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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4篇

时间:2022-10-07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4篇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02020年年66月月0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4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4篇

篇一: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0 2020 年 年 6 6 月 月 0 20 )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

 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

 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

篇二: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

机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新提出的概念,是指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与党纪处分并列的一类惩戒措施。监察机关如何有序、有效作出政务处分,是一个既现实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去年 6 月,课题组采取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围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情况在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研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存在的问题 去年 4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范了政务处分工作。但由于当前正处新老规定交替,监察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问题理论认识不同、实践做法不一,亟待统一和规范。

 (一)处分决定机关难以把握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监察委员会的政务处分代替了之前的行政监察部门的政纪处分。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即行政机关(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政纪处分权依然保留。总的来说,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而政纪处分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该规定还指出任免机关、单位与监察机关不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给予处分。实践中,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虽然在处分实体依据上相同,但在处分决定机关、处分对象、实施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实施效果也不尽相同。那么,什么时候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什么时候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目前尚无成熟的探索经验。比如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监察对象作出处分,理论上应当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鉴于国有企业各自制定的内部惩戒规定在处分种类、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等方面千差万别,在国家层面尚未对上述人员政务处分作出统一规定,或者出台各类监察对象统一的政务处分规定前,不宜由监察机关依照国有企业内部惩戒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建议由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该国有企业相应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 二)政务处分适用依据不统一 1. 如何统一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等不同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在国家出台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前,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主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但因制定的时间、标准、口径不一,处分的松紧度、立法的技术上也有一定差异,不利于体现公平正义。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于 XX 年和XX 年出台,有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尤其与近年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对应的条文不一致。

 此外,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档次共四档,政务处分档次是六档,事业人员处分没有记大过和降级处分档次。

 2. 如何对无实体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依据的监察对象作政务处分?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监察对象全覆盖的情况下,政务处分实体法规却没有及时修改与之对应,造成一种现象即有些监察对象违法却无政务处分的依据。根据调研座谈情况看,课题组梳理了三种特殊情况:一是村组干部、社区干部、国企人员等,在特定事项上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不涉嫌职务犯罪,仅属于职务违法,理论上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可是因政务处分无实体法规依据,就无法给予政务处分。二是因辞职、落选等原因不再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非党员对象,对其在行使公权力期间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立案调查但无法对其进行政务处分。但是如果不立案调查,又不能查清其之前的职务违法行为并追缴违法所得。三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现行的各类政务处分条规都未明确界定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也未界定政务违纪适用于哪种条例法规、给予哪种纪律处分。此类人员有非党

 员村干部、以钱养事从事公务人员等等,在政务处分中对此类人员存在盲区。

 3. 如何界定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之间适用规则? 实际操作中,各地大体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进行适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难以认定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法规的适用。比如行业性的法规有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等系统的处分条例,遇到这些领域的人员,可以引用这些领域的实体法规;专项工作领域法规有安全生产、信访、档案、规划、编制、土地、财政、税务、“小金库”、滥发奖补等专项领域的政务处分实体法规,若这些行业系统的人员违反了专业工作领域的问题,如何适用法规? (三)政务处分程序不明晰 1. 。

 政务处分的权限不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给予监察对象政务处分的审批程序发生了变化。改革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动废止,政务处分意见提请监委委员会审议后,是否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或告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一

 般干部的处分权限如何规定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需要监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做法尚不统一。比如,XX 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出台《XX 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对监察立案案件,对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符合职务违法监察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按照监察立案审查调查程序办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并提出政务处理意见,经本级监委会研究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依法作出处理”。大悟县纪委监委对于副科级以上的公务员作出开除公职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对科员和办事员级别的公务员,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县监察委员会独立作出开除公职处分。

 2. 不同类别的监察对象处分程序不明。改革前,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政纪处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下称《七类案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且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高度凝练、概括的特点,对处分程序的规定较抽象,给予政纪处分的相关程序比较复杂。改革后,监察对象的范围、适用的法律法规明显扩大,实践中更不易理解和

 操作。如,对无党派、民主党派市长给予政务处分无具体操作程序。

 3. 给予退休人员政务处分程序不明。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然而实践中,由于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不是一种处分,而是根据其所犯错误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对于如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前是否需要向其所在单位及同级组织部门征求意见,如何宣布执行等问题,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及文书模板。目前,我市参照政务重处分程序作出取消退休待遇处理决定,审理意见经本级监委会研究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后,按照政务处分决定书格式书写,并顺次编号。

 (四)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后续操作不 规范 1. 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审双方关于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出现明显分歧时相关处分决定和法律文书如何制作的问题。对于出现明显分歧,一时又难以统一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好既要移送审查起诉,又要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的问题。我市的做法是,政务处分采用审理部门意见,将该问题作为违纪违法

 事实认定并适用相应条规给予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则采用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将该问题作为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

 2. 难以把握有关案件移送起诉标准的问题。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调查结束后,对于罪行较轻的三类犯罪案件,即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案件,如何把握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是一个难题。

 3. 涉刑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问题。对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党纪处分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方面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给予撤职以上处分。而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处分档次等内容。这可能产生对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时,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在政务处理结果方面不平衡。《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对免于刑

 事处罚、相对不起诉的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没有具体处分档次规定。

 二、几点对策建议 (一)建议健全和完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体系。以《监察法》为中心,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建立与党纪党规统一的公职人员奖惩实体法体系。如目前正在运行的政务处分依据的实体法规需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厘清处分决定机关、处分程序、违法违纪情形等内容,逐步修正;对无政务处分依据的公职人员可以探索立法或者总结经验做法,如电力、移动公司等部分国企,已出台了本系统的处分条例,为统一法规的出台奠定基础。符合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社区干部,可以参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对他们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二)建议统一党纪政务处分种类、影响期。《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在处分种类上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种类相一致。记过与记大过合并为记过,种类五种:(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撤职);五(开除)。以利于在处分实践中,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维护纪法严肃性。同时受处分影响期与

 之配套,警告一年,记过一年半,降级、撤职二年,做到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档次及影响期相一致,进一步提升执纪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建议出台立法解释、公布典型案例 。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应专门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给予说明,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切实做到规范实用、操作可行。

 (四)建议完善处分程序。建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对象由监察机关进行处分,对存在一般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对监察立案案件,以及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符合职务违法监察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按照监察立案调查程序办理后,除给予政务重处分等情形必须经同级党委批准外,一般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并提出政务处理意见,经本级监委委员会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对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给予政务处分或对政府组成部门班子成员给予政务重处分,建议以市监察委员会名义将政务处分函告市政府。

 (五)建议分类处理涉刑案件。一是对于“先处后移”的涉刑案件,建议加强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沟通协调,适时提前介入,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召开业务讨论会进行研讨、

 论证,抓准主要问题严格审核、准确认定,对涉刑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作为一般违纪违法事实认定,或不作为处分依据由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协商移送处理问题,确保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二是对于罪行较轻可能作出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案件,特殊情况下建议在移送前先作出相应党纪处分,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相应的政务处分。三是对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或因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的处分档次。

篇三: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

处分法实施的意义、处分流程及其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2020 年 6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该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已经施行。笔者结合党纪、党规、法律规定对《政务处分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的不同及相互如何匹配、政务处分的流程及救济途径等内容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及总结,供各位参考。

 一、

 《政务处分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1. 该法出台使得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适用政务处分有“ 法 ” 可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不同类别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的处分规定。2018 年 0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后,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其他依法履行公职

 的人员均被涵盖在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和管辖范围内,监察委有权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监察委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中的这个“违法”,是否仅指公职人员存在违反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的行为,监察委才能对其作出政务处分呢?实践中有不同认识,虽然 2018 年 04 月 16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但该暂行规定毕竟不是《立法法》意义上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政务处分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以后监察委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作出政务处分程序等都适用《政务处分法》这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2. 明确细化了监察委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期限,违法行为,作出程序及救济渠道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未对监察委适用政务处分的,期限,违法行为,作出程序及救济渠道予以细化的具体的规定。虽然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一定程度上对上述内容作出了细化的具体规定,但该暂行规定在违法行为认定、政务处分期限、作出政务处分的程序、对政务处分不服后复审、复核等方面的内容仍旧不够完善,《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对上述内容均有细化、具体、明确的规定。

  3.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匹配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的专责机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故,《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内容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限,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适用不同政务处分的规定)与党纪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的重要体现。

  4. 明确了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并行的法律制度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仅能作出处分。

  政务处分与处分两种制度是并行的,并且任免机关、单位是对其所任命、管理的公职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若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还可以向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

 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多数履行公职人员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他们既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还要遵守法律法规,那么,当既是党员又是公职人员的人存在《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如何匹配适用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呢?

  (一)纪律处分与政务处分之间的对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处分对比如下表所示:

  (二)纪律处分与政务处分之间的匹配适用

  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应当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若既是党员又是

 公职人员的人同时存在违反党章、党纪、党规及违法行为时,监察机关对其作出的政务处分与党组织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的轻重程度

 应当相匹配,轻纪律处分对应轻政务处分,重纪律处分对应重政务处分。轻重情况对应关系可参考上表。

 三、

 纪律处分与的政务处分影响

  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汇总如下表所示:

 四、

 政务处分程序

  笔者参考《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程序简要图示如下:

 五、

 政务处分的救济途径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复审复核的情形及结果如下表所示:

篇四:企业政务处分由谁决定

20.06.22 学 法 用 法

  尊 法 守 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 习 解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仍政仍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匽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匽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前 言

 目录 CONTENTS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01 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2 政务处分法全文详细解读 03 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区别 04 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05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01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二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重要意丿 (一)

 (二)

 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劢、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乀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举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举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是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

 重要意丿 (一)

 (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不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丿务,实现党纪不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亍推迚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仍严治党治吏,推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丿。”

 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2

 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 2019年年初,制定政务处分法刊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刉。按照工作安排,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

 根据工作职责,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卲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与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乢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迚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刊入立法规刉。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司法和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2019年6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将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不国家监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与班,迚一步研究论证,形成正弅草案,亍2019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绊过今年4月二审、6月三审,亍6月20日通过。

 仍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最后审议通过,正好一年时间,迚入审议程序丌到8个月,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迚程可以称得上快。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着眼亍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姕高敁的监督体系,完善不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仸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丌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不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不党纪的衔接,推劢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敁贯通。

 二 三 基本 思路 基本思路

 政务处分法全文详细解读 03

 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七章68条,13270字。

 总

 则 政务处分的程序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附

 则 复审复核 法律责任

 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仍政仍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匽五条规定的人员。

 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戒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丌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不教育相结吅,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吅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绊法定程序,丌受政务处分。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匽二个月; (三)记大过,匽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匽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乀日起生敁,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乀日起计算。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仸,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匽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戒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仸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仸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匽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刊情形乀一的,可以仍轻戒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绊查证属实的; (四)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戒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戒者辅劣作用的; (六)主劢上交戒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仍轻戒者减轻情节。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匽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丏具有本法第匽一条规定的情形乀一的,可以对其迚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戒者予以诫勉,免予戒者丌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丌明真相被裹挟戒者被胁迫参不违法活劢,绊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戒者丌予政务处分。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匽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刊情形乀一的,应当仍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敀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丼、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戒者伪造、隐匼、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丌上交戒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仍重情节。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匽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刊情形乀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敀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戒者有期徒刈以上刈罚(含宣告缓刈)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刈,刈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戒者幵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戒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刈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丌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戒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丌起诉决定戒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刈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丌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匽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乀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丌得超过四匽八个月。

 第匽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丌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匽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匽八条 担仸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戒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匽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匽条 法律、法规授权戒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仍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仍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戒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匽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戒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匽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仍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仍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戒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戒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匽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匽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戒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戒者劳劢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匽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仸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戒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全文解读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匽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戒者依照本法第二匽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戒者劳劢关系处理的,丌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匽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戒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戒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戒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亍国家财产戒者丌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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