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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音频讲解3篇

时间:2022-10-04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民法典音频讲解3篇民法典音频讲解 婚姻家庭编详细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音频讲解3篇,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音频讲解3篇

篇一:民法典音频讲解

家庭编详细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家庭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些婚姻法律问题做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 其中《婚姻编》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前言导读

 第 部 部 分 一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 收养

 婚姻关系财产分配亲属关系财产分配第一千零四十条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优 良 家 风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 部分 二案 例 串 讲

 HAN MEIMEI

  LI LEI

 韩梅梅和李雷两人相识相恋,很快双方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李雷和韩梅梅决定先将婚事订下来,订婚前,韩梅梅的家人就要求李雷必须支付10 万元的彩礼,李雷家人同意支付彩礼并将选定了结婚的日期。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两个人举办了盛大而浪漫的婚礼。婚礼后一个月,两个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一:天价彩礼如何处理?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二:婚姻关系确立的时间。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1.事实婚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主张遗产继承?

 李雷和韩梅梅领取结婚证当天晚上,李雷拉着韩梅梅的手说:亲爱的,婚礼上司仪问的那句“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无论贫穷还是富有,你都愿意陪我走到生命的尽头吗?”你还记得吗?问题:1. 婚检制度1995年《母婴保健法》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即强制婚检制度。但因强制婚检制度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被人们所诟病,如收费高、病人隐私不能被保护,且即使已经进行了婚检,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实施后,自10月1日起取消强制婚检制度。

 婚姻可撤销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夫妻之间应有充分的知情权,尤其是对身体健康这样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严重疾病的告知义务,另外一方就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李雷一直有一个爱好,就是骑摩托车,这天李雷纠结了很久,总算把一辆心仪的进口摩托车买回了家。李雷兴高采烈的让韩梅梅看:“老婆,快看,这辆摩托车帅不帅?原价十万块,我花了3万元买了个二手的,是不是超级划算,你看就跟新的一样!”韩梅梅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原来韩梅梅早晨在网上看上的一款神仙水正好有折扣,纠结了一上午还是没舍得买。李雷的这辆摩托车,一下子花了30瓶神仙水的钱,于是韩梅梅怒喊道:你竟然花3万元买这样一个玩意?家里房贷还没有还清呢,你一下子把半年的存款都给花完了,买的时候没经我同意,买卖合同无效。你现在就把摩托车退了。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问题: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房屋的该行为对不同意的一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天李雷下班回家后,看到韩梅梅正准备在网上购买神仙水,李雷大声喊一声:“等一下!老婆,这神仙水,咱过两个月再买吧,我这手头有点紧,你看能不能给我点钱。”说完,李雷拿出6份借条,还有银行转账单,对韩梅梅说:“我投资了一个摩托车俱乐部活动,结果主办方卷款走了,你看看,我当时管朋友借了15万块钱,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啊,你应该帮我承担一半。韩梅梅接过这些借条,上面写的用途为“投资款”。韩梅梅生气的说道:“我对这些借条毫不知情,你借的钱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没有义务帮你还,这是你的个人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 或者 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题:1.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 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签订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权益?(1)首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约定,否则就会变成口说无凭。这个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2)协议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各自名下有哪些财产,房子坐落在哪里,银行存款是哪个银行。对于部分共同所有,部分独立的更加要注意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哪些财产归共同所有。对于银行存款尤其要注意起始时间。涉及到房产的最好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予以公证,以免按照赠与被撤销。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则放弃所有财产。”这就违背了离婚自由的权利。(4)约定了财产归属,别忘了约定债务如何承担。很多时候双方同意财产独立或者部分独立,实际上是与债务承担也是相关的。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债务承担就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即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但至少对夫妻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问题:能否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婚内财产分割经过这件事情呢,韩梅梅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更严了,没多久,韩梅梅又发现了一件事情,两个人收藏的几本邮票集找不到了,一问李雷才知道,原来李雷为了还个人债务,未经韩梅梅同意,变卖了好几本邮票集,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流失,韩梅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问题: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问题:1.个人所有的房屋的租金及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什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归属(一)夫妻二人婚前购买房屋(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写赠与协议不过户情形如何认定?】(2)婚前,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二)父母赠与的情况下:(1)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3)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婚后(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确认父子关系经过各种波折,李雷也发现跟韩梅梅关系有些紧张了,于是,李雷主动向单位请缨,准备去外地工作半年,李雷心想,小别胜新婚,等半年以后回来,说不定跟韩梅梅的关系能缓和起来。半年以后,李雷回到了韩梅梅身边,韩梅梅跟李雷说道:“老公,告诉个好消息,我怀孕了,兴不兴奋,开不开心,我们要有自己的宝宝了!李雷左思右想,又想了小半年,等孩子一出生,他仍然在左思右想,然后他怎么看怎么觉得孩子长得太像隔壁老王了。于是李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否认亲子关系。

 离婚冷静期在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随着和孩子接触的越来越多,李雷发现他还是喜欢这个孩子的,所以经过考虑,他最终撤回来关于亲子关系的诉讼。韩梅梅认为这个婚姻无论如何也过不下去了,其与李雷沟通后,双方去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离婚冷静期为30天,且要求他们提交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关于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韩梅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

篇二:民法典音频讲解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讲解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1、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4、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1、 一般规定,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 4、 肖像权 5、名誉权和荣誉权 6、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1.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日,小美和朋友在某商场吃饭,结账时收银员推荐了办会员卡充值打折的优惠活动,小美心动参加了该活动,并按要求留下了刚换的手机号以及电子邮箱地址。但之后,小美便频繁接到该商场其他商户的广告短信,邮箱中也经常收到垃圾邮件,小美对此困扰不堪。解析: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私自泄露小美手机号、邮箱等不正当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小美的人格权。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2. 征信评价搞错可以要求删改吗? 升职加薪后的小美决定买一辆车犒赏自己,到 4S 店了解过后决定用按揭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小美在办理车贷手续时,被告知有信用卡未及时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车贷业务。但小美从未开通过信用卡服务,她觉得是信用评价搞错了,想到征信评价的影响越来越大,她感到十分担心。

 解析: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经查明小美的不良信用记录真的是无中生有,那么小美有权依法请求信用评价人进行更正,信用评价人也有相应配合办理的义务。所以如果小美的征信评价确实有误,可以请求更正,以减少对自己的不良影响。

 3、 、 遭遇高空坠物被砸伤怎么办? 郁郁寡欢的张三走在回家路上,进入自家小区路过一栋住宅楼时,由于楼上王五家小孩在阳台玩耍时无人看管,将一辆玩具小汽车从窗户扔下。玩具小汽车掉落正好砸在张三头顶,张三瞬间晕倒在地。

 解析: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还明确物业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有关机关要及时查清抛物坠物责任人,强化了他们的责任。

 张三被高空坠物砸伤,王五作为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高空抛物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会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这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兜底”保障的同时也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体育课上学生受伤,学校是否照单全陪?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举证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拒绝校园暴力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篇三:民法典音频讲解

记者·2021年6月下68新闻实践69青年记者·2021年6月下新闻实践取选用但语焉不详。“××(政策名称或简写)指出” “××(政策名称或简写)要求”“××(政策名称或简写)强调”等句式被作为单纯的连接语使用,其后连接记者判断较为重要的内容,但为何重要、引用目的、前后文联系、背景知识等或省略不表,或草草带过,导致读者看完后依然是一头雾水,并没有获得“解读”的效果。出现“读而不解”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记者缺乏对政策文本的了解直接上阵写稿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受制于新闻短平快节奏,在短时间、短文本里无法通透解读。2.“解而不明”。“解而不明”问题在政策解读类报道中的出现更为普遍,其特点是记者尝试对政策进行解释分析,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解读效果不尽如人意,读者出现一知半解、新困惑频出甚至错误理解的情况。出现“解而不明”,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如每个读者知识结构不同,对同一事物的理解力不同;不同媒体定位不同,对同一政策有不同侧重等。但剖析主观原因,则大致有以下这些:记者编辑自身未理解政策,囫囵吞枣式解读导致重点不明、要义不清;采访专家时定力不足,思路跟着专家跑,导致方向跑偏,与目标读者群不吻合;记者编辑本身足够理解政策甚至已经成为领域内半个专家,但由此导致文字输出过于专业,没有充分考虑读者接受度 ;不够贴近读者,导致文章解读重点不符合读者需求等。提升政策解读类报道能效的方向与方法对于上述两类问题,从内容本身看,可以考虑从概念阐释、多角度切口、多媒体展现、用好反馈机制等方式入手,提升政策解读的能效 ;从外部支持看,则需要加强记者编辑队伍的专业性、完善对口跑口机制等。1. 适时铺垫概念。政策解读类文章由于多涉及新制度、新举措,因此经常会出现一些新名词,解释好这些新名词是做好解读的第一步。比如:2020 年 5 月 28 日《经济日报》刊发文章《“两新一重”:兼顾总量增长与结构调整》,文章开头即对“两新一重”做了解释——“两新一重”建设,即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通过开门见山式的概念解释,先让读者对“两新一重”有直观认识,而后对其重要意义、具体措施、关键问题、注意事项等展开表述,才会有的放矢、一目了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有名词,记者编辑在写稿时也要多留心,时刻以读者角度自问,提前一步为读者做好注释工作。2. 多元角度切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政策解读类报道可以尝试从多种角度切入,以不同文体形式对某一政策进行全方位解剖,从而避免出现盲人摸象的结果。如 :2021 年 1 月 7 日《中国经济导报》刊发了一组解读,解读对象为当时水利部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水安全保障规划》。这组报道包括一篇消息、一篇问答版综述以及一个长图解,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从文字解读到图片解读,打出了一套组合拳,较为全面地回答了读者心中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水安全保障规划”的一系列疑问。目前,多角度切入、组合拳式报道在政策解读类报道中被运用得日益广泛纯熟,其形式包含但不限于专家访谈、专家约稿、评论、案例集纳、延伸链接、图片故事等。3. 多种媒介展现。如今,媒体多在往全媒体、融媒体方向转型,一家媒体不再是单一媒介,往往既有报刊,又有网微,还有视频,这也为多媒体展现提供了条件——即多角度切入也可以从多媒介入手,以一图读懂、动画视频、微电影、互动小程序等非文字报道方式进行解读,增加生动性和互动性。如 :对于 2020 年全国两会上通过的《民法典》, “中国日报双语新闻”开展了多样化的解读,包括针对公众关心的一些话题,以长图解的形式一一对号入座,简明扼要给出法律答案 ;以动画视频的形式,从鸡蛋家族遇到的一些糟心事儿出发,在《民法典》中找解决办法 ;以 Vlog 的形式,记者采访两会代表委员讲解《民法典》等等。形式生动新颖、丰富多彩,充分考虑了《民法典》面向所有百姓这一特点,以图和视频的形式普法,相较于专业法律文字更能精准对接普通民众的疑问和痛点。4. 用好反馈机制。相比纸媒时期,如今媒体在获得读者反馈方面渠道更加广泛,电子邮箱、平台留言、文章评论甚至直播互动等,都比早期“读者信箱”之类的书信往来更快速便捷。因此,在开展政策解读类报道时,不妨充分利用这种便利性,通过读者对文章的实时反馈来察觉、了解解读的不足,并以跟踪报道、系列报道的形式解决读者困惑。5. 提升记者编辑队伍的专业性。在政策解读类新闻报道实践中,尤其需要专家型记者的参与。他们必须了解政策所涉领域的基本情况,且对于该领域有持续深入的报道耕耘,才能在政策出台后迅速把握其出台背景、意义和政策亮点,后续对相关专家进行采访时也能有的放矢,以自己的见解与专家平等交流,于交流中出真知。而在新闻输出环节,则能运用自身新闻素养,将政策所涉领域内的情况和专家采访回答以新闻化的方式转化成读者能够理解的表达。可通过建立记者跑口机制、建立媒体专家库资源、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记者编辑在政策解读类报道中尽快上手、精准报道、精确表达。(蔡若愚 :中国经济导报全媒体中心副主任 ;成静 :中国经济导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王

 锋新闻评论融合创新的现实困境与形态重塑——以短视频评论专栏“海报视评”为例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 等新兴技术风起云涌,社交媒体突飞猛进,舆论引导的难度随之加大。传统主流媒体结合媒体格局发生变化的实际,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引领社会舆论取得实效。然而,在融媒转型的进程中,新闻评论作为主流媒体的“优质资源”并未显现出应有的优势,创新手段与呈现方式稍显滞后、单一,难以满足海量受众的多样需要。研究缘起 :可视化新闻评论产品供给不足媒介技术引发的交往方式的变革,不仅改变了政治生态、社会心理、社会情绪、文化关系,而且深刻地改变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全球化进程。

 [1]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举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全媒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导致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9.89 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 9.27 亿,占网民整体的 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 8.73 亿,占网民整体的 88.3%。仅以短视频为例,凭借生动、形象的呈现形式,其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价值越来越被认可,逐渐成为各类互联网应用的基础功能。尤其是在网络新闻领域,短视频改变了新闻叙事方式,进一步扩宽新闻报道渠道,创新新闻传播方式。“无视频,不传播”已成业界与学界共识。媒体融合这一国家战略已向纵深发展,舆论引导进入全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在传播渠道上的优势式微,转型创新、融合发展成为必由之路,只有虚心学习借鉴社交平台、自媒体的成功经验,顺应受众接受习惯的变化,补齐新闻内容的生产范式、传播方式的短板,才能巩固主流地位,做大做强主流舆论。有学者梳理发现,传统媒体在渠道建设上,自主平台的打造与“借船出海”两翼齐飞,融媒体格局逐渐形成 ;在表现形式上,图文音视频、短视频、直播、条漫等一起登场,媒体形态实现了全态化 ;在功能延伸上,从引导功能向“引导 + 服务”双功能驱动,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并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2]在众多新闻体裁中,新闻评论是媒体的旗帜和灵魂,以一种有形的意见直接影响受众,是最直接的舆论引导方式。这也曾经是传统媒体的核心竞争力。然而,随着传播与受众关系的嬗变,媒介边界开始呈现出弱化的趋势。媒介边界的弱化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智能媒体的应用与普及,尤其是算法技术的使用。

 [3] 在媒介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媒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新闻评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随着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勃兴,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参与到新闻评论的进程中去。

 [4] 这也是舆论生态日渐复杂多元的重要因素。在视频网站和社交平台,主流媒体的新闻评论产品供给较为匮乏。尽管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为代表的央媒在短视频生产方面的成功经验为人津津乐道,但总体而言,新闻评论的可视化转型之路依然未能形成气候,可供研究的案例屈指可数。放眼抖音、快手、B 站等平台,专业的新闻时政类评论产品存在感微乎其微。因此,面对海量的视频用户,新闻评论探寻视频化的融合创新突破口已显急迫。“海报视评”的探索 :接入新媒介技术,寻求形态重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创新的起点。媒体是内容产业、摘

 要 :新闻评论是传统媒体的核心竞争力。随着新兴媒介的勃兴,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日新月异的突变,创新与重塑新闻评论的语态、形态已成新型主流媒体的当务之急。本文以大众网·海报新闻短视频评论专栏“海报视评”为例,从新闻评论融合创新的现实困境出发,探寻新闻评论融合发展的具体路径 :形态重塑须与时俱进,拥抱新技术 ;提升影响力需要“借船出海”;掌握新场景方可赢得未来。关键词 :新闻评论 ;媒体融合 ;短视频 ;场景

 青年记者·2021年6月下70新闻实践71青年记者·2021年6月下采编技法●

 甘尚念自 2014 年 2 月开播以来,广西卫视《第一书记》聚焦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一线,走遍广西区内所有的脱贫县,也曾报道过宁夏、湖南、贵州等地的脱贫攻坚工作,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题材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 7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一线采编工作,笔者总结出适用于该领域的采访技巧,仅供业务交流与参考。当采访对象是村民时1.视角平等,力争做到同吃同住同劳动。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道,“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 [1] 。随着交通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这样的描述放在当下农村会有些不精准,但在偏远的农村地区,这样的情况依然存在。我们在报道乡村振兴题材时,经常要去村里采访,快速获取乡亲们的信任并打入他们“孤立的社会圈子”,这是获取真实采访内容的首要前提。在采访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以平等的视角看待采访对象,并且把自己的姿态放低。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会选择在采访对象的家或村委或离其不远的地方住下,力争做到“同吃同住同劳动”。这里的“同劳动”指的是记者跟着拍摄对象到劳动场景去了解他,从而走近他。进村后,笔者习惯将见面地点安排在采访对象熟悉的地点——家里,一则对采访对象的个人信息有初步认知,二则消除采访对象对陌生环境的抵触,使其放松。紧接着,笔者会跟随采访对象到田间地头进行更深入的交流,有了这两个场景的采访作为铺垫,后续的采访大多数会很顺利。2. 挖掘并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意见领袖,最早由拉扎斯菲尔德等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现在普遍指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农村里,在村委任职的村支书或村主任就是乡亲们心中的意见领袖。首先,村支书或村主任在村里拥有声望,他们的说话分量重,容易让人信服。其次,目前广西很多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兼顾村里致富带头人的责任,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大力发展产业,带动村民脱贫致富,从这个角度看,掌握一定的经济创收能力,就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最后,相比其他人,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于工作需要,活动范围广泛、交际能力较强,在把握村一级的信息上,他们拥有更多熟悉度。在进村采访的时候,记者可以充分调动村里意见领袖——村支书和村主任的积极性,根据个人经验,让他们带记者入户采访,一般情况下,采访就成功了一半。3. 构建共通的意义空间。郭庆光在《传播学教程》里将共通的意义空间解释为两层含义 :一是对传播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等符号意义的共通的理解 ;二是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 [2] 。我们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因而我们的意义空间并不完全相同,如果我们需要进行意义的交换或互动,我们就需要通过“共通的部分”当作桥梁来进行。记者与采访对象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大不相同,记者如果要获得有效的信息,就必须主动构建起共通的意义空间,打通桥梁、提高沟通效率。记者如何在短时间内搭建与村民共通的意义空间?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一个技巧——学说当地话,先在语言上建立起亲近性。广西有 11 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所使用的语言很不一样,以壮族为例,不同市县所说的壮话都有差异,记者要全部掌握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难度大、可行性低,但记者可以从基础入手,先学几句问候语,例如“您好”“您吃饭了吗”看到采访对象,第一时间用当地语言进行问候,也许夹着口音,说得也不标准,但是采访对象会感受到记者的用心和热情,很快就能放下戒备。举个例子,广西有一部分人说桂柳话,它是西南官话的一种,在桂柳话中,“要得”在大部分语境中表示“好的、好吧”,即同意的意思,或者作为语气词放在如何巧破乡村振兴题材的采访困境摘

 要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是当前“三农”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乡村振兴题材将是主流媒体报道的重中之重。该题材的报道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居住在村里的乡亲,二是乡村振兴工作者,这两者身份不一样,所涉及的采访技巧也有本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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