区精神卫生、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改善条件。加强乡村中医药服务。开展和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妇幼、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倡导优生优育。深入开展乡村爱国卫生运动。

 (六)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种举措,稳步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坚持不懈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加快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努力补齐影响农民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

 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北方地区农村散煤替代,有条件的地方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加强“空心村”服务管理和改造。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开展田园建筑示范,培养乡村传统建筑名匠。实施乡村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古树名木。持续推进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

 四、 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准确把握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注重协同性、关联性,整体部署,协调推进。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和发展走势分化特征,做好顶层设计,注重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典型引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久久为功,扎实推进。

 五、 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

 5 年来,粮食生产能力跨上新台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民生全面改善,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显著提升,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三农”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农业供给质量亟待提高;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欠账较多,农村环境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乡村发展整体水平亟待提升;国家支农体系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繁重,城乡之间要素合理流动机制亟待健全;农村基层党建存在薄弱环节,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有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有亿万农民的创造精神,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有

 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立足国情农情,顺势而为,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六、 目标任务 到 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思路举措得以确立。

 到 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

 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宜居乡村基本实现。

 到 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资料来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篇九: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各地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推进,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农经组织”)

 成员身份确认的纠纷大幅增多。农经组织成员身份是判断农民是否享有成员权利的资格要素,是农民在农经组织中权利享有的前置条件。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下,农经组织和农村社区组织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组织结构都是合二为一的,二者的组织成员也是高度重合的,社区成员也就是“农经组织”成员,2 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都由同一主体行使,这一时期基本不存在引发成员身份纠纷的症结。然而,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后,农村基层组织政社合一的特点不复存在,原则上由农经组织专门负责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活动,而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农村社区组织则专司本村内部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农经组织的职能可由社区组织代行,加之农经组织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更由于改革开放后城乡融合带来的深刻变化等因素,造成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之间身份关系错乱,经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关键,也是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破解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主体不明的两驾马车之一,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存在的确认主体不清、确认标准模糊、司法救济不力、确认程序缺位等问题使得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举步维艰,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产业兴旺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从明确确认主体和确认标准、完善救济途径、完善确认程序等方面构建了科学确认身份的机制。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困境中图分类号:F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631 (2019)

 02-0025-05Dilemma of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Solution PathZHANG Xu-guang,LIANG Jian-feng(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Taigu 030801,China)Abstract:The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s the key to resolvedispute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mong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and it is also one of the twocoaches that successfully promote the rural collective asset property system reform and solve the empty own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and the unclear subjects. So,the Central Committee’s document No. 1 of 2018clearly set out the requirements of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membership. However,the problemsin practice such as unclear identification subject,vague confirmation standard,weak judicial relief and lack ofconfirmation procedures,make it difficult for the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s,which affects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realize of in-dustrial prosperity. In view of the above-mentioned difficulties,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were put forward andthe scientific identity confirmation mechanism were established including clarifying the identification subject andstandard,and improving the relief approach and confirmation procedures.Key words:Rural revitalization;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Identity confirmation; Dilemma张旭光,梁剑峰(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DOI:10.12148/hbnykx.20190048河北农业科学,2019,23 (2):25-29,33Journal of He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困境及解决路径编辑 蔡海燕收稿日期:2019-03-06基金项目:2018 年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山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SSKIZDKT2018054)作者简介:张旭光 (1974-),男,山西平遥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治 保 障 研 究 。

 E -mail:1921872678@qq.com。万方数据

 河北农业科学 2019 年济权利和社会政治权利相互混淆的现实状况。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规定农经组织成员的具体标准,各地风俗习惯、社情民意不尽相同,成员身份认定纠纷的乱象时有发生,各地政府、司法机关对纠纷的处理颇感棘手。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矛盾升级并形成涉诉信访事件,不仅损害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对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产生深远影响。国内诸多学者对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大量研究。石敏 [1]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除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外,还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从农民的乡土逻辑出发;马永伟 [2] 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封闭性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戴威 [3] 认为,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应采取国家强制规定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确认成员身份要充分尊重集体自身的意愿;李爱荣 [4]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要是基于地域和血缘产生的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产生和行使的。通过对文献进行归纳与梳理,对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从身份确认的现实困境出发,全面构建了确认“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的科学机制 [5] 。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理论分析2.1 概念界定2.1.1 农经组织、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界定 当下中国农经组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据此,有学者从广义、狭义 2 个层面上将中国农经组织进行了划分。从狭义层面而言,农经组织仅仅指在乡镇、村落范围内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从广义层面而言,除了狭义层面的农经组织外,还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仅仅从形式上描绘了农经组织的样态,并未完全揭示农经组织应具备的实质要素。科学界定农经组织必须从物质基础、组织目标、职能承担等实质要素方面加以诠释。通过研究给予农经组织新的界定,即农经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村落社区范围内,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并对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的是特定主体遵循法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是否具备农经组织成员资格而实施的法律行为。2.1.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特点 根据上述定义,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备 3 个特点:(1)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 1 种法律行为。成员身份意味着成员权利的享有和成员义务的履行,农经组织成员身份涉及到当事人重大的经济财产权利和义务,比如集体收益分红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以及土地用益物权的享有等方面。因此,对当事人成员身份确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确认结果能引发特定财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据此,身份确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由适格主体依法确认,当事人对确认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权利救济。(2)

 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是经组织身份确认的经济基础。这是其最本质的特点。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制度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要求,其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产权归属形式。作为最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既是农经组织存在、发展的基础资源,又是其经营管理的对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劳动群众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经组织不仅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逻辑要求,也是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遵循的逻辑起点。(3)

 地域、血缘是农经组织结成的纽带,成员身份确认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中国农经组织无论是合作社形式、人民公社还是现阶段的组织形式,都是在集体成员世居的特定村社地域基础上成立的。而中国传统村社往往具有浓烈的同族血缘色彩,地域和血缘相互联系,形成村落社区的基本社会秩序 [6] 。由于地域和血缘的不可选择性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农经组织天然带有封闭性的特点,这种组织特点也为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带来了相对封闭性的特点,这一点是有别于公司及其股东开放性特征的。2.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的历史演进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 3 个阶段。2.2.1 以“自愿、互助、合作”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这一阶段原则上入社、退社尊重农民意愿,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取得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入社为前提。由于这一阶段的身份确认是以生产资料入社换取的,身份确认标准单一明确,并且实行自愿原则,因此身份确认纠纷并不多见。2.2.2 以行政命令强制入社为特点的人民公社阶段随着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决议要求在农村全面建立人民公社体制,1961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的正式颁布意味着26 · ·万方数据

 第 2 期国家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全面推行人民公社体制,自此,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大踏步地迈进“政社合一”为特点的人民公社时代 [1] 。这一阶段由于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足,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进行制度变迁,成员身份确认由国家政策、法律做出硬性统一的规定,对农民实行强制入社,忽视了农民的主体意愿,最终形成经济、政治、社会等事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特点。2.2.3 以“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为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阶段 1983 年中共中央在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中提出,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向政社分设的管理模式转变,政社分设模式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应当依照宪法构建。这标志着国家从顶层设计上对农村基层政权机构和农经组织开始分设,中国农村实行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实践的巨大变迁,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二者在外延上出现了交叉重叠的复杂现象。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身份关系错乱、经济权利和社会政治权利相互混淆的现实问题。2.3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意义2.3.1 有利于提升对集体成员的组织保障水平 [4] 传统意义上,千百年来广大农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主要依靠土地耕作而得到满足,土地为农经组织成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随着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土地在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在逐步减弱。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功能,完成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消肿去负,进而不断提高农民来自农经组织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3.2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问题 如前所述,随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结构下的农经组织模式的解构,农经组织进入政社分立的发展阶段。根据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经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仅享有经营权、管理权或者发包。但是由于实践中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机构混同、人员混同的问题,村委会实际控制着农经组织的经济职能,出现了村干部或者农经组织之外的主体支配集体资产的现象,被授予土地等资产所有权的农经组织无法行使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能 [7] 。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使得每个组织成员取得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份额及其成员权益,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每个组织成员按照所享有的股权份额享有各项成员权益,彻底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2.3.3 有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操作层面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两大核心问题分别是:摸清家底和点清人头。解决前者需要清产核资,而后者的关键点在于成员身份的确认。通过开展身份确认工作,将社区组织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清楚,才能将农经组织的资产产权归属到人,实现由过去对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产权模式转换,改变农村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所有权虚置状态,使每个集体成员从农经组织的改革发展中真正获得实惠。3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面临的现实困境3.1 确认主体不清晰由于立法层面对农经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界定,导致实践中对农经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政出多门,彼此之间效力难分高下,往往又造成新的矛盾冲突,呈现出过渡时期的混乱现象。一般来讲,常见的确认主体大致有以下 4 种:村委会履行确认农经组织成员的职责;村民小组履行确认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予以认定;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客观上履行着认定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职责,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农村医保、低保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时也认定了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农经组织成员资格 [8] 。各个确认主体的认定标准具有部门局限性,造成众多的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产生纠纷。3.2 确认程序虚置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正义。这句法律谚语强调了程序公正对于保障实体结果正确性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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