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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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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7篇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浙鉴协〔2015〕1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伤残程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7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7篇

篇一: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协〔2015〕15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2015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 9 位司法鉴定相关专家在杭州召开会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涉及肢体丧失功能伤残程度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2015 年 10 月 15 日至 16 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召开专题会议,对浙江省历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内容进行整合,并与前述会议研讨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征求社会各界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多次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进行沟通完善,形成定稿。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对《规范》审议通过。

 同时,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三期评定”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鉴协〔2015〕9 号)自《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请各司法鉴定机构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伤残程度评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64 号)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程 度 鉴 定 》(GB/T16180-2014)等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制订了本规范。

  一、关于法医临床鉴定标准适用 1、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进行;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64 号)的要求进行。

 2、人体损伤误工、护理、营养时限的评定,应参照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中无护理依赖评定方法的,需评定护理依赖,应按《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标准评定。

 4、涉及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及参与度评定,应参照《人

  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附录 A,伤残评定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护理人数的评定,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三、关于“治疗终结”及伤残程度评定原则、鉴定时机把握 1、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因素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委托人要求作伤残程度评定,可予以评定伤残并说明因果关系。

 2、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一般应在伤后 6 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组织器官损伤应在伤后 3-6 个月后鉴定。骨折或关节韧带、肌腱断裂修复后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 3-6 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 1-2 个月后鉴定(内固定材料不拆除的除外);内固定在位情况下,不应以肢体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内固定不需拆除的,可在伤后 3-6 个月后鉴定;如骨折未愈合的,须待骨折愈合后鉴定。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确诊癫痫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

  期限后作出鉴定。

 四、关于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使用 1、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评定,应有损伤病理基础,依据主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力表、电脑验光、纯音测听、语言测听等)和客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耳蜗电图、耳声发射等)等多种方法测试结果,排除伪盲、伪聋,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参照《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0103001-2010)、《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1)。

 2、皮肤损伤后行自体皮植皮,取皮处遗留瘢痕的,可与损伤瘢痕一并计算。

 3、关于伤残程度的晋级问题,应严格按照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拔高。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4.10.1.a 条款所指的神经功能障碍,不包括神经症,评定时应着重把握具有神经系统损伤的病理基础,如出现局部肌力减退,一手握力减退,可引用此条款,仅有主观症状的不引用此条款。

 5、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覆盖、自体骨移植、异体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治疗,应按颅骨缺损评定伤残程度。

 6、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所致颅脑损伤遗留嗅觉障碍的,不予评定伤残程度。

 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 (GB18667-2002)中肢体丧失功能的伤残程度评定 1、伤残程度评定要件。应具有明确的损伤病理基础,肢体有

  较严重的损伤,如骨折、脱位、韧带断裂、重要神经损伤、局部皮肤肌肉严重损伤等,经治疗终结后,仍存在引起肢体丧失功能的病理性改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检查方法,确证其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要求。初次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肢体功能逐渐恢复的可能。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附则 5.1 条,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 A 的规定,评定其相当的伤残程度。

 下列损伤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 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4.10.10i)条及附录 A.10 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1)锁骨骨折致肩关节活动丧失 15%以上的。

 (2)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或旋转(≧15°)。

 (3)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或旋转(≧15°)。

 (4)胫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2°)或旋转(≧10°)。

 (5)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

 (6)累及关节面的骨折,经影像学证实遗留创伤性关节炎的。

 (7)尺骨、桡骨、胫骨、腓骨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 25%以上,比照《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4.9.9i)条及附录 A.9 条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1)肱骨、股骨骨折,尺、桡骨双骨折及胫、腓骨双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2)股骨头确诊为坏死,且伤者不要求行置换术,视为医疗终结的。

 (3)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严重影响行走功能的。

 3、周围神经损伤的关节功能评价,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C.6 条之有关规定进行。

 4、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六、关于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权限 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对涉及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的伤残程度鉴定,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对涉及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并有其他伤残程度评定的综合鉴定,不得转委托进行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

 七、关于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被鉴定人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与本次损伤存在的关联性。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八、关于后期医疗费评定

 后期医疗费评定,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

  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如明显疤痕影响容貌、颅骨修补、内固定拆除等)。后期医疗费评定不涉及对康复等医疗措施评估。经医疗终结、伤残程度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估。

 九、关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单肢体截肢缺失,安装假肢后,原则上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十、关于鉴定标准中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 骨骺板骨折,椎体压缩性、爆裂性、粉碎性骨折解释,足弓骨性结构破坏、骨盆畸形愈合评定参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判定。

 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保监委浙江监管局,中国保监委宁波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省律师协会,各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5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篇二: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21 年最新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2021 年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限定,4 肋以上骨折;或 2 肋以上缺失;构成十级。另外,伤残等级评定建议去司法判定组织评残,做伤残等级判定至少需要以下手续: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2.所有的 X 片子,3.交通意外认定书,4.出、入院小结,5.被判定人身份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 1 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 60°);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5、眼内异物存留;6、外伤性白内障;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4 枚以上;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 8 枚以上;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cm2 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10cm 以上;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 15cm2 以上;17、头皮无毛发 40cm2 以上;18、颅骨缺损 4cm2 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 6cm2 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 8 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2、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 20cm2 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 4 肋以上骨折;或 2 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胆囊破裂修补;3、肠系膜损伤修补;4、脾破裂修补;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6、膈肌破裂修补。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2、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膀胱破裂修补;8、尿道轻度狭窄;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 50%以上。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 25%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50 以上;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 1/3 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 4cm 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 1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以上。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一、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二、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三、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一、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二、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三、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如何计算: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编排如下:(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医疗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二)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三)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护理天数(四)交通费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的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五)住宿费的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七)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 60-74 岁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年×伤残指数(九)残疾辅助器具的计算公式残疾用具=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在 18 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2、被扶养人在 18-60 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 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3、被扶养人在 60-74 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4、被扶养人在 75 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 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十一)丧葬费的计算公式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十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

 均纯收入×20 年2、 受害人在 60 岁-74 岁之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岁)】3、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5 年(十三)直接财产损失费的计算公式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损坏的财产直接损失(十四)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公式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金额=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知识:1、交通事故骨折算伤残吗?交通事故骨折能治愈的,不算伤残;如果不能治愈,有后遗症(如:功能缺失等),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由指定的伤残鉴定中心确定是否伤残及等级。2、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三期鉴定多少天?这个要根据病情来确定,而非依据伤残等级。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

 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3、交通事故中十级伤残赔偿按责任划分吗?这要看对方的责任和对方是否购买交强险。如果对方是机动车,且占有责任,通常来讲,伤残赔偿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不按责任划分),超过交强险的,应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如果对方是行人或则非机动车,则应按照责任划分。

篇三: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以下简称《准则》 )

 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在办理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 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 《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 体质等因素, 进行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 医疗休息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误工 10 日~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 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误工 15 日~ 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 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误工 25 日~

 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15 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误工 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长度>8cm: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1~7 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cm2: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10~20 日, 护理 7~10 日。

 4.3.2 撕脱面积>20cm2, 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5~20 日。

 4.3.3 撕脱面积>20cm2, 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90 日, 根据不同情况, 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 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10cm2 ,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

 4.4.2 头皮缺损>10cm2, 误工 45 日~12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5~20 日。

 4.5 颅盖骨骨折 4.5.1 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4.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90 日, 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 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120 日, 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 颅底骨折, 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4.6.2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 未经手术自愈者:

 误工 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4.6.3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需手术者 :

 误工 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60 日、 或视情况评定、 但不超过误工期。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 轻型 4.7.1.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 有主诉症状, 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误工 30 日, 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 伴有逆行性遗忘, 无颅骨骨折, 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 但有主诉症状:

 误工 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4.7.1.3 损伤致颅骨骨折, 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 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 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 中型:

 误工 90 日~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日。

 4.7.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 极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 30 日~9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 颅骨缺损, 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 眼睑损伤 5.1.1.1 眼睑血肿:

 误工 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5.1.1.2 眼睑裂伤, 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 20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5.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

 误工 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5.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 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20-30日。

 5.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

 误工 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30 日。

 5.1.3 泪器损伤

 5.1.3.1 泪小管、 泪囊、 泪腺损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7~15 日。

 5.1.3.2 鼻泪管损伤, 无手术指征者: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5.1.3.3 鼻泪管损伤, 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 结膜损伤

 5.1.4.1 出血或充血, 能自行吸收者:

 误工 15 日~3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1.4.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 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 角膜损伤

 5.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误工 10 日~15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5.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 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5.1.6.3 前房出血: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5.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 巩膜裂伤 5.1.7.1 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5.1.7.2 角巩膜裂伤, 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45~60 日。

 5.1.8 晶状体损伤 5.1.8.1 晶状体脱位: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20 日。

 5.1.8.2 外伤性白内障 :

 误工 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5.1.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误工 120 日, 营养 15~45 日, 护理 15~45 日。

 5.1.10 眼底损伤

 5.1.10.1 视网膜震荡、 出血:

 误工 30 日, 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 较为严重的损伤, 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 黄斑裂孔:

 误工 3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1.11 视神经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1.12 眼球摘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20 日, 护理 20 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 30 日~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 交感性眼炎、 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 90 日~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45~60 日。

 5.1.15 眼球后血肿: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

  5.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15~30 日。

 5.1.17.2 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 耳部损伤

  5.2.1 耳廓损伤 5.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 15 日~20 日, 营养 1~15 日, 护理 1~7 日。

 5.2.1.2 耳廓撕裂伤、 耳廓切割伤: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5.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5.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 外耳道损伤 5.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 3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45~60 日护理 45~60 日。

 5.2.3 鼓膜穿孔

  5.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5.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5.2.4 听骨链损伤 5.2.4.1 听骨脱位、 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 内耳损伤

 5.2.5.1 迷路震荡:

 误工 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30 日。

 5.2.5.2 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5.3 鼻部损伤

 5.3.1 鼻部皮肤裂伤、 鼻翼缺损: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5.3.2 鼻骨骨折 5.3.2.1 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5.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20~30 日。

 5.3.3 鼻窦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4 颌面部损伤、 口腔损伤

  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 挫伤:

 误工 15 日~2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5.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5.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 20 日~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5.4.2.3 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4.3 上、 下颌骨骨折

  5.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5.4.3.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5.4.4 颧骨、 颧弓骨折

 5.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5.4.4.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5.4.5 牙槽骨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

 5.4.6 牙齿损伤 5.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7 日。

 5.4.6.2 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7~15 日。

 5.4.7 颞颌关节损伤: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5.4.8 舌损伤:

 误工 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5.4.9 腮腺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

 5.4.10 面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5.4.11 三叉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 1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6.2 咽部损伤:

 误工 3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20 日。

 6.3 喉损伤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15 日, 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 喉切割伤: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 食管、 气管损伤 6.4.1 挫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0~20 日。

 6.4.2 裂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 烧灼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 甲状腺损伤

 6.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6.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 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误工...

篇四: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11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对死亡 24 小时(含 24 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200

 对死亡 24 小时以上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含照相、录像。

  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

 具

 2500

 对死亡 24 小时以内(含 24 小时)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

 具

 4500

 对死亡 24 小时以上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

 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5

 特殊尸体解剖

 具

 6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烈性传染病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含照相、录像。

 6

 硅藻检查

 例

 700

 对 尸 体 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组织进行硅藻检查。含照相、录像。一具尸体的一种器官组织(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为一例。含照相、录像。

 7

 法医现场勘查

 例

 1000

 法医到案件现场进行勘查。

 8

 死亡原因分析

 例

 2000

 运用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综合分析尸表检查、尸体剖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检查结果,结合书证审查,确定死亡原因;或仅依靠对尸检照片、尸检记录、病史等资料的书证审查,推测或判断死亡原因。

 死亡方式判断

 例

 运用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技

 9

 1500

 术,综合分析尸表检查、尸体剖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检查结果,根据现场勘查和案情调查,结合书证审查,判定致死方式。

 10

 致伤物推断与认定

 例

 1000

 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分析损伤的形态特征及成伤机制,综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果,损伤和可疑致伤物上附着物的理化检验结果、DNA 同一认定结果等,认定致死伤物体。

 11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例

 1000

 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综合分析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果、组织切片检查结果等,鉴别死者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

 (二)法医临床鉴定项目(9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损伤程度鉴定

 例

 700

 鉴定人体损伤的程度,即伤情评定(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仅对体表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应减收 50%的费用。

 2

 伤残程度评定

 例

 1000

 评定因人体损伤导致的残疾程度(不包括精神伤残程度评定)。

 3

 伤病关系鉴定

 例

 1200

 评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或损伤与疾病在人身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精神科除外)。

 4

 劳动能力鉴定

 例

 800

 评定被鉴定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精神科除外)。

 5

 活体年龄鉴定

 例

 800

 评测被鉴定人的骨龄或生理年龄。

 6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800

 推断导致人身伤害的物体种类、特征,推断致伤方式(包括交通事故中被鉴定人的致伤方式),作致伤物同一认定。

 7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

 例

 800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精神科除外)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治疗项目及时限。

 8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800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其程度。

 误工期、护理

 例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

 9

 期、营养期评定

 800

 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评定“三期”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项目(11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精神状态鉴定

 例

 900

 判定被鉴定人在特定时间或时期的精神状态,包括智能障碍、精神疾病诊断及严重程度评定。

 2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例

 1500

 评定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3

 受审能力评定

 例

 1000

 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具有:理解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的能力;认识诉讼程序及自身权利的能力;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4

 服刑能力评定

 例

 1200

 评定服刑人员目前是否具有:对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的认识能力,对

 自己的身份和出路的认识能力,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5

 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例

 1000

 评定受害人在遭受性侵害时对性侵害的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

 6

 诉讼能力评定

 例

 1000

 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或行政诉讼活动中,是否理解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力和诉讼过程的意义,是否具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7

 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例

 1200

 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精神损伤程度评定

 例

 1500

 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损伤程度(伤情评定)。

 9

 精神伤残程度评定

 例

 1500

 评定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导致的残疾程度。

 10

 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

 例

 1500

 评定损伤与精神障碍间的因果关系,或损伤与精神障碍在人身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11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例

 1500

 评价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法》第 32 条规定的程序。

 (四)法医物证鉴定项目(4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人类血斑、精斑种属试验

 样本

 150

 确认可疑斑痕是否为人血或是否含有人血;确定可疑斑痕是否为人类精液斑,包括确认混合斑中是否含有人类精液。

 2

 常染色体 STR检验

  —— 个体识别

 样本

 1000

 对于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 个基因座。利用常染色体DNA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对生物检材和比对样本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个体。每增加1 份比对样本,加收50%的费用。以骨骼、牙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50%的费用。

 3

 常染色体 STR检验

  —— 三联体亲子鉴定

 样本

 800

 对于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 个基因座。利用常染色体 DNA 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对

 男子、女子及孩子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男子是否为孩子的生父和(或)女子是否为孩子的生母。以骨骼、牙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50%的费用。

 4

 常染色体 STR检验

  —— 二联体亲子鉴定

 样本

 1500

 对于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 个基因座。在生父或生母一方不参与的情况下,利用常染色体 DNA 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以确定被检测男子(女子)是否为孩子的生父(生母)。以骨骼、牙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 50%的费用。

 (五)法医毒物鉴定项目(4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本

 450

 检测人体体液中是否含有乙醇,测定人体体液中的乙醇浓度。

 2

 血液中碳氧血

 样本

 300

 测定血液中的碳氧血红蛋白的

 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饱和度。

 3

 人体体液中毒品定性分析

 样本/类目标物

 500

 检测人体体液中是否含有某一种类的毒品或其代谢物。对同一检材进行多类目标物的筛查,加收 50%的费用。如进行定量分析,加收 50%的费用。

 4

 毒品、毒(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类目标物

 700

 测定样品中的毒品、毒(药)物成分。对同一检材进行多类目标物的筛查,加收 50%的费用。进行定量分析,加收 50%的费用。

 (六)医疗损害鉴定项目(3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医疗损害后果评定

 例

 2000

 评定诊疗活动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2

 医疗过错评定

 例

 3500

 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

 3

 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

 例

 4000

 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判断原因力大小。

 二、物证类

 (七)文书物证鉴定项目(5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笔迹鉴定

 检材

 ·项

 2500

 确定检材笔迹的形成方式,并比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此处检材笔迹是指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

 一、涉及财产的单个检材文书物证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0 万元(含)的,按表列标准执行;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至 200万元(含)的部分,按 照 1%收取;超过 200 万元至 500万元(含)的部分,按 照0.4% 收

 2

 印章印文鉴定

 检材

 ·项

 2500

 判断检材上的印文是

 否通过印章直接盖印形成,并比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取;超过500 万元至 1000万元(含)的部分,

 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检材

 ·项

 2500

 在判断检材文件是通过何种办公机具或印刷机具制作的基础上,判断检材文件自身的不同部分,或判断检材文件与比对

 按照 0.2%收取;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 收取,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单个检材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5 万元。

  二、涉及财产的多个检材文书物证鉴定,从第

 样本,是否为同一台机具制作。

 二个检材开始按不超过表列标准 50%进行收费。

 三、标的额为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

 4

 变造文件鉴定

 检材

 ·项

 1200

 鉴定检材文件是否存在人为添改、刮擦、消褪、掩盖、换页等情况。

 5

 朱墨时序鉴定

 检材

 ·项

 2500

 判断有交叉的印文与印文、印文与文字、文字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

 (八)痕迹物证鉴定项目(8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

 释

 义

 及

 备

 注

 (元)

 1

 手印同一认定

 检材

 ·项

 2500

 判断检材上的手印与比对样本是否属于同一人。手印包括指印、掌印和其它手部皮肤纹印。

 涉及财产案件,其收费办法参照“(七)文书物证鉴定项目”释义及备注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足迹鉴定

 枚

 600

 对足迹进行分析,推断行为人特征;认定检材足迹与样本足迹是否属于同一人。

 3

 工具痕迹鉴定

 个

 800

 对工具遗留的痕迹进行分析,作种属认定即判断痕迹由何种工具形成,或作同一认定即判断痕迹是否由某一特定工具形成。

 4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个

 800

 对弹头弹壳上的痕迹进行检验,以判明、区分弹种、枪种,认定发射枪支。

 5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支

 900

 检验、鉴定枪支的性能及其致伤力

 6

 弹道分析鉴定

 例

 900

 分析射击弹道,推断射击方向、角度、弹着点、飞行路线、距离等。

 7

 车辆轮迹鉴定

 个

 1200

 对以车辆轮胎和轮辋等车轮组成部件为造痕客体在不同承痕客体上形成的印迹进行检验、分析,对轮胎痕迹作种属认定或同一认定,推断车辆轮胎损坏原因及其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利用制动拖印推断车辆行驶速度,认定车辆碰撞点,鉴定车辆行驶状态,或作出其他推断、判断。

 8

 车辆痕迹鉴定

 辆

 1500

 对以车辆为造痕客体在不同承痕客体上形成的印迹以及其他造痕客体在车辆上遗留的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判断车辆品牌、类型,判断车辆是否发生过碰撞,判断车辆具体碰撞部位,判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其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推断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如驾乘关系、骑行或者推行、行人姿态等),或作出其他推断、判断。

 (九)微量物证鉴定项目(2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微量物证鉴定

 例

 300——1500

 使用立体显微镜、偏振光显微镜等对样品进行物理形貌观察、取样及初步检验,并利用分光光度计、色谱仪、质谱仪等仪器设备对样品进行检验,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

 例

 900

 综合分析、评判检验结果,作出结论。对多种方法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其过程较为复杂的,加收50%费用。

 三、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

 (十)声像资料鉴定项目(15 项)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

 标准(元)

 释

 义

 及

 备

 注

 1

 录音资料中语音同一认定

 对

 2500

 判断检材录音资料中的语音和样本语音是否为同一人所说。对同一检材,每增加比对样本 1 人,加收 50%的费用。

 2

 录音...

篇五: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2一级目录二级目录海南省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收费标准1、早期尸表检验: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每具600元。2、晚期尸表检验: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每具900元。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 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每具2500元。4、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逬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 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每具5000元。5、特殊尸体解剖: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髙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每具6000元。6、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每具8000元。7、尸体脊髓腔解剖:对尸体脊髄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每例2000元。8、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査:对心、脑、肺、肾、牌、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 眼大体栓查。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栓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査的,毎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査的费用。心、脑器官100元/个,其他器官50元/个,每个50/100元。9、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每套450元。10、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对器宫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査。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査的,应制定最高收费限额。单个器官70元,全套器宫4500元。每张70/4500元。11、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等,每张100元。12、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透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査,每标本350元。13、硅藻检查: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组织进行硅藻检查,每例600元。14、尸体X光检查: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逬行X射线检查。对四肢中的任何一肢、二肢、三肢、四肢进行检查,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每部位80元。15、尸体CT检查: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肢部、骨盆部、四肢,进行CT(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检査。对四肢中的任何一肢、二肢、三肢、四肢进行检查,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每部位350元。16、三维重建: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建立适合计算机表示和处理的三维数学模型。对四肢中的任何一肢、二肢、三肢、四肢进行检查,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每部位450元。17、尸体全身CT扫描(虚拟解剖):对尸体全身进行CT(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检查,每具1350元。18、尸体MRI检查: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MRI(磁共振成像)检查。对四肢中的任何一肢、 二肢、三肢、四肢进行检查,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每部位600元。19、法医现场勘查:法医到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每例900元。20、法医病理诊断:运用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综合分析尸表检查、尸体剖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检查结果,结合书 证审查,作出法医病理诊断,每例500元。21、死亡原因分析:运用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综合分析尸表检查、尸体剖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检査结果,结合书证审查,确定死亡原因;或仅依靠对尸检照片、尸检记录、病史等资料的书证审查,推测或判断死亡原因,每例500元。22、死亡方式判断:运用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综合分析尸表栓查、尸体剖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栓査结果,根据现场勘查和案情调查,结合书证审查,判定致死方式,每例500元。23、死亡时间推断: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生物化学检测结果,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综合分析、推断死亡时间,每例500元。24、致伤物推断与认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分析损伤的形态特征及成伤机制,综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果,损伤和可疑致伤物上附着物的理化栓验结果、DNA同一认定结果等,认定致死伤物体,每例900元。25、生前伤死后伤鉴别: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综合分析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果、组织切片栓查结果等,鉴别死者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每例900元。26、损伤时间推断: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综合分析尸体检验结果、组织切片检査结果、免疫组织化学检验结果等,分析损伤的生活反应变化规律,推断损伤到死亡的经历时间,每例500元。27、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人体损伤的程度,即伤情评定(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仅对体表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应减收一定标准的费用,每例1000元。28、伤残程度评定:评定因人体损伤导致的残疾程度(不包括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每例800元。29、伤病关系鉴定:评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或损伤与疾病在人身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精神科除外),每例1000元。30、诈病、诈伤、造作伤鉴定:评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诈病、诈伤或造作伤,每例1300元。31、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被鉴定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精神科除外),每例800元。32、活体年龄鉴定:评测被鉴定人的骨龄或生理年龄,每例700元。33、男子性功能评定:评定男性被鉴定人的性功能状况,每例600元。34、听觉功能评定:检测、评定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水平,每例700元。35、视觉功能评定:检测、评定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水平,每例700元。36、神经功能评定(限电生理检查):检查、评定被鉴定人的神经功能水平,每例1000元。37、性侵犯鉴定:检查、鉴定被鉴定人遭受性侵犯后的躯体损伤、处女膜完整性等状况,每例1000元。3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推断导致人身伤害的物体种类、特征,推断致伤方式(包括交通事故中被鉴定人的致伤方式),作致伤物同一认定,每例700元。39、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评定被鉴定人伤病(精神科除外)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治疗项目及时限,每例700元。40、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其程度,每例700元。41、误工期、护理 期、营养期评定: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评定“三期”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每例700元。42、医疗费合理性评定:评价伤病人员已发生的前期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精神科除外),每例700元。43、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推断损伤形成的时间,鉴别新伤、旧伤,每例700元。44、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判断医学影像资料是否属于同一个体,每张700元。45、精神状态鉴定:判定被鉴定人在特定时间或时期的精神状态,包括智能障碍、精神疾病诊断及严重程度评定,每例700元。46、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评定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每例1600元。47、受审能力评定: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具有:理解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的能力;认识诉讼程序及自身权利的能力;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每例1000元。48、服刑能力评定:评定服刑人员目前是否具有:对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的认识能力,对自己的身份和出路的认识能力,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每例1500元。49、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评定受害人在遭受性侵害时对性侵害的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每例1500元。50、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评定:评定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每例1400元。51、诉讼能力评定: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或行政诉讼活动中,是否理解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力和诉讼过程的意义,是否具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每例1000元。5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例1350元。53、作证能力评定: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提供与案件有关系的证言的能力,每例800元。54、劳动能力评定(精神科):评定被鉴定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每例1500元。55、精神损伤程度评定: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损伤程度(伤情评定),每例2000元。56、精神伤残程度评定:评定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导致的残疾程度,每例2000元。57、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评定损伤与精神障碍间的因果关系,或损伤与精神障碍在人身损窨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每例1800元。58、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评价精神病人可能危害社会的程度。适用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提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建议等,每例1000元。59、多导心理生理检测:对被栓测人实施多导心理生理(测谎)检测,每例1800元。60、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评价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法》第32条规定的程序,每例1000元。61、人类血斑种属试验:确认可疑斑痕是否为人血或是否含有人血,每样本100元。62、人类精斑种属试验:确定可疑斑痕是否为人类精液斑,包括确认混合斑中是否含有人类精液,每样本100元。63、常染色体STR检验——个体识别:利用常染色体DNA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 对生物检材和比对样本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个体。毎增加1份比对样本,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以骨骼、牙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600元/样,每样本1000元。64、常染色体STR检验——三联体亲子鉴定:利用常染色体DNA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对男子、女子及孩子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男子是否为孩子的生父和(或)女子是否为孩子的生母。以骨骼、牙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600元/样,每样本1000元。65 常染色体STR检验——二联体亲子鉴定:在生父或生母一方不参与的情况下,利用常染色体DNA 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以确定被检测男子(女子)是否为孩子的生父(生母)。以骨骼、牙 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600元/样,每样本2000元。66 Y染色体STR检验:利用Y染色体DNA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对生物检材和比对样本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是否来源于同一父系或用于亲子鉴定辅助鉴定。以骨骼、牙 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600元/样,每样本1500元。67 X染色体STR检验:利用X染色体DNA的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技术, 对生物检材和比对样本进行检测分析,以辅助判断特殊亲缘关系,如同父姐妹等。毎增加1份比对样本,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以骨骼、牙齿、指甲等特殊检 材作为样本的,加收600元/样,每样本1500元。68 人类线粒体DNA检验:通过对生物检材和比对样本进行线粒体01狀检测分析,以确定是否来源于同一人或同一母系。以骨骼、牙齿、指甲、精斑、精液等特殊检材作为样本的,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每样本1500元。69 动物DNA检验:对动物的DNA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动物的种属、亲子关系或其他特性,包括动物的亲子鉴定,每样本1800元。70 植物DNA检验:对植物的DNA进行检测分析,以确定被检测植物的种属及其他特性,每样本1800元。7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人体体液中是否含有乙醇,测定人体体液中的乙醇浓度,每样品400元。7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测定血液中的碳氧血红蛋白的饱和度,每样品300元。73、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检测毛发中是否含有某一种类的毒品或其代谢物。对同一样品进行多类目标物的筛查,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如进行定量分析,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 每样品/类目标物1000元。74、生物样品中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检测生物样品中是否含有常见挥发性毒物或其代谢物。对同一样品进行多类目标物的筛查,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如进行定量分析,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每样品/类目标物800元。75、生物样品中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检测生物样品中是否含有常见有机毒物或其代谢物。对同一样品进行多类目标物的筛查,加收一定(一)法医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服务

 1、早期尸表检验: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每具600元。2、晚期尸表检验: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每具900元。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 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每具2500元。4、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逬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 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每具5000元。5、特殊尸体解剖: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髙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每具6000元。6、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每具8000元。7、尸体脊髓腔解剖:对尸体脊髄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每例2000元。8、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査:对心、脑、肺、肾、牌、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 眼大体栓查。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

篇六: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身 损害受伤人员 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 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 (以下简称《准则》 )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在办理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 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 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

  2. 1 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 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 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 体质等因素, 进行综合评定。

 2. 3 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 医疗休息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 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 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 头部损伤 4. 1 头皮血肿

  4. 1. 1 头皮下血肿:

 误工 10 日~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4. 1. 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 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误工 15日~ 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4. 1. 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 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误工 25日~ 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15 日。

 4. 2 头皮裂伤

  4. 2. 1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误工 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1~7 日。

 4. 2. 2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长度>8cm: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

 4. 3 头皮撕脱伤

  4. 3. 1 撕脱面积≤20cm2: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10~20 日, 护理 7~10 日。

 4. 3. 2 撕脱面积>20cm2, 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20~30日, 护理 15~20 日。

 4. 3. 3 撕脱面积>20cm2, 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30~90 日, 根据不同情况, 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 但不超过误工期。

 4. 4 头皮缺损

  4. 4. 1 头皮缺损≤10cm2 ,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

 4. 4. 2 头皮缺损>10cm2 , 误工 45 日~12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5~20 日。

 4. 5 颅盖骨骨折

 4. 5. 1 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4. 5. 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 5. 2. 1 不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90 日, 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 5. 2. 2 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 120 日, 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6 颅底骨折

  4. 6. 1 颅底骨折, 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4. 6. 2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 未经手术自愈者:

 误工 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4. 6. 3 颅底骨折, 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需手术者 :

 误工 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30~60 日、 或视情况评定、 但不超过误工期。

 4. 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 7. 1 轻型

  4. 7. 1. 1 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 有主诉症状, 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误工 30 日,营养、 护理可以不考虑。

 4. 7. 1. 2 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 伴有逆行性遗忘, 无颅骨骨折, 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误工 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4. 7. 1. 3 损伤致颅骨骨折, 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 头颅 CT 无脑实质损害, 但有主诉症状, 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 必要时适当放宽。

 4. 7. 2 中型:

 误工 90 日~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日。

 4. 7. 3 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7. 4 极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8 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 8. 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 30 日~9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4. 8. 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 9. 1 颅骨缺损, 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2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3 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4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5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6 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7 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9. 8 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 1 眼部损伤

  5. 1. 1 眼睑损伤

  5. 1. 1. 1 眼睑血肿:

 误工 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5. 1. 1. 2 眼睑裂伤, 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 20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5. 1. 1. 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

 误工 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日。

 5. 1. 1. 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 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20-30 日。

 5. 1. 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

 误工 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30 日。

 5. 1. 3 泪器损伤

  5. 1. 3. 1 泪小管、 泪囊、 泪腺损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7~15 日。

 5. 1. 3. 2 鼻泪管损伤, 无手术指征者: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日。

 5. 1. 3. 3 鼻泪管损伤, 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4 结膜损伤

  5. 1. 4. 1 出血或充血, 能自行吸收者:

 误工 15 日~3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 1. 4. 2 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 日; 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 1. 5 角膜损伤

  5. 1. 5. 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误工 10 日~15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 1. 5. 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5. 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6 虹膜睫状体损伤 5. 1. 6. 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15日, 护理 7~15 日。

 5. 1. 6. 2 瞳孔永久性散大; 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5. 1. 6. 3 前房出血: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5. 1. 6. 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特殊情况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6. 5 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7 巩膜裂伤

  5. 1. 7. 1 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5. 1. 7. 2 角巩膜裂伤, 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45~60日。

 5. 1. 8 晶状体损伤

  5. 1. 8. 1 晶状体脱位: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20 日。

 5. 1. 8. 2 外伤性白内障 :

 误工 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5. 1. 9 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误工 120 日, 营养 15~45 日, 护理 15~45日。

 5. 1. 10 眼底损伤

  5. 1. 10. 1 视网膜震荡、 出血:

 误工 30 日, 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 较为严重的损伤, 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 1. 10. 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 1. 10. 3 黄斑裂孔:

 误工 30 日~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 1. 10. 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 1. 11 视神经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 1. 12 眼球摘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20 日, 护理 20 日。

 5. 1. 13 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 30 日~18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1. 14 交感性眼炎、 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 90 日~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45~60日。

 5. 1. 15 眼球后血肿: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 1. 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1. 17 眶壁骨折

  5. 1. 17. 1 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15~30 日。

 5. 1. 17. 2 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2 耳部损伤

  5. 2. 1 耳廓损伤

  5. 2. 1. 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 15 日~20 日, 营养 1~15 日, 护理 1~7 日。

 5. 2. 1. 2 耳廓撕裂伤、 耳廓切割伤: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5. 2. 1. 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

 5. 2. 1. 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 45 日~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 2. 2 外耳道损伤

  5. 2. 2. 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 30 日, 无需营养、 护理。

 5. 2. 2. 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45~60 日护理 45~60 日。

 5. 2. 3 鼓膜穿孔

  5. 2. 3. 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5. 2. 3. 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5. 2. 4 听骨链损伤

  5. 2. 4. 1 听骨脱位、 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2. 4. 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 2. 5 内耳损伤

  5. 2. 5. 1 迷路震荡:

 误工 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30 日。

 5. 2. 5. 2 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 90 日~12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5. 3 鼻部损伤

  5. 3. 1 鼻部皮肤裂伤、 鼻翼缺损: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5. 3. 2 鼻骨骨折

  5. 3. 2. 1 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 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5. 3. 2. 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20~30日。

 5. 3. 3 鼻窦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 4 颌面部损伤、 口腔损伤

  5. 4. 1 颌面部皮肤擦伤、 挫伤:

 误工 15 日~20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5. 4. 2 颌面部皮肤裂伤

  5. 4. 2. 1 创口长度累计≤3. 5cm:

 误工 15 日~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5. 4. 2. 2 创口长度累计>3. 5cm:

 误工 20 日~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5. 4. 2. 3 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 4. 3 上、 下颌骨骨折

  5. 4. 3. 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5. 4. 3. 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5. 4. 4 颧骨、 颧弓骨折

  5. 4. 4. 1 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5. 4. 4. 2 粉碎性骨折:

 误工 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5. 4. 5 牙槽骨骨折:

 误工 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

 5. 4. 6 牙齿损伤

  5. 4. 6. 1 牙齿脱落或折断:

 误工 30 日~45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7 日。

 5. 4. 6. 2 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 9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7~15 日。

 5. 4. 7 颞颌关节损伤:

 误工 60 日~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5. 4. 8 舌损伤:

 误工 4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5. 4. 9 腮腺损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

 5. 4. 10 面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5. 4. 11 三叉神经损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6 颈部损伤

  6. 1 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 1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6. 2 咽部损伤:

 误工 3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20 日。

 6. 3 喉损伤

  6. 3. 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15 日, 无需营养和护理。

 6. 3. 2 喉切割伤:

 误工 30 日~6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 3. 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 3. 4 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 9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 4 食管、 气管损伤

  6. 4. 1 挫伤:

 误工 60 日, 营养 20~30 日, 护理 10~20 日。

 6. 4. 2 裂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 4. 3 烧灼伤:

 误工 120 日, 营养、 护理...

篇七: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损害受伤人员 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 营养和护理的时间, 分别称为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

 2. 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 医疗休息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 不能参加一般工作、 学习、 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 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

 , 是指人体损伤后, 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 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 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 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 休息、 营养、 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 个体年龄、 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 1 头皮损伤

  4. 1. 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 休息 1-15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4. 1. 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

 休息 7-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1-7 日。

 骨膜下血肿:

 休息 7-30 日, 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15 日。

 4. 1. 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lt;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lt;8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4. 1. 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lt;20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撕脱面积≥20cm: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

 休息 90-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90 日。

 224. 2 颅骨骨折

  4. 2. 1 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4. 2. 1 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 颅神经损伤: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

 休息 90-12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30-60 日。

 4. 3 脑损伤

  4. 3. 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4. 3. 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4. 3. 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 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90 日。

 4. 4 脑损伤后遗症

  4. 4. 1 外伤性癫痫

  严重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240-27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80-21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20-150 日。

 外伤性癫痫, 药物能够控制, 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60-120 日。

 4. 4. 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 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 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 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 49 以下) 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 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但能部分代偿, 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六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 120-150 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 70 以下) 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八级、 九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 60-120 日。

 4. 4. 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或者偏瘫 (肌力 2 级以下)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或者偏瘫(肌力 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4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 4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或者单瘫(肌力 2 级以下) , 偏瘫 (一肢肌力 3 级以下) 或者单瘫(肌力 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六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20-150 日。

 偏瘫(一肢肌力 4 级) 或者单瘫(肌力 4 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60-120 日。

 1 面部损伤

  5. 1 颌面部损伤

  5. 1. 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

 休息 1-15 日, 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lt;3. 5cm: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 5cm:

 休息 15-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日。

 颌面部穿通伤:

 休息 2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

 5. 1. 2 颧弓、 颧骨骨折

  颧弓、 颧骨骨折无移位: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颧弓、 颧骨骨折有移位: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

 5. 1. 3 上、 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下颌骨骨折: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60 日, 护理 15-30 日。

 上、 下颌骨双骨折: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60-90 日, 护理 30 日。

 Le FortⅡ 、 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 不能进食的:

 休息 30-180 日, 营养 90-120 日, 护理 30-60 日。

 5. 1. 4 颞下颌关节损伤

  颞下颌关节脱位: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90 日, 营养 30 日, 护理 15-30 日。

 5. 1. 5 腮腺及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

 5. 1. 6 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30 日, 护理 7-30 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 需行整形手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2 口腔损伤

  5. 2. 1 牙槽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60 日, 营养 30-60 日, 护理 15-30 日。

 5. 2. 2 牙齿损伤

  牙齿挫伤或脱位:

 休息 1-15 日, 营养 1-15 日, 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休息 7-3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7 日。

 5. 2. 3 舌损伤

  舌裂伤:

 休息 7-15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

 舌缺损或离断:

 休息 30-90 日, 营养 30-90 日, 护理 7-15 日。

 5. 3 眼部损伤

  5. 3. 1 眼睑损伤

  眼睑血肿:

 休息 7-15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

 休息 15-3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

 休息 30 日-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5. 3. 2 泪器损伤

  泪腺损伤:

 休息 30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 泪小管损伤、 泪点损伤、 鼻泪管损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7-1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 引起溢泪: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3. 3 结膜损伤

  结膜擦挫伤:

 休息 1-7 日, 无需营养, 无需护理。

 结膜裂伤:

 休息 7-15 日, 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30-45日。

 5. 3. 4 角膜损伤

  角膜擦挫伤:

 休息 15-3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角膜撕裂伤:

 休息 30-9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角膜穿通伤: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5. 3. 5 虹膜睫状体损伤

  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外伤性虹睫炎: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虹膜根部离断: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外伤性无虹膜: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前房出血: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房角后退: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睫状体脱离: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20-45 日, 护理 20-45 日。

 继发性青光眼: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角膜血染: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20 日。

 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 3. 6 晶状体损伤

  晶状体脱位:

 休息 30-9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20 日。

 外伤性白内障: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15-30 日。

 5. 3. 7 玻璃体损伤

  玻璃体脱离:

 休息 30 日, 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

 玻璃体疝、 玻璃体脱出:

 休息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护理 15-30 日。

 玻璃体积血:

 休息 90-18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5 日。

 手术治疗:

 休息 60-180 日, 营养 15-45 日, 护理 15-45 日。

 5. 3. 8 眼底损伤

  视网膜震荡:

 休息 30-60 日, 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 日。

 视网膜出血:

 休息 30-60 日, 营养 15 日, 护理 15 日。

 视网膜脱离:

 休息 60-120 日, 营养 30-45 日, 护理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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