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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7篇

时间:2022-10-12 10:00:07 来源:网友投稿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7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仅1年,电子劳动合同从“可以采用”实现“普及应用” 自2020年3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7篇

篇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1 年,电子劳动合同从“可以采用”实现“普及应用”

 自 2020 年 3 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以来, 仅1 1 年时间,“电子劳动合同”逐渐从“ 可以采用”到“ 普及应用”,全国 0 10 多个省市全面普及应用!

 普及情况:1 1 年,从 “ 可以采用 ” 、 “ 指导使用 ” 到 “ 普及应用 ”

 0 2020 年 年 3 3 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首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2021 年 年 7 7 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自此,电子劳动合同时代正式来临。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沈阳、浙江、福建、海南、天津、辽宁、山东、深圳、武汉、云南、吉林等十多个省市纷纷出台政策,实现电子劳动合同 普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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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2020 年 11 月 2 日,北京市人社局率先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推进实施电子劳动合同,延续 30 多年的纸质劳动合同将逐步进入电子化新时代,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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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2020 年 11 月 6 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率先在全省推行电子劳动合同试点,积极探索“互联网+劳动关系”工作,打造高效便捷的企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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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

 2020 年 11 月 17 日,沈阳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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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2020 年底,杭州人社局建设完成杭州人社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简称“杭云签”),2021 年 3 月初杭云签在杭州全市推广运行,契约锁成为杭云签平台的网签服务商之一,共同推进网签劳动合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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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2021 年 2 月,青岛市人社局等 4 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和电子集体合同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电子合同签署服务商,在 3 年内逐步为青岛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免费的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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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2021 年 5 月,深圳市人社局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深圳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为全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提供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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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2021 年 7 月 28 日,省人社厅转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在全省部署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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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2021 年 7 月 28 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指导全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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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2021 年 8 月 3 日,湖北省宜昌市人社部门从人力资源服务管理的源头切入,采取“政府投资开发、企业免费应用”模式,开发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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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2021 年 8 月 4 日,海南省人社厅转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推动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电子劳动合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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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2021 年 8 月 19 日,闵行区人社会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发布上海市首份电子劳动合同操作指引,并于次日召开“闵行区电子劳动合同实施推介会”,在莘庄

 工业区率先开展电子劳动合同试点。契约锁作为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平台之一,共同助力电子劳动合同在全市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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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2021 年 9 月 10 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江苏省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指引》,指导全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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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2021 年 9 月 16 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深化“互联网+人社”应用场景,推动全省劳动合同模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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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在全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在“吉事办”、“吉林智慧人社”等网上办事平台引入“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加快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

 今天,建设“数字化中国”已经成为基本发展方向,引入“电子签章”推动“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已经成为 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数字化转型,以及 政府人社服务网上办的重要推动力。

 契约锁电子签章系统支持与组织现有的“HRM 系统、OA 办公系统”或者地方政府搭建的电子劳动合同网签平台集成,满足各地组织“ 劳动合同线上签署”以及“ 合同在政府平台备案”需求,助力人事工作全面数字化转型。

 (契约锁帮助打造一体化电子劳动合同在线签署、备案平台)

 契约锁劳动合同网签场景及方案

 丰富功能、多种集成应用,高效便捷签署

 1 1 、0 “10 多种 ” 签署工具,提升劳动合同签署效率 ·

 电子劳动合同模板:根据不同岗位类型提前预设合同模板,按需一键套用,高效起草合同。

 ·

 合同到期自动提醒:便捷配置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自动提醒,防止超期忘签、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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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历史劳动合同数据:历史合同信息自动带出,HR 快速核对薪酬、岗位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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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自动上传入职材料:发起签署时配置附件要求,员工签署时快捷上传身份证件、学位证书、体检报告等入职材料。

 ·

 员工信息自动导入、核验:HR 提前在后台导入新老员工身份信息及手机号,批量通知员工提前认证身份,确保信息可靠,防止合同发错人。

 ·

 支持批量发起合同:支持“批量发起”、“批量签署”,HR 只要把入职员工的姓名、手机号等身份信息一一整理上传,一条流程就能同时向几百上千人发起签约邀请,签署周期从 5-15 天缩短至 2-3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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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扫码签约:招聘会现场不确定签署对象信息可以生成签署二维码,员工扫一扫自动填写信息、在线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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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签署位置:通过“指定签署位置”,签署中可以一键锁定签字、盖章位置,提升签署效率,防止乱签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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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效导出生成员工花名册:HR 按需勾选所需信息,系统自动帮助筛选,姓名、手机号等信息自动导出生成 excel 花名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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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发错人,高效重发不泄密:实行“接收人身份未验证,文件不允许查看、下载”。如果填错手机号,身份认证不符,系统自动提醒、HR 一键撤回,防止合同泄露。

 【点击文字查看】:面对大量劳动合同,HR 如何同时快速办理? 2 2 、多种集成应用支持,满足不同签署场景 1 1 )集成 HRM 、A OA 系统,推动人事合同全程数字化 集成HRM人事管理系统或者OA办公系统,完善管理软件电子流程线上签署能力,实现人事合同在线制作、审批、签署、流转、存储全面数字化。

 (契约锁电子签章助力人事合同管理全程数字化)

 现在,HR 可以直接从 OA 平台发起签署,通过严格的流程审核调用契约锁签字、盖章,实现各类人事数据、合同文件、用章信息全程记录,几分钟就能搞定文件签署。

 【点击文字查看】:HR 的好帮手|契约锁电子签让人事文件签署提效 90% 2 2 )集成地方自建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平台 契约锁可以和地方人社局等政府机关自主搭建的“电子劳动合同网签平台”集成,让当地企业在契约锁平台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以及签署过程数据,在经用人单位授权后自动汇聚到网签平台。

 简化各地存量合同上传备案过程,确保签署有效、自动传输,为当地企业提供便利。

 【点击文字查看】:杭州人社局与契约锁达成试点合作,全力推进网签劳动合同 3 3 )集成企业微信、钉钉等 P APP 应用实现移动签署 许多组织可能以钉钉、企业微信作为日常办公平台,为了方便审批,契约锁电子签章系统可以直接无缝集成,实现单点登录,将文件 签署通知直接同步到钉钉、企业微信以及微信服务号。

 组织内员工不仅可以直接在钉钉、企业微信发起签署,还能同步查收自己的待签消息,在流程中就能调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全程电子化对接。

 ﹤企业微信集成签署

 (在企业微信端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钉钉 P APP 移动签署

  (在钉钉端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点击文字查看】:契约锁移动签署助手:出差、非上班时间也能及时盖章 这些人事文件都能采用电子签章在线签:

 新签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员工手册 续签合同 岗位协议 人事证明 劳务派遣合同 竞业协议 … 总结

 劳动合同作为高频材料,在企业管理和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广泛,合法有效的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有利于建立更加诚信规范的用工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助力政府人社服务实现网上办!

 

 目前,通过和各地政府服务平台、人社服务 APP 集成,电子劳动合同已经被广泛应用到 社保登记缴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众多事项中。

 随着各地政府普及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选择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契约锁电子签章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平台,已经通过集成 HRM、OA等管理软件以及移动应用 APP,为众多用人单位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业务提供“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数据存证、电子档案”等一体化服务支持,助力电子劳动合同普及应用!

篇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简 介

 1 历 史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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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 南 省 人 事 劳 动 厅 (1988 年 5 月 )

  · 海 南 省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厅 (1998 年 6 月 )

  · 海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09 年 5 月 )

  2 主 要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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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主 要 职 责

  (一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 法律 法 规 规 章 , 依 法 拟 定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政 策 法 规 规 章 及 规划 、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二 )拟 定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发 展 规 划 和 人 力 资 源 流 动 政 策 , 建 立 统 一规 范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合 理 流 动 、有 效 配 置 ;负 责 全 省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统 计 和 信 息 工 作 。

  (三 )负 责 全 省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

 拟 定 统 筹 城 乡 的 就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完 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 拟 定 就 业 援 助 制 度 , 完 善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统 筹 建立 面 向 城 乡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培 训 制 度 , 牵 头 拟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 会 同有 关 部 门 拟 定 高 技 能 人 才 、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培 养 和 激 励 政 策 。

  (四 )统 筹 建 立 全 省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统筹 拟 定 全 省 城 乡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政 策 和 标 准 , 组 织 实 施 全 国 统 一 的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续 办 法 和 基 础 养 老 金 全 省 统 筹 办 法 , 统 筹 拟 定 机 关 企 事 业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并 逐 步 提 高 基 金 统 筹 层 次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社 会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 编 制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决 算 草

  案 。

  (五 )负 责 全 省 就 业 、 失 业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测 预 警 和 信 息 引 导 , 拟 定应 对 预 案 , 实 施 预 防 、 调 节 和 控 制 , 保 持 就 业 形 势 稳 定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总体 收 支 平 衡 。

  (六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全 省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建 立 全 省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和 支 付 保 障 机 制 ,,组 织 实 施 全省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福 利 和 离 退 休 政 策 。

  (七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 拟 定 全 省 事 业 单位 人 员 和 机 关 工 勤 人 员 管 理 政 策 , 参 与 人 才 管 理 工 作 , 制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管 理 和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 牵 头 推 进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 健 全 博 士 后 管 理制 度 , 负 责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选 拔 和 培 养 工 作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拟 定吸 引 国 (境 )外 专 家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来 琼 工 作 或 定 居 政 策 。

  (八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政 策 和 安 置 计 划 , 负 责 军 队转 业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组 织 拟 定 部 分 企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解 困 和 稳 定 政 策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九 )负 责 全 省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综 合 管 理 , 拟 定 有 关 人 员 调 配 政 策 和 特殊 人 员 安 置 政 策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荣 誉 制 度 和 政 府 奖 励 制 度 。

  (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全 省 农 民 工 工 作 综 合 性 政 策 和 规 划 , 推 动 农 民工 相 关 政 策 的 落 实 ;协 调 解 决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 维 护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

  (十 一 )完 善 劳 动 、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制 度 和 劳 动 关 系 政 策 , 健 全 劳 动关 系 协 调 机 制 , 贯 彻 执 行 消 除 非 法 使 用 童 工 政 策 和 女 工 、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劳 动 保 护 政 策 , 组 织 实 施 劳 动 监 察 , 协 调 劳 动 者 维 权 工 作 , 依 法 查 处 重 大案 件 。

  (十 二 )负 责 对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规 章 的 监 督 检 查 ,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监 管 其 非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

  (十 三 )负 责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 指 导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队 伍 建 设 。

  (十 四 )承 办 省 政 府 和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工 作 , 检 查 指 导 各 市 县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

  3 内 设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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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办 公 室 (信 访 处 )

  起 草 和 审 核 有 关 综 合 性 文 件 和 重 要 报 告 ;负 责 会 议 组 织 、信 息 综 合 、新闻 发 布 、文 电 运 转 、文 书 档 案 管 理 和 机 要 保 密 工 作 ;组 织 制 定 厅 机 关 内 部 规章 制 度 ;负 责 机 关 电 子 政 务 的 组 织 实 施 ;负 责 信 访 、计 划 生 育 、安 全 保 卫 和 资产 管 理 等 工 作 。

 财 务 管 理 职 能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2、 组 织 人 事 处 (老 干 部 工 作 处 、 机 关 党 委 、 机 关 工 会 、 团 委 )

  按 规 定 负 责 厅 机 关 、省 公 务 员 局 及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机 构 编 制 、人 事 管理 、老 干 部 服 务 和 党 群 工 作 ;承 办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人 员 的 教 育培 训 工 作 , 指 导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队 伍 建 设 。

  3、 政 策 法 规 处

  监 督 本 系 统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执 行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研 究 工 作 ;起 草 地 方 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法 规 规 章 草 案 ;承 担 重 要 文 稿 起 草 工 作 ;协 调 专 家 咨 询 工 作 ;承 担 机 关 有 关 规范 性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指 导 、承 办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承 担 人 力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新 闻 发 布 等 工 作 ;承 担 本 系 统 普 法 工 作 。

  4、 规 划 财 务 处

  拟 定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承 担 编 制 全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决 算 草 案 工 作 ;负 责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基 金 管 理 工 作 ;承 担 厅 属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审 计 工 作 ;承 担 公 务 员 等 有 关 信 息 规 划 和 统计 管 理 工 作 ;承 担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达 本 厅 及 厅 属 单 位 的 各 类专 项 计 划 和 资 金 项 目 的 执 行 和 监 管 工 作 。

  5、 就 业 促 进 处 (农 民 工 工 作 办 公 室 )

  拟 定 就 业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以 及 城 乡 劳 动 者 职 业 培 训 政 策 、规 划 ,农民 工 工 作 综 合 性 政 策 和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拟 定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农 村 劳 动力 转 移 就 业 和 跨 地 区 有 序 流 动 政 策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指 导 和 规 范 公共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管 理 ;参 与 拟 定 专 项 就 业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牵 头 拟 定 高 校毕 业 就 业 政 策 ;拟 定 就 业 援 助 和 特 殊 群 体 就 业 政 策 ;拟 定 国 (境 )外 人 员 (不 含专 家 )在 琼 就 业 管 理 政 策 ;拟 定 技 工 学 拉 及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发 展 规 划 和 管 理 规则 ,指 导 师 资 队 伍 和 教 材 建 设 ;推 动 农 民 工 相 关 政 策 的 落 实 ,协 调 处 理 涉 及农 民 工 的 重 大 事 件 , 指 导 、 协 调 农 民 工 工 作 信 息 建 设 。

  6、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处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处 )

  拟 定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发 展 政 策 和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度 改 革 和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完 善 国 (境 )外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制 度 ;指 导 和 监 督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的 管 理 ;拟 定 人 员 调 配 政 策 ,承 办 我 省 特 殊 需 要人 员 的 调 配 工 作 。拟 定 高 技 能 人 才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培 养 和 激 励 政 策 ;完 善 职业 技 能 资 格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职 业 分 类 、 职 业 技 能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拟 定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和 机 关 工 勤 人 员 管 理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承办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的 核 准 或 备 案 事 宜 ;拟 定 事 业 单 位 招 聘国 (境 )内 外 人 员 (不 含 专 家 )政 策 。

  7、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理 服 务 中 心 )

  拟 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培 训 政 策 和 安 置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检 查 督 促 接收 单 位 落 实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政 治 、 生 活 待 遇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规 定 , 协 调 有 关 部门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带 家 属 的 工 作 安 排 、子 女 的 转 学 入 学 问 题 ;组 织 拟 定部 分 企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解 困 和 稳 定 政 策 ;负 责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的 管理 和 服 务 工 作 ;承 担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具 体 工 作 。

  8、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拟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和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承 办 深 化 职 称 制度 改 革 事 宜 ;健 全 博 士 后 管 理 制 度 ;承 担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规 划 和 培 养 工作 , 承 担 组 织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省 优 秀 专

  家 的 选 拔 工 作 ;完 善 吸 引 国 (境 )内 外 专 家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来 琼 工 作 或 定 居 政策 ;完 善 国 (境 )内 外 机 构 在 琼 招 聘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人 才 管 理 政 策 。

  9、 工 资 福 利 处

  研 究 完 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福 利 和 离 退 休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拟 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的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指 导 和 监 督 国 有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和 企 业 负 责 人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离 退 休 政 策 ;承 担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工 作 。

  10、 社 会 保 险 一 处

  统 筹 拟 定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以 及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和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完 善基 础 养 老 金 全 省 统 筹 办 法 ;拟 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拟 定 征 地 方 案 中 有 关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措 施 的 审 核 办 法 ;拟 定 养 老 保 险基 金 预 测 预 警 制 度 。

  11、 社 会 保 险 二 处 (省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统 筹 拟 定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拟 定 医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拟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药 店 的 医 疗 保 险服 务 和 生 育 保 险 服 务 管 理 、结 算 办 法 及 支 付 范 围 ;拟 定 疾 病 、生 育 停 工 期 间的 津 贴 标 准 ;拟 定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和 管 理 办 法 ;承 担 省 城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领 导 小 组 的 具 体 工 作 。

  12、 社 会 保 险 三 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处 )

  拟 定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的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完 善 工 伤预 防 、认 定 和 康 复 政 策 ;组 织 拟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药 店 、康 复 机 构 、残 疾 辅助 器 具 安 装 机 构 的 资 格 标 准 ;承 担 工 伤 和 职 业 病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及 劳 动 能 力鉴 定 工 作 ;拟 定 失 业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失 业 预 警 制 度 ,拟 定 预 防 、调 节 和控 制 较 大 规 模 失 业 的 政 策 ;拟 定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中 涉 及 职 工 安 置 权 益 保 障 的政 策 。依 法 监 督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支 付 、管 理 和 运 营 ,并 组 织 查 处 重 大 案 件 ;承 担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的 具 体 工 作 。

  13、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处

  拟 定 劳 动 关 系 政 策 和 劳 动 监 察 工 作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拟 定 劳 动 合 同 和集 体 合 同 制 度 实 施 规 范 ;健 全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机 制 ;指 导 劳 动 标 准 实 施 工 作 ;完善 清 除 非 法 使 用 童 工 政 策 和 女 工 、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政 策 。

 组 织 实施 劳 动 监 察 ,依 法 查 处 和 督 办 重 大 案 件 ;指 导 全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工 作 ;协 调 劳动 者 维 权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承 担 其 他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监 督检 查 工 作 。

  14、 省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统 筹 拟 定 劳 动 、 人 事 争 议 没 有 思 想 自 由 , 就 不 可 能 有 学 术 创 新 。

 ――周 海 中

篇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I

 劳动合同系列

 labor contract Series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Shanghai XX Ltd. Company

  2 劳动合同 (1)

  订立合同双方:

 招聘方: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行政)简称甲方

 受聘方:

 (合同制职工)简称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起至

 年

 月

 日止.

 (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

 个月(或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 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

  3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

 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 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 生活福利待遇

 (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三)

 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

  4

 .

 (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

  5 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国家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双方议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6

  〈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元.

  〈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主管机关或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行政公章)

 代表人:

 (盖章)

  7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8 编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

 方(劳动者):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

  甲方

 住所

  9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10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

 2、其他形式:

  。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11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12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 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劳动争议 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

 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4

篇四: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简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简介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3-03-13】

  王建军,王建军,1957 年 8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中共十八大代表,九届、十届省委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张光伟,张光伟,1963 年 9 月生,大学。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志军,王志军,1954 年 8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

 罗良娟,罗良娟,1963 年 7 月生,在职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农工民主党四川省委副主委。

 李泽远李泽远,1956 年 10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厅长。

 刘功勋,刘功勋,1955 年 8 月生,中央党校大专。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厅长。

 徐毅,徐毅,

  1956 年 4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光远,刘光远,1962 年 9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杉,杨杉,

  1956 年 11 月生,省委党校大学。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厅机关党委书记。厅机关党委书记。

 张卓,张卓,

  1968 年 10 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吴祥玉,吴祥玉,1955 年 7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农劳办主任。省农劳办主任。

 田杰田杰,

  1964 年 1 月生,大学。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管理局局长。

 侯建平侯建平,1953 年 7 月生,大学。现任省外国专家局局长省外国专家局局长。

 赵巍,赵巍,

  1953 年 5 月生,大学。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赵仕荣,赵仕荣,1955 年 1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吴开平,吴开平,1955 年 11 月生,大学。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曹国华曹国华,1955 年 3 月生,省委党校大学。现任省公务员局副巡视员;李育李育, 1964 年 9 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现任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省人力资源和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现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省公务员局副巡视员;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主任。

 直属机构设置 直属机构设置 1、 办公室:

 主任:

 周利院)院)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主任:

 周利, 联系电话:

 86120875

 值班电话:

 86752755(北院) 86117175(南联系电话:

 86120875

 值班电话:

 86752755(北院) 86117175(南2、政策研究处:处长:黄晓东联系电话:86137679,处长:黄晓东联系电话:86137679,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 承担重要文稿起草、 重大课题调研、 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3、法规处:处长:黄学宁处长:黄学宁,联系电话:86756109,联系电话:86756109,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4、规划财务处:处长:李强处长:李强,联系电话:86117886,联系电话:86117886,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代管帐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5、就业促进处:处长:谭刚处长:谭刚,联系电话:86111299,联系电话:86111299, 负责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川就业管理政策。

 6、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董建民处长:董建民,联系电话:86623859,联系电话:86623859,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

 7、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李育处长:李育,联系电话:86787713,联系电话:86787713,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8、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过衍处长:过衍,联系电话:86111545,联系电话:86111545,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付林处长:付林,联系电话:86628990,联系电话:86628990,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

 1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乐欣处长:乐欣,联系电话:86753313,联系电话:86753313,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人员[含招聘国(境)外非专家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11、农民工工作处:处长:曹庆处长:曹庆,联系电话:86126939,联系电话:86126939,负责拟订全省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2、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处长:陈泉,联系电话:86110923,联系电话:86110923,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 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办中央在蓉单位工作人员、省级机关工勤人员和省属企业职工流动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

 13、工资福利处:

 处长:张峻处长:张峻,联系电话:86625019,联系电话:86625019,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14、养老保险处:

 处长:董宏杰处长:董宏杰,联系电话:86139514,联系电话:86139514,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

 15、失业保险处:

 处长:谭刚处长:谭刚,联系电话:86110991,联系电话:86110991,负责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 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16、医疗保险处:处长:陈明处长:陈明,联系电话:86148161,联系电话:86148161,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 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 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17、工伤保险处:处长:邹方和处长:邹方和,联系电话:86113022,联系电话:86113022,负责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订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8、农村社会保险处:

 处长:雷劲处长:雷劲,联系电话:86113270,联系电话:86113270,负责拟订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19、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邹水银处长:邹水银,联系电话:86115626,联系电话:86115626,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20、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刘强华处长:刘强华,联系电话:86110389,联系电话:86110389,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 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 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21、劳动监察处:处长:王祖云处长:王祖云,联系电话:86112242,联系电话:86112242,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22、信访处:处长:廖万辉

  联系电话:86120756处长:廖万辉

  联系电话:86120756,厅信访处目前共 7 名工作人员,有两个信访接待窗口,分厅南院机关接待室(陕西街 54 号)和厅北院机关接待室(东二巷 18 号)。

 23、人事处:处长:朱福根处长:朱福根,联系电话:86756792,联系电话:86756792,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24、离退人员工作处:处长:张佐飞处长:张佐飞,联系电话:86110146,联系电话:86110146,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25、机关党办:处长:蒲志峰处长:蒲志峰,联系电话:86110712联系电话:86110712 26、 驻厅纪检组、 监察室:

 联系电话:

 袁世杰:

 86112271 纪检组副组长联系电话:

 袁世杰:

 86112271 纪检组副组长, 张洪凯:

 86617972 监察室主任监察室主任 张洪凯:

 86617972 27、省公务员局;28、省外专局;29 省就业局

 30、省社保局:

 30、省社保局:

 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 1986 年批准成立,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

 王志军王志军,男,汉族,1954 年 8 月出生,河北武清人,中共党员。1972 年 11 月参加工作,甘肃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开发专业研究生毕业。现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

篇五: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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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

 合

 同

  甲

 方:xxxx 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x 法定代表人:x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别:□农业

 □非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 年[

 ]月[

 ]日止,共[

 ]年,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

 日止,共[

 ]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将根据《派遣协议书》(见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

 第五条 乙方应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第六条 乙方服从用工单位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工时制度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第八条 乙方有享受各类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必须征得用工单位书面同意。

 四、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依照相关法律及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而相应地调整。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逐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疾病休假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的乙方(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其他特殊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严禁让他人替岗上班的情形发生。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用工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乙方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用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含 15 日)书面答复对方;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乙方因在试用期内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其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其中严重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 2、乙方受公安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约定的,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六)乙方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一)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就上述解除事宜通知了用工单位,亦视为同时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同时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与用工单位经协商解除用工关系,亦视为同时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严格按照第三十五条及时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办结之日后, 应在 60 日内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出提取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因乙方原因迟延办理所产生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续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 十二条 保密约定

 (一)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甲方、用工单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用工单位)泄漏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二)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用工单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利益冲突的约定

 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用工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承诺

 (一)乙方承诺应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的使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乙方承诺其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用工单位(或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三)乙方承诺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等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承诺在入职后理解并同意,根据以下规定办理档案、社保、党组织关系(以下简称“人事关系”)的转入手续。

 1、乙方在入职后 30 天内,应主动联系甲方或用工单位相关机构办理人事关系等转入手续。

 2、如因乙方个人原因 30 天内未办理人事关系转入手续的,视为严重违纪。

 3、乙方在办理人事关系转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资料说明,并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延迟办理。

 (五)乙方承诺在离职后理解并同意,根据以下规定办理档案、社保、党组织关系(以下简称“人事关系”)的转出手续。

 1、乙方离职后 60 天内,应主动联系甲方或用工单位相关机构办理人事关系等转出手续。

 2、如因乙方原因两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3、乙方离职后两个月内仍未办理者,甲方有权将其人事关系等委托社会化机构(xx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其产生的社会化管理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4、乙方在办理人事关系转出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应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资料,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后,交由甲方备案。

 5、若遇社保年审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手续未能一次性办理,再次办理时乙方需出示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在甲方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甲方原因造成社保缴费年限未满,无法享受相关退休待遇,由乙方自行补缴。

 (八)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完整、有效,如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缺失、无效等问题,责任及后果自负;同时乙方保证个人

 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的原则。因此乙方保证对甲方及用工单位不会作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十)乙方保证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以及需离开用工单位时,应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和财物上的移交。

 第三十五条

 依据甲方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相关保险政策规定,为保障乙方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甲方需要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未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造成其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依据甲方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相关保险政策的调整,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内容甲方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协议的内容,凡与乙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均与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一致;乙方已全部知悉。

  第四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经由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在以下地址需要变更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

 [

 ]邮编:[

 ] 此为重要信息,缺失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所变更,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

 第四十三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和说明

 (一)

 释义:

 1、本合同中所称“法律、法规、规章”,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2、本合同中所称第三方,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除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

 3、本合同中所称《派遣协议书》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补充。

 (二)其它可能发生的事宜:

 1、 甲方可以为符合有关规定与资格的乙方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2、 甲方可以为符合有关规定与资格的乙方落户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乙方可以与用工单位...

篇六: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概念性质-从属性/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特征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律师所/无营业执照】合同的订立概念,原则程序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双方签约书面/时间期限无固定期限【主动权的对比】应当性【6】可以型视为型 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规章制度内容必备条款协商条款【法定/补充】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义试用期的约定和强制期限/工资限定/责任/解除服务期必要/职业发展期限/费用违约金竞业限制概念构成/要件范围无效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原则变更+支付令制度解除概念/分类条件即时/预告辞退;裁员即时辞职/单方面解除权终止法律后果经济补偿金/工资集体合同劳务派遣 三主体关系劳务派遣单位VS被派遣劳务者-劳动关系用工单位VS被派遣劳动者-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VS用工单位-劳务合同关系-民事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

篇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与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及用工成本控制实务操作高级研讨班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 在实施 4 年之后近来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力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时指出, 今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8 月 5 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公开征集意见结束, 征集到的意见创造了我国有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同时,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规体系的日臻完善, 劳动法风险管理已逐渐成为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用人单位在处理诸如劳动争议、 工伤事故、 裁员、 罢工等意外事件时稍有不慎, 便会影响正常的经营管理与战略发展。

 因此,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决定 2012 年在全国各地分别举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与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及用工成本控制实务操作高级研讨班”, 通过实际案例, 分享知名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帮助学员在有效控制用工风险、 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升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使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与经营风险。

 让学员了解劳动合同法修改趋势, 了解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应对策略, 学习劳动法风险管理基本知识, 依法节约 100%的离职赔偿金、 依法规避 100%的劳动风险, 了解突发事件的应对与风险控制, 学习在维持或提升员工实际收入的基础, 依法节约 20%以上用工成本的方法。

 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学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研讨内容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修改趋势 1、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一、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什么资质?

 2、 《劳动 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二、 劳务派遣岗位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 3、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三、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4、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四、 辅助岗位如何界定? 5、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五、 何种岗位属于替代性岗位? 6、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六、 劳务派遣员工应同工同酬? 7、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七、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资算作工资总额? 8、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八、 使用劳务派遣工作年限超过两年则转为直接用工? 9、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焦点九、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违法本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0、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十、 新法实施后现有劳务派遣员工如何过度?

  第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草案》 解析与劳动争议风险预防 1、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诉讼管辖可否约定? 异地用工如何争取管辖权? 2、一裁终局裁 决如何申请撤销, 可否调解? 裁审如何衔接? 3、 员工调入工龄是否连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实施前后是否有所区别? 4、 有自主用工变更为劳务派遣,

 或反之, 工龄是否连续? 5、 关联企业间的员工调动是否工龄承继? 关联企业如何认定? 6、 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是否一律无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颁布的制度是否有效? 7、 100 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 劳务派遣工如何执行民主程序? 8、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无效? 劳动者要求履行应支付 100%工资的补偿金? 9、 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10、 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单位不具有单方免除权? 11、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 劳动者应单位过错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失效? 12、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在职期间提前支付或约定提前支付? 13、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合同应提前 3 日通知? 未通知的后果? 14、 默示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 一年内提出异议单位变更合同无效? 15、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 未成立工会是否应报上级工会? 16、 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 终止合同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7、 末尾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8、 外国人是否使用用劳动合同法? 外商代表处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

 第三部分

 新法下人力资源全过程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1、 企业招聘环节及入职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2、 企业用工管理体系中 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3、 企业用工模式的选择与风险分析、 优劣比较 4、 企业试用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5、 员工岗位异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控 6、异地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控 7、 员工薪资及奖金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8、 绩效考核与薪资调整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9、 员工休假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0、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草案解读与员工加班及特殊工时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1、 社会保险与工伤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2、 员工个性化管理的风险及控制 13、 问题员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4、 员工网络与社会言行管理的风险及控制 15、 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6、 经济补偿金管理中的风险及控制 17、 员工管理各环节中用工协议文本的注意事 18、 员工离职面谈的技巧与案例演练 19、 社保稽核与劳动监察应对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20、 劳动争议如何举证与应诉.

 二、 主讲专家(专家详细介绍请登录 www. ceczql. org 查询)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专家和有关高级律师 ;

 韩智力、 鲁志峰、 韩佳、 白永亮、 朱国丰、 祖钦先等(每期培训班从专家团队中选配, 以实际到会专家为准)

 三、 参会对象 各国有、 外资、 合资、 民营企事业单位董事长、 总经理、 人力资源总监、 行政总监、 人事经理、 薪酬经理、 劳资经理、 工资主管、 经办人员, 法律部门、 工会组织及负责工资薪酬的专业人士;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社保中心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领导, 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 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 人才服务机构、 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机构。

 四、 研讨时间和报名办法 2012 年 10 月 17 日至 10 月 23 日 银川市 (2012 年 10 月 17 日全天报到)

 2012 年 10 月 19 日至 10 月 25 日 成都市 (2012 年 10 月 19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0 月 24 日至 10 月 27 日 北京市 (2012 年 10 月 24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1 日 厦门市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0 月 30 日至 11 月 6 日 杭州市 (2012 年 10 月 30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1 月 9 日至 11 月 15 日 重庆市 (2012 年 11 月 9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1 月 16 日至 11 月 22 日 昆明市 (2012 年 11 月 16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7 日 贵阳市 (2012 年 11 月 21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1 月 23 日至 11 月 29 日 桂林市 (2012 年 11 月 23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4 日 西安市 (2012 年 11 月 28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13 日 海口市 (2012 年 12 月 7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2 月 14 日至 12 月 17 日 北京市 (2012 年 12 月 14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2 月 20 日至 12 月 27 日 昆明市 (2012 年 12 月 20 日全天报到)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27 日 深圳市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 在每期开班两天之前传真至我中心。

 研讨班详 细地址在我中心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 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 1800 元(含讲课费、 学习用品费﹑ 场地租用费等) 。

 食宿考察统一安排, 费用自理。

 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或提前通过银行汇款。

 电

 话:

 010-68455035

 传

 真:

 010-68416030 负责人:

 洪 飞

  手

 机:

 13701262956 中文查询网址: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 备注:

 本培训中心同时举办以下各类课程, 欢迎来电咨询或索取正式红头文件。

 1、 新法下如何调岗调薪、 如何有效解雇辞退、 如何有效处理违纪员工、 劳务派遣和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 2、 社会保险法、 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终止续订与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撰写技巧和有效调整薪酬及其体系设计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 3、 新《工资条例》 解析与工资支付技巧和企业薪酬体系建立与风险优化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 4、 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需要独立组团对培训时间、 地点进行安排, 本中心将会积极配合、 协作完成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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