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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5篇

时间:2022-10-08 0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5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 乡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优化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5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5篇

篇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管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优化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探索和深化改革创新管护机制,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 1. . 立足 当前,着眼长远。立足解决当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责任不明、粗放管理、缺失管护、无钱管理等突出问题,发挥现有设施设备应有效益,着眼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实现农村繁荣稳定的大局中全盘谋划,整体推进。

 2. 行政 主导,村级主体。坚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强化各级政府与部门的服务意识与职责,把资源、服务、管理

 下放到村级组织。尽最大努力满足群众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充分发动农民参与,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努力实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民参与、农民所有、农民受益。

 3. 创新 机制,务实求效。进一步明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和责任事项,落实村级的主体责任、镇级的管理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分行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机制、管护范围、管护标准、人员费用、资金管理、监管办法等,用制度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4. 因地 制宜,分类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特点,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

 5. 公开 透明,强化监管。坚持阳光下操作,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全面公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管护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提高透明度, 做到阳光运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行正常、管理规范、管护到位、发挥效益。

 (三)主要目标

 在县级部门指导下开展管护改革试点,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等九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2021 年 4 月,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

 意见》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编制;2021 年 10 月前形成总结上报县,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护模式,发挥示范作用。

 到 2025 年,实现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的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 2035 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各村、党政办、乡村振兴办、水利站、卫计办、安办、民政办、财政所、村建办、道安办、农业服务中心、文化站、环保站、国土所、林业站、卫生院、清凉中学、清凉中心小学、清凉中心幼儿园、供电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明晰的管护责任制度 ( 一 )

 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建立管护机制。(各村、财政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加快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具体结合工作职责,分别明确交通设施、文教养老、医疗卫生、农村卫生保洁、绿化养护、道路维护、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维护、旅游设施维护、有线电视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维护、污水设施维护、供电设施维护、宽带网维

 护、邮政信件快递等设施管护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党政办、水利站、卫计办、安办、民政办、财政所、村建办、道安办、农业服务中心、文化站、环保站、国土所、林业站、卫生院、清凉中学、清凉中心小学、清凉中心幼儿园、供电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各村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具体管护责任,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带领和依靠农民群众,协助和监督各类管护人员,做好村庄环境日常管护工作。对于应由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村民自治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各村负责)

 )

 (四)

 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惠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各行业部门专业主体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加强业务指导。(各村、镇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受益者责任。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也是参与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探索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

 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做好房前屋后的物件规整、卫生清扫、水沟清淤等工作,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各村负责)

 三、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一)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镇直相关行业部门、各村负责管护。鼓励各村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保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各村负责)

 (二)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或各村负责管护。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各村负责)

 (三)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部门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村建办、道安办、水利站、文化站等各成员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支持有条件的村

 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 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路径和时间表。(各村负责)

 四、完善相关的管护配套制度 (一)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县政府或其授权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乡镇和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镇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逐步建立健全镇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各项管护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镇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

 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村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镇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各村、各镇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见附件),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编制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管护责任清单要明确管护对象, 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因地制宜,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不断健全管护清单。(镇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 一)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所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体制,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所负责)

 (二)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人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村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村级组织可通

 过各种渠道积极筹措管护资金。探索设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财政所、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及各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 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民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各村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确保发挥效益。(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创新管护体制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跟踪督促,全面落实改革措施。(党政办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营质量和服务效果检查,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乡村振兴办、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镇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村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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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抓好试点示范。各村、各镇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选择具备条件的村开展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防止一哄而上、急躁冒进。要及时梳理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各村、各镇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

 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使用者付费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农民增强契约意识。畅通意见表达渠道,积极回应各方合理关切。(党政办、各村负责)

 附件:

 1.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2.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3.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1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领域 管护目录 管护监管责任单位 备注

 1 水利设施 小型水利工程 水利站、各村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农业服务中心、各村

 农村供水 水利站、各村

 2 电力能源设施 电力设施 供电所、各村

 3 交通设施 农村公路 道安办、各村

 国有林场林业专属道路 林业站、相关村

 候车亭 道安办、各村

 4 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环保站、各村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村建办、相关村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村建办、各村

 农村公厕(含旅游公厕)

 村建办、文化站、各村

 绿化设施 林业站、各村

 5 教育卫生设施 小学、中学 清凉中心小学、 清凉中学

 幼儿园 清凉中心幼儿园

 乡镇...

篇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

iddot;农. 一 经营管理 · 农 村经 滚

 2010年第1期

 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存在问题的制度分析 房桂 芝董礼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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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而 言 ,投 入 是 基 础 、 管 理 是 关 键 , 没 有 管 理 就 没 有 效 益 , 管 理 跟 不 上 ,效 益 就 不 能 发 挥 。为 了更 好 发 挥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作 用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明 确 提 出要 健 全 农 村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机 制 ,提 高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综 合 利 用 效 能 。但 从 农 村 实 际情 况 看 ,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 这 些 问 题 不 及 时 有 效 的 得 到 解 决 ,将 严 重 影 响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使 用 效 益 ,也 将 会 影 响 新 农 村 建 设 目

 标 的 实 现 。

 一、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1.有 人 建 无 人 管 目前 ,全 国各 地 大 部 分 村 庄 的水 、 电 、 路 、 有 线 电 视 等 已 建 立 起 来 , 但 都 处 于 无 人 管 理 的 状 态 。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缺 乏 合 适 的 管 理 机 制 和 管 理 办 法 ,

 管 理 模 式 也 缺 乏 创 新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无 偿 服 务 ,农

 民无 偿 使 用 ,人 人 有 使 用 的权 利 ,却 没 有 人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的 义 务 。结 果 造 成 一 些 村 庄 的 水 泥 路 由 于 在 修 建 过 程 中 偷 工 减 料 , 或 使 用 过 程 中 超 强 度 使 用 , 公 路 用 不 了 多 长 时 间 就 变 得 坑 坑 洼 洼 ;有 的 村 虽 然 用 起 了 自来 水 ,但 自来 水 时 有 时 无 ,根 本 不 能 满 足 农 民 的 日常 生 活 。甚 至 有 的 村 庄 的 自来 水 根 本 不 能 作 为 生 活 用 水 ; 有 的 村 的 健 身 器 材 则 被 偷 走 或 遭 损 坏 ;

 “ 农 家 书 屋 ” 要 么 书 籍 不 能 满 足 农 民 的 需 求 , 要 么 不 开 放 ,要 么 利 用 率 低 , 只 是 成 为 应 付 上 级 检 查 的 摆 设 。

 从 实 际 情 况 看 ,农 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存 在 很 大 漏 洞 ,许 多 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处 于 瘫 痪 状 态 。

 2.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El 常 维 护 、后 续 投 入 资金 不 足 ,运 营机 制 存 在 问题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使 用 率 高 、损 耗 大 ,需 要 经 常 维 护 ,但 目前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基 本 上 处 于 无 人 管 理 和 维 护 的状 态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不 仅 无 人 管 ,更 重 要 的 是 无 钱 管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维 护 缺 乏 维 护 资 金 ,政 府 只 管 前 期 投 入 建 设 ,不 管 后 期 维 护 资 金 的 投 入 ,致 使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日常 维 护 、 后 续 投 入 资 金 不 足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维 修 费 用 基 本 上 是 由 村 集 体 承 担 , 据 我 们 在 莱 西 走 访 调 查 发 现 , 有 的 村 村 集 体 有 固 定 收 入 , 但 * 本文 系山 东省教育厅 2007 年度社会科学计划项 目 “ 对农村公共管理问题的研究” (编 号:S 07W B11)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

 ·115 ·

 农村经济 2010 年第 1 期 对 于 大 多 数 村 庄 来 说 ,村 集 体 收 入 微 乎 其 微 ,许 多 村 庄 连 村 干 部 的工 资 都 支 付 不 了 ,何 谈 对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维 修 和 管 理 。而 且 在 实 际 中 我 们 发 现 一 些 现 象 :

 由事 业 单 位 出 资 兴 建 的 一 些 基 础 设 施 项 目如 电 、

 有 线 电视 等 日常 维 护 基 本 可 以保 证 ,但 由政 府 出 资 兴 建 的 一 些 公 益 性 设 施 如 路 、农 田水 利 设 施 、 图 书 馆 等 却 没 有 相 应 的 维 护 经 费 ,缺 乏 专 人 维 护 。

 3.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评 估 重 数 量 轻 质 量 、重 投 入 轻 管 理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评 估 是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重 要 方 面 ,但 目前 地 方 政 府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评 估

 存 在 着 “形 式 主 义 倾 向 ” 。政 府 在 评 价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成 效 时 ,其 评 价 标 准 只 是 投 入 了 多 少 资 金 、修 了 多 少 里 程 的 公 路 、 有 线 电 视 的普 及 率 、 自来 水 的 普 及 率 、 网 络 普 及 率 、 图 书 馆 的 面 积 是 多 少 平 方 和 有 多 少 藏 书 、 多 少 光 盘 等 ,只 重 视 数 量 ,不 重 视 质 量 和 效 率 ;只 重 视 前 期 投 入 ,根 本 不 重 视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后 的使 用 效 率 和 管 理 效 率 ,导 致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很 大 ,但 群 众 满 意 率 却 不 是 很 高 。

 二 、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存 在 问题 的 制 度 分 析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在 管 理 上 存 在 的诸 多 问 题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其 中 固然 有 资 金 的 缺 乏 、 意 识 的 落 后 等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制 度 设 置 的 缺 陷 。

 1. “ 公 用 地 ”悲 居 J “ 公 用 地 ” 悲 剧 是 由美 国新 经 济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哈 丁 在 198 6 年 提 出 的 观 点 。

 他 以公 共 牧 场 上 牧 民 们 可 以 自由 放 牧 为 例 描 述 了“ 公 用 地 ”悲 剧 的 发 生 机 制 :每 个 理 性 的 牧 民都 会 追 求 使 用 最 大 化 。在 公 共 牧 场 上 , 牧 民会 有 意 或 者 无 意 地 问 自 己 :

 “ 增 加 一 头 牲 畜会 带 给 我 多 大 的 效 用 ?” 。

 这 个 效 用 有 正 负 之 分 , 正 效 用 是 增 加 了一 头 牲 畜 带 来 的好 处 , 利 益 归 牧 民 自 己所 有 ; 负 效 用 则 是 由 于 增 加 了一 头 牲 畜 而 对 公 共 牧 场 形 成 的 过 度 放 牧 ,而 过 度 放 牧 的 后 果 是 被 全 体 牧 民 所 分 担 ,对 每 个 增 加 牲 畜 头 数 选 择 的 牧 民来 说 ,其 负 作 用 仅 仅 是 若 干 分 之 一 。

 正 负 效 用 计 算 的 结 果 ,是 每 个 理 性 放 牧 的牧 民都 会 增 加 自

 己 畜 牧 的 数 量 ,而 且 会 不 断 增 加 。“‘公 有 化 的 牧 场 + 私 有 化 的 畜 群 ’ 体 系 实 际 上 使 每 一 个 ‘理 性 的 ’ 牧 人 因 做 错 事 而 得 到 奖 赏 ” , “ 牧 民们 为 了追 求 自 己 的 最 佳 利 益 不 断 在 公 共 牧 地 上 过 度 放 牧 ,最 终 导 致 公 共 牧 地 的 贫 瘠 荒 芜 。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而 言 , 基 础 设 施 属 于公 共 资 源 。

 比 如 说 农 村 公 路 是 农 村 使 用 频 率 较 高 的 基 础 设 施 ,

 公 路 不 仅 改 善 了村 民 的 交 通 环 境 ,更 重 要 的 是 公 路 把 村 民与 外 面 的 世 界 连 接 了起 来 。“ 村 村 通 ” 公 路 便 利 了农 民 的 运 输 生 产 ,农 民 在 运 输 时 为 了 获 取 最 大 的经 济 利 益 ,往 往 要 超 载 运 输 ,特 别 是 外 地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超 载 车 辆 为 了 躲 避 高 速 公 路 的 收 费 检 查 也 往 往 走 乡 村 公 路 。

 但 村 级 公 路 的 承 载 能 力 是 有 限 的 .

 对 于 运 输 者 个 体 来 说 ,超 载 运 输 和 不 超 载 运 输 ,无 异 前 者 的 收 益 要 大 于 后 者 。

 虽 然 国 家 禁 止 超 载 ,但 那 主 要 是 针 对 高 速 公 路 的 ,对 乡 村 公 路 国 家 即 使 有 法 律 的约 束 也 没 有 执 法 人 员 的 监 督 , 即 使 自 己 不 超 载 也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奖 励 ,超 载 运 输 不 仅 不 会 受 到 惩 处 ,而 且 会 带 来 更 大 的 收 益 。

 因 此 , 每 个 运 输 者 只考 虑 自己 的 收 益 而 不 考 虑 公 路 的 承 载 能 力 ,再 加 上 许 多 村 级 公 路 在 修 建 过 程 中偷 工 减 料 ,村 级 公 路 终 于 难 负 其 重 ,最 终 变 得 坑 坑 洼 洼 。这 就 是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存 在 的 “ 公 用 地 ” 悲 剧 。

 2.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制 度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4E 指 标 , 即 经 济 ( economic ) 、

 效 率 ( efficiency) 、

 效 果 ( effectiveness) 、公 平 ( equity ) 。由于 公 平 性 在 市 场 机 制 中很 难 加 以界 定 , 因 此 世 界 上 大 多 数 国 家 的绩 效 评 估 标 准 是 以 “ 3E ” 为 指 标 ,即 经 济 、效 率 和效 果 。政 府 的 绩 效 评 估 是 政 府 为 了 提 高 整 个 政 府 组 织 的 绩 效 而 采 取 的 对 多 元 产 出 进 行 评 估 的 衡 量 机 制 ,

 为 了保 证 评 估 的公 正 、 客 观 , 西 方 各 国 政 府 都 制 定 了 相 对 完 善 的评 估 标 准 和 体 系 。任 何 绩 效 评 估 都 不 可 能 设 计 和 执 行 得 完 美 无 缺 , 由于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主 要 是 用来 评 估 政 府 工 作 成 绩 和 行 政 效 能 的 , 而 数 量 、

 比率 等 可 以 量 化 的 指 标 则 是 最 容 易 和 最 直 观 的 标 准 , 因 此 量 化 指 标 就 成 为 各 国 政 府 在 绩 效 评 估 中使 用 最 多 的标 准 。特 别 是 我 国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刚 刚 起 步 ,数 量 化 的指 标 几 乎 成 了唯 一 的评 估 标 准 .而 且 我 国政 府 评 估 基 本 上 以 官 方 评 估 为 主 ,多 是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评 估 。对 下 级 官 员 来 讲 ,数 字 是 说 明 自 己工 作 成 绩 的最 有 说 服 力 的证 据 , 而 上 级 官 员 在 评 价 下 级 官 员 时 ,也 往 往 选 择 那 些 容 易 量 化 的 客 观 指 标 。因 此 , 我 国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重 数 量 指 标 、

 轻 民 意 指 标 .评 估 指 标 中 根 本 不 设 民 众 满 意 度 ,也 不 让 公 众 参 与 。

 这 种 评 估 机 制 用 于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评 估 就 只能 是 只 注 重 投 入 的 资 金 、 公 路 的 里 程 、 有 线 电 视 的 普 及 率 、自来 水 的 普 及 率 、网络 普 及 率 、 图 书 馆 的 面 积 、 藏 书 的 多 少 等 ,至 于 自来 水 是 否 符 合 饮 用 标 准 、“ 农 家 书 屋 ” 是 否 对 农 民 开 放 与 是 否 满 足 农 民 的 需 求 等 则 在 评 估 中被 忽 略 不 计 。绩 效 评 价 机 ·116 ·

 农 村经 济 2010 年 第 1 期 制 的 不 完 善 是 导 致 政 府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只 注 重 前 期 投 入 ,而 忽 视 后 期 管 理 和 维 护 的 重 要 原 因 。

 三 、 建 立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1.明 确 责 任 ,建 立 多种 形 式 的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护 体 制 和 运 营 方 式 , 避 免“ 公 用 地 ”悲 剧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缺 位 的 重 要 原 因 是 权 责 不 明 ,导 致 有 人 建 无 人 管 。要 避 免 “ 公 用 地 ” 悲 剧 ,就 必 须 对 已经 存 在 的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重 新 理 顺 关 系 ,明 晰 产 权 , 明 确 经 营 和 管 理 责 任 ,实 行 责 任 制 和 问 责 制 ;对 在 建 或 即将 建 设 的新 项 目 ,必 须 在 建 设 之初 就 坚 持 “ 谁 投 资 ,谁 拥 有 产 权 和 收 益 权 ” 的 原 则 , 0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的基 础 设 施 ,建 立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对 于 国 家 和 集 体 投 资 的 纯 属 公 益 性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应 由政 府 承 担 管 护 责 任 ,安 排 支 出 管 护 费 用 ;一 些 准 公 益 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工 程 的 管 护 可 以 引 进 市 场 方 式 ,推 行 公 司 合 营 合 作 模 式 或 民 营 模 式 ; 对 于 小 型 基 础 设 施 , 则 可 以 采 取 承 包 、租 赁 、 拍 卖 、 转 让 等 形 式 , 明 确 管 护 责 任 。

 2.建 立 数 量 与 质 量 并 重 的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政 府 应 建 立 新 的绩 效 评 价 标 准 , 一 方 面 要 将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纳 入 评 价 体 系 , 既 要 评 估 政 府 的投

 入 资 金 和 产 出 数 量 。更 要 评 估 公 共 设 施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使 用 寿 命 , 以保 证 其 效 率 的 发 挥 ;另 一 方 面 要 建 立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中 的公 众 参 与 机 制 ,要 在 评 估 指 标 中设 立 民 众 满 意 度 指 标 ,让 农 民参 与 评 估 。

 3.提 高农 民素 质 ,积 极 发 挥 农 民 3--与 农 村 公 共 事 务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虽 然 主 要 依 靠 政 府 投...

篇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

基础设施长效维护管理办法 多年来我镇通过实施美丽乡村、镇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较好地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农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但是在工作中,也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后续管理资金难以为继、长效监管机制亟待完善、一些新农村村点“脏乱差”反弹等现象。为进一步巩固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果,确保已建成的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作用,让农民群众长久受益,现就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人居环境为核心,以完善长效管护机制为目标,通过建立乡村道路、水利项目、绿化工程、垃圾处理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设施平安通畅,农田水利设施功能实现长效、可持续发挥,绿化植物生长良好,镇村环境整洁有序,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建管相结水平。

  二、工作重点

  1.确保道路养护到位。加强道路养护,落实养护费用和工作责任,确保村内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破损和积水,桥涵、盖板等道路设施完好,道路两侧宜林路段植树绿化、排水畅通。不得在路上堆放物品、倾倒垃圾、阻碍畅通。

  2.实现水库水塘水渠水陂等水利设施正常使用,水质清洁。要加强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塘水渠水陂疏浚加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划分规定,确保畜禽养殖零排放,做到水塘水渠河道无垃圾和杂物,小二型水库水质三类以上。

  3.确保绿化管护良好。保护村庄上的古树名木,爱护花草树木,村内公共绿化有专人负责养护管理;村庄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房前屋后等具备绿化条件的地方结合井冈蜜柚老乡工程做到应绿尽绿,无枯株、缺株,美化农村生态环境。

 4.实现垃圾定点处理。建立“户保洁、村收集、镇转运”的垃圾处理体系。镇成立垃圾清运队伍,配备清运车辆,负责收集转运各村点垃圾,要明确保洁员和清运人员责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乱倒垃圾,不乱飘垃圾,不留垃圾死角。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权属清晰、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镇政府负责全镇农村基础设施维护日常督查指导。各行政村作为实施运行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通过制订村规民约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村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的齐抓共管机制,同时组织村民对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要以资金作保障,既要努力争取各级财政扶持,更要千方百计拓宽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多渠道筹集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主要由村级集体收入或由受益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解决;要将承包、租赁、拍卖、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等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乡镇(街道)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大力争取上级项目支持。二要加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投入力度。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对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的作用,动员群众主动筹资投劳,用于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真正做到“自己的事自己议、自己办、自己管”。三要探索市场运作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和“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建房、林木采伐等损耗基础设施事项通过制定村规民约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弥补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和农村环境治理资金不足问题,使农村基础设施逐步走上“平时有人管、坏了有人修”的良性轨道。

篇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

XX 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按照XX区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农村公路管护体制及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护力度,有效巩固建设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养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后期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为主要任务,以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为总目标,推动落实政府在农村公路管护中的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农村公路的管护,构建完善“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路管护体制机制,为实现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支撑作用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农村公路管护体制,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三级管养体系,明确农村公路管护主体和责任,

 落实管护队伍和管护经费,全面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优良”,确保全区 XXXX 公里农村公路(其中:县道 XX 公里,乡道 XX 公里,村道 XX 公里,组道 XXx 公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人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管理日常化,实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1.健全路政管理机构。大力推行区级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建立“区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三级联动、专群结合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大农村公路日常综合执法,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继续落实镇有交管办、村有养护队,做到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2.严格管理公路两侧建控区。县道两侧边沟外各 10 米,乡村组道路两侧边沟外各 5 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建房、临时搭建等违章活动。落实公路两侧建筑物报批须先经区交通运输部门(县道)同意后,住建、国土等部门方能审批建房手续的联合审批制度。

 3.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深入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占道经营、私设平交道口、违章建筑、乱堆乱放、倾倒垃圾等占用公路、侵占公路产权的行为,营造畅

 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4.构建部门联动的综合执法体系。整合交通路政、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农业、水务等部门执法力量,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以镇、村重要节点为支撑,形成区、镇、村全覆盖的道路交通综合执法网络。

 5.加快推进农村交通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数字化、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共享“雪亮工程”和气象、水利、国土等信息资源,推动农村公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二)养护常态化,实现“有路必养、养必优良”。

 1.建立多元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坚持管养并重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三分建设、七分养护”的理念,建立县道县(区)管、乡道乡管、村(组)道村管的三级养护管理模式,实现区有公路管理所、镇有交管办、村有养护队的综合管养体系,明确县、乡、村各级职责。区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县道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指导协调培训各乡镇做好乡、村、组道路的日常养护及桥梁管理工作;镇交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管理养护工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村养护队负责本村村组道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及时进行道路清扫和巡查工作。县、乡、村三级联动实现全区县、乡、村、组道路管养覆盖率 100%,做到“有路必养,养必优良”。

 2.探索农村公路市场化养护。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改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质量检测结果评定作用,择优选定养护队伍。

 3.提高农村公路专业化养护水平。按照“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专业化”的要求,优化现有养护队伍,对养护人员定期开展养护专业理论培训指导,建立更加高效、稳定、专业的养护队伍,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管理养护中的作用。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以及路面修补、桥涵构造物修复等小修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作实行专业化养护。

 4.积极发动农村群众参与。构建专群结合的养护机制,将村组道路日常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贫困家庭或个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5.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树立“建养并重”的理念,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的比例不低于 80%,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逐年上升。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建设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效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组织体系,特成立 XX 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XX 区交通局局长 成员:XX 局党组成员、区公路管理所所长 XX 局党组成员 XX 区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XX 交战办副主任、路政所所长 XX 区路政所副所长 XX 区路政所副所长 XX 区公路管理所养护股长 XX 区交通局公路股工作人员 XX 区交通局公路股工作人员 XX 区交通局质检站负责人 XXXX 镇副镇长 XXXX 镇副镇长 XXXX 镇副镇长 XXXX 镇副镇长 XXXX 镇副镇长 XXXX 镇副镇长 XXXX 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公路管理所,由 XX 同志牵头, XX、XX 等同志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护体制改革中的指导、协调、培训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管养资金投入增长机制,采用财政投资、社会集资、企业捐资、群众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管养资金。区政府将养护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升,逐步加大养护资金投入。为保障我区农村公路正常运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行及良好的路容路貌,经测算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总额县道不低于 10000 元/年.公里(年财政补助不低于 82万元)、乡道5000元/年.公里(年财政补助不低于121万元)、村道 3000 元/年.公里(年财政补助不低于 55.5 万元)、组道2000 元/年.公里(年财政补助不低于 170.80 万元)的标准。

 (三)加强对管养的监督考核。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指导各镇推行养护责任公示制度,分路分段设立养护管理责任公示牌,对养护里程、养护标准、养护单位(责任人)等信息全面公示公开,实行县道由区公管所考核、乡道、村道、组道由各镇交管办考核,所有道路实行每月考核、季度评比,年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区财政兑现养护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作为安排下达农村公路项目计划的重要前提。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深化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管理养护成果及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等,强化群众爱路、护路的主人翁意识,提高群众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用于村组道路管护的认识和积极性,在全区上下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浓厚氛围。

篇五: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谁负责

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解决长期以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 确保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持续发挥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入建设公共基础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后, 移交所在乡 镇(街道)、 村管理使用。

 其产权归属工程所在村集体所有。

 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建立管护制度、 细则, 订立各项管护合同, 使管理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 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排灌渠、 末级渠系节水工程、 塘坝、 泵站、 机井、 管灌、 喷灌、微灌、 农村道路、 蓄水池等)

 的除险加固、 水毁修复、 清淤、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在乡 镇(街道)、 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 区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评价。

 乡 镇(街道)

 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村域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受益农户负责受益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

 管护人员数量根据项目工程布局, 工作

 量大小, 在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运行使用年限内完好无损的前提下进行配备。

 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 镇(街道)、 村、 经济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 制度和操作性、 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 并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 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 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负责跨行政村的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指导村组加强管理和维护; 村委会要负责支持本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区、 乡 镇(街道)

 工程管护组织要对项目所在乡 镇(街道)、 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 年终进行总评。

 乡 镇(街道)、 村应每季检查一次, 半年一小结, 年终一总评。

 第八条

 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坝、 塘、 渠、 沟、 喷灌、管灌、 泵站、 道路、 蓄水池等工程, 都要实行承包管护, 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 明确管护内容、 管护标准, 明确责、权、 利。

 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 一般 1—3 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级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内容包括:

 管护人员基本情况, 公共基础设施利用情况, 工程设施布局情况, 管护内容, 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区、 乡 镇(街道)、 村要采取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 法规, 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 规民约》 之中, 做到家喻户晓, 老幼皆知, 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公共基础工程运行的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 报村委会初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定并报区级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要尽量保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 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政治素质好, 热心公益事业, 热爱管护工作, 作风正派, 责任心强, 办事公道,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 有一定文化程度, 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 操作规程, 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 坚守工作岗位, 尽职尽责, 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 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 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 由村委会或乡 镇(街道)

 与之签定聘任承包合同。

 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 不能完成管护任务, 经村委会提出解聘, 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批准, 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

 乡 镇(街道)、 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 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村、 经济合作社要自行筹集管护经费,区、 镇(街道)

 财政适当补贴等形式, 用于工程维修及管护人员的报酬。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同时对举报、 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 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 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 除解聘外, 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 要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 教育、 经济制裁,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由东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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