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范例推荐)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范例推荐)

时间:2022-12-06 18:00:10 来源:网友投稿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1/50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供大家参考。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

  用)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二○○四年五月

  1/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1第

  二

  章

  城市规划编制……………………………………1第

  三

  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3第

  四

  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2第

  五

  章

  建筑间距控制……………………………………15第

  六

  章

  建筑退让…………………………………………17第

  七

  章

  建筑高度控制……………………………………21第

  八

  章

  旧区改建…………………………………………21第

  九

  章

  城市绿地…………………………………………22第

  十

  章

  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24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25第十二章

  城市用地竖向……………………………………30第十三章

  城市防灾…………………………………………31第十四章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34第十五章

  城市排水工程……………………………………35第十六章

  城市供电工程……………………………………35第十七章

  电信工程…………………………………………38第十八章

  燃气工程…………………………………………39第十九章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43第二十章

  城市管线综合……………………………………47第二十一章

  附

  则…………………………………………51附录一:名词解释……………………………………………51附录二:计算规则……………………………………………552/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

  3/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厦门市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九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对分区远景土地利用作出框架性描述;

  2.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表内以中类用地为主)、居住人口分布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4.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形式和控制范围;

  5.确定绿化系统、水体、电力廊道、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及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6.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7.规划成果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8.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不同适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和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明确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规划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4/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规划成果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图纸及管理图则。

  8.规划图纸比例:新区1:1000~1:2000;建成区1:500~1:1000。

  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紫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3.规划总平面图应标明用地边界线角点坐标、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规划绿线、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入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以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4.重要地段空间分析及城市设计分析图需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等。

  5.道路交通规划图应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及停车场用地界线等。

  6.竖向规划图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雨水排向及坡度等。

  7.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

  8.规划说明书应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各幢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居住总户数等。

  9.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10.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第十二条

  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法定图5/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则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十三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第十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在法定图则控制的城市重点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尚无经批准规划的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的规定执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第二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厦门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可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6/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的兼容性应符合表二的要求。

  第十七条

  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括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及内侧一个街区、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白鹭洲及筼筜湖沿岸一个街区范围内的地带,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各项规划时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尚无经批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二十二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五、六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翻建的危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2.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按照原式样、原材料、原色彩翻建。

  7/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翻建后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

  4.不得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5.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6000平方米;

  2.7~18层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

  3.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按规划审定的方案建设,由建设单位永久性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建筑底层开放空间。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已初步确定位置和性质,或由市规划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已确定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开放空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层高不小于4.5米。

  4.建筑物的开放空间面积应为该层建筑面积扣除结构和垂直交通面积。

  5.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其高度也应计入总建筑高度。

  第二十七条

  经市规划部门核定在居住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居住配套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的层高不得低于2.8米,应计算建筑面积,并应计入建筑高度。

  第五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八条

  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时的间距:

  8/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⑴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⑵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8倍。

  ⑶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并应同时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⑴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⑵间距内山墙不得开设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或设置室外楼梯;

  ⑶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的阳台出挑宽度不超过1.5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三十条

  6层及6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楼梯间窗洞时应避免窗洞相对,否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10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三十一条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当南侧住宅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地面高度时,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计算建筑间距,并应同时符合其他规范的要求;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三条

  别墅、3层及3层以下独立式住宅建筑之间或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需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

  第三十四条

  7层以上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9/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⑴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中高层﹝<2,且≥4﹞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

  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南侧为板式中高层(≥2)建筑时,其间距按1.2倍点式中高层在南侧时的控制间距。

  1.(平面)

  2.(侧立面)

  ⑵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7米。

  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七至十八层不小于15米,十九层以上不小于18米。

  3.山墙间距:七至十八层建筑不小于13米,十九层以上建筑不小于16米。

  4.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按100米高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北侧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第三十六条

  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的间距,及其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但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其间距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2.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3.非住宅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10/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其间距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

  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当建筑物突出部分的累计长度不超过建筑同一面外墙总长度的1/3,且突出距离不超过1.5米,则其最小间距可忽略突出部分不计。

  阳台出挑距离总长度超出上述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按表四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四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

  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5米。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主、次干路道路红线的净距11/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不得小于3米;退让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表四

  建筑类别

  退线距离

  建筑朝向

  文、教、卫

  其他非居住

  建筑

  建筑

  建筑高最小距建筑高最小距建筑高最小距度倍数

  离(m)度倍数

  离(m)度倍数

  离(m)居住建筑

  0.50.50.250.20.250.250.1250.1471215449120.60.60.30.250.30.30.1250.16815164510120.50.50.250.20.250.250.10.14611124469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3层以下

  4~9层

  10~18层

  19层以上

  3层以下

  4~9层

  10~18层

  19层以上

  第四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并形成一定面积的街头绿地,主要交叉口应预留立交建设用地。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规划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进行退让计算。主要道路交叉12/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口四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九层以下不小于20米,十至十八层不小于50米,十九层以上不小于80米。一般道路叉口四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见下图)

  图一:道路交叉口建筑退线距离L

  第四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五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不宜沿街设置店面。

  第四十八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凸型封窗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表五

  道路宽度

  退线距离

  建筑层数

  居3层以下

  654城市次干路40>W≥24城区支路W<24小区道路

  13/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住建筑

  4~9层

  10~18层

  19层以上

  H≤10米

  10米<H≤24米

  24米<H≤50米

  50米<H≤100米

  88+0.5(9)12+0.5(18)79121577+0.25(9)9+0.25(18)68101266+0.15(9)7+0.15(18)57810非居住建筑

  1.

  n为建筑层数;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

  备注

  2.

  居住建筑后退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的要求。

  3.

  高层居住建筑H>100米时,按100米时的建筑层数控制。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规划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退用地红线1米以上;

  2.围墙形式为透空式;

  3.围墙高度不超过1.6米;

  4.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墙高一般不得超过2.2米。

  第五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五十一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14/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4层及4层以上住宅层高宜为2.80米,不得高于3.30米。开间小于9米的底层独立店面层高不得高于4.50米。

  第五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风貌建筑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

  第五十六条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八章

  旧区改建

  第五十七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旧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应严格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五十八条

  旧城风貌保护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

  2.新建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且完全按原有传统风貌复原时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

  3.建筑高度控制,必须满足旧城空间建筑高度的总体控制要求,除沿街立面按原有建筑高度控制外,其周边新、扩建建筑的高度必须按旧城15/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4.本地区内的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许可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五十九条

  旧区改建应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主要目的。在降低建设强度、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的同时,应着重增加配套的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十条

  旧城风貌区宜保持原有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

  第九章

  城市绿地

  第六十一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第六十二条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五类。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六十三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8016/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米。

  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

  第六十四条

  计算建设用地内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和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能计算一次。

  建设用地内位于整块绿地中用于美化环境的水面、无建筑面积的建筑小品的占地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

  第六十五条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分车绿带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作用,宽度应不小于2米,以灌木和地被植物种植为主。

  道路绿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邻建筑物性质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和完整。当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性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路侧绿带总面积的70%。当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六十六条

  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

  第六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第六十八条

  居住区绿地按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应统一规划、综合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居住区公共绿化应适当外部化,通过小区集中绿地朝外、敞开小区出入口、底层架空等手法,达到露绿,增加城市街道空间的绿量。

  第六十九条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17/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色的滨水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第十章

  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第七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注意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第七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风貌保护区及规划确定的有景观要求地区的建筑,其冷却塔、屋顶水箱和外立面上的空调器等,应结合建筑造型统一设计。

  第七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两旁建筑物的锅炉房、烟囱、泵房、冷却塔、配电房(包括发电机房)、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暴露布置。对于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其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居住区规划的餐馆应集中设置,住宅楼内不得开设餐馆。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在下列范围设置公共厕所:

  1.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库及各类市场内;

  2.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

  3.各类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

  第七十六条

  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或按常住人口每3000人左右设一座。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设一座18/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第七十七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平方米,其中10~15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具房。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第七十八条

  居住区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隐蔽且交通方便的地方,建筑外立面装修应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应与居住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绿地率不低于用地面积的30%,并与周围建筑物形成绿化隔离带,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应不小于10米。

  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每0.5~1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设置一座垃圾分类收集站(清洁楼),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15米,绿地率不小于30%。条件受限时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第八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做到整洁美观、确保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在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

  2.户外广告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

  3.不得妨碍城市交通。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

  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十二条

  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六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

  表六

  道路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19/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设计行车速度()

  80—6第八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八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八十五条

  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八十六条

  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八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八十八条

  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八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九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

  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九十一条

  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第九十二条

  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一般按400~600米控制;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20/5060—4040—3030—2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尽量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

  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4.主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

  第九十三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角应大于45°;

  2.干路与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

  3.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小于30米;

  4.道路平面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

  第九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只宜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2.城市主干路上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3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100米。

  3.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

  第九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厦门市停车场规划要求。

  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3.室外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应小于20%,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5米的绿化隔离带,与其它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5米的21/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应按停车方式和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绿化铺地。

  4.独立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库时,绿地率不得小于25%,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5.当室内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时,停车库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50%,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九十六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

  2.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出入口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要求。

  3.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九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旧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3.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4.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

  第九十八条

  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外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简称道路绿化景观带)。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

  1.快速路绿化景观带宽度为规划红线外侧各20-50米;

  2.城市主干路绿化景观带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各10-30米;

  3.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内可以架设杆线,埋设地下管线,修建排水沟渠、服务性车道等市政公用设施;

  22/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十九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简称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

  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80米;

  ⑵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

  ⑶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

  2.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

  第一百条

  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第一百零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2.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

  3.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4.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不得大于160米;商业步行区和大型超市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商业步行区和大型超市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其至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23/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单位出入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隧道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用地条件特别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机取代轮椅坡道。

  3.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公交停靠车站及须改变行进方向的位置均应设提示盲道。

  第一百零四条

  在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附近,应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道)和社会车辆停车场。

  第一百零五条

  城市人行道上的各种地面设施(如:消火栓、电话亭、广告灯箱等)必须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步行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

  第十二章

  城市用地竖向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2.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

  3.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米。

  第一百零八条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米时,应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坡顶加设防护设施。

  第一百零九条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或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在人流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地带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第一百一十条

  挡土墙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采用24/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米,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用地竖向设计应有明确的景观设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留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保护和强化有特色的、自然的和规划的边界线。

  2.城市用地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尽量少采用挡土墙;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地形复杂地带的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时,其形式和尺度应有韵律感;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米、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0米时,宜进行绿化遮蔽或艺术化处理。

  3.城市滨水地区的竖向设计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地块竖向设计不得造成邻近山体的破坏,也不得引起邻近地块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事故。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地块的设计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高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建设防洪排涝设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防洪(潮)堤时的堤顶高程和不设防洪(潮)堤时的用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防洪(潮)标准和国家现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广场的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

  2.位于建筑北侧的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控制间距的一半。

  第十三章

  城市防灾

  25/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室外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

  2.尽端式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多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2×12米、二类高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5×15米、一类高层住宅及商住楼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8×18米;

  3.街区内的消防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平行消防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4.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乙、丙类库房,以及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食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储罐区和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通)车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城市道路上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城市配水管道上的检修阀门间距不应超过5个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消火栓距储罐外壁不应小于15米。

  4.当城市消火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量和消火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火栓。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6/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城市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城市防涝调蓄水体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体岸边的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30米。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侵占有效调蓄水体。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排涝功能的排水口宜集中设置,并应设置泄洪闸,以防止潮(洪)水倒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城市防洪防潮堤岸应与城市绿化和道路相结合,堤边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城市排洪沟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洪沟(渠)应尽量利用天然沟道并结合城市道路走向,因用地规划必须改道时,应确保水流顺畅。

  2.排洪沟应尽量顺直,减少弯道。排洪沟方向改变时应顺接不得急转弯,断面改变时应设渐变段,避免水流突变产生涡流、雍水和冲刷。

  3.排洪沟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排洪要求。对上游有水库的排洪沟,应同时满足水库泄洪需求。

  4.排洪沟顶宽超过5米时宜采用明沟,小于5米时宜采用暗渠。

  5.除修建道路、桥涵外,排洪沟上不得修建任何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洪明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洪明沟宜与城市绿化相结合,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2.明沟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3.明沟断面宜采用复式断面,复式明沟上部宜植草皮,并与岸边绿化相结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排洪暗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前宜设置沉砂池和拦污栅,以减少渠内淤积;

  2.进口处应设置安全设施,以免洪水期发生安全事故;

  3.暗渠设在机动车道下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米;

  4.为便于检修和清淤,应根据具体情况,每100-200米设一座检查井。

  27/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截洪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区后山坡长度大于100米或者虽然坡长小于100米,但坡度大于30°,且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时,应设置截洪沟;

  2.截洪沟边距切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截洪沟排放口宜分散就近布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同时符合《厦门市民防专项规划》的要求,新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专用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房外,其附近规划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保证不少于其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三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照《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的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9层以下(含9层)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按照其地面规划总面积的4-5%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单项工程应按相应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第一百三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米。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28/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出入口应直通地面,各处入口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安全和空气流通的位置,设置成不同的朝向,并宜保持最大距离;

  2.直通地面出入口宜设置在附近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当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以外时,口部应有防堵塞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备用电源,其电源容量应满足本工程战时一、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满足低压供电范围内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

  第十四章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库、河流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输水干管两侧必须严格保护,加强绿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水源引水渠和九龙江北溪至厦门本岛的特区供水管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壁至渠道外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城市其他长距离输水干管两侧不得小于10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城市输水干管不得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树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

  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自行设置安全水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城市自来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供水泵站,清水池外围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在绿化防护带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污水坑和污水干管。

  第一百四十条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引用水管网连接,严禁自备水源与城市自来水管网连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城市中水系统必须保持其系统的独立性,禁止与城市自来水系统连接,严禁使用中水的设备和器具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系统连接。

  29/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五章

  城市排水工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优先建设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实行分流制排水体制的地区,建筑物室内污水管道系统及阳台排水严禁与屋面雨水管道系统混接。住宅阳台,必须设置独立的洗涤污水立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系统。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受地形条件或地理位置限制,没有敷设或暂时没有敷设城市污水管道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医院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地区采用1年一遇;城市主干路采用2年一遇;城市快速路采用3年一遇;商业中心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广场、重要车间和重要仓库采用2~3年一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考虑中水处理系统用地,城市中水处理厂(站)规模应符合厦门市中水系统规划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中水处理规模不得小于污水处理规模的20%。城市道路建设应同步建设中水管网系统。

  第十六章

  城市供电工程

  第一百四十八条

  城市变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开重要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机场领(导)航台等,必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应避开易燃、易爆区和严重盐雾区;

  3.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表七的要求:

  城市变电站防护距离

  表七

  30/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电压

  频段

  (Ⅰ、Ⅲ)

  1101000m2201300m5001800m第一百四十九条

  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郊变电站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2.市内变电站宜采用户内或半户外式结构;

  3.市中心区110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第一百五十条

  变电站用地面积可按表八、表九控制。

  110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八

  变压等级主变容量(台()110/1220-500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九

  变压等级()500/220220/110及220/10220/110220/110220/110主变容量

  (台)750/290-180/2-390-180/2-390-180/2-390-180/2-3结构型式

  户外式

  户外式

  户外式

  半户外式

  户内式

  用地面积(m2)98000-11000012000-300008000-200005000-80002000-4500数)20-63/2-3户外式

  用地面积(m2)半户外式

  户内式

  3000-50001500-300031/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新建110、220电力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城市规划建成区内10及其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埋地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应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宜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电力配套设施除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边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边导线每侧向外延伸的距离如下:

  1-105米

  35-11010米

  22015米

  第一百五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垂直净距(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表十

  电压等级()10110220最小垂直净距(m)3.05.06.0第一百五十四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特殊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表十一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防护距离表

  表十一

  电压

  频段

  (Ⅰ)

  (Ⅲ)

  300m150m400m250m500m350m1102205002.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表十二的要求:

  32/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防护距离表

  表十二

  电压等级()

  35110220-330500发电厂和有高频设备的单位

  离开导航台(m)

  离开定向台(m)

  30070010002500200050070070070020003.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七章

  电信工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邮政支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邮政服务网点不宜大于500米。邮政支局用地面积可按如下标准控制:

  中心支局

  一般支局

  4500平方米;

  3000平方米;

  邮政服务网点

  200平方米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电话局用地面积可按表十三控制:

  电话局用地标准(单位:平方米)表十三

  端局

  长途枢纽局

  综合电信局

  ≤3万门

  3000>3万门

  4000移动局

  10000-150005000-80003000第一百五十七条

  电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各种电话通信、数字及数据通信线路(含有线电视线路)应统一规划设计;

  2.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同一管位上不得分期建设;

  3.支线管道孔数,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1-2孔作备用管孔,最少管孔数不宜少于4孔;

  4.大型局(万门以上)的出局管道应至少有两个引入方向。

  第十八章

  燃气工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市新建区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旧城保护区宜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系统。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建筑物下,并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

  2.高压A和高压B级管网宜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

  3.工作压力大于0.4的燃气管道不应布置在桥梁上。

  4.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时应加套管。

  第一百六十条

  设计压力不大于1.6的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十四的要求。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

  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十四

  项

  目

  低压

  B基础

  建筑物的0.71.0—

  A1.5—

  B—

  4.5A—

  6.5地下燃气管道

  中压

  次高压

  外墙面(出地面—

  处)给水管

  0.51.00.50.51.20.50.51.20.51.01.51.01.52.01.5污水、雨水排水管

  电力电缆

  直埋

  34/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含电车电缆)通信电缆

  在导管内

  ≤300其他燃气管道

  >300直埋

  热力管

  在管沟内(至外壁)电杆(塔)的基础

  ≤35>351.01.02.01.05.02.00.751.51.02.01.05.02.00.751.51.02.01.05.02.00.752.01.05.01.05.02.01.204.01.05.01.05.02.01.200.51.00.51.00.51.00.51.50.52.01.00.41.00.41.00.41.00.41.50.4在导管内

  直埋

  1.00.51.00.51.00.51.01.01.51.5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铁路路堤坡脚

  有轨电车钢轨

  街树(至树中心)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设计压力大于1.6、小于等于4.0的室外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城市燃气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邻近建筑区最小风频的上风向。

  2.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米。

  3.与铁路干线外侧边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与铁路支线或专用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4.与35以上室外变电站的围墙或室内变电站的外墙不得小于40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天燃气门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门站的用地应按规划统筹安排,门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0~8000平方米。门站的消防设施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中压燃气调压站用地面积3000~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600平方米。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30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般为50~100平方米,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十五的规定。

  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净距(米)

  表十五

  35/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要公调压装置入口

  设置形式

  燃气压力级制

  外墙面

  建筑物

  地

  上

  单

  独

  建

  筑

  高压(A)高压(B)次高压(A)次高压(B)中压(A)中压(B)次高压(A)次高压(B)调压柜

  中压(A)中压(B)地下单独

  建

  筑

  地

  下

  调压箱

  中压(A)中压(B)中压(A)中压(B)4.04.03.03.03.03.08.08.06.06.06.06.08.08.06.06.06.06.01.01.0—

  —

  —

  —

  4.04.03.03.03.03.018.013.09.06.06.06.07.04.030.025.018.012.012.012.014.08.0线)25.020.015.010.010.010.012.08.05.04.03.03.02.02.02.02.06.06.04.04.04.04.04.04.0建筑物

  共

  (中心路

  配电柜

  铁路

  城镇道公共电力变

  第一百六十五条

  燃气储配站和气化站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

  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200平方米。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十六的规定。

  瓶装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十六

  36/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总存瓶容积(m)

  建(构)筑物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多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主要公路

  次要公路

  ≤1030103020105>10351535251053第一百六十七条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的附属间内,但应通风良好,并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超过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瓶组间内,其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十七的规定。

  独立瓶组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十七

  瓶组总容积(m3)项目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22582~4301037/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要公共建筑

  道路

  155205第十九章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污水处理站、小区清洁楼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一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外部市政设施现状分析;

  ⑵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分析;

  ⑶用水、用电、通讯、燃气、及排水设计标准与总量;

  ⑷市政配套设施及内部管线与城市管线接口;

  ⑸防洪及雨水、污水排放。

  2.设计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市政设施现状图;

  ⑵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图;

  ⑶市政配套设施方案图;

  ⑷管线综合设计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十八的规定,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应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10%。建设项目配建38/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m)

  表二十

  序号

  1电力管线

  管线名称

  直埋

  管沟

  最小

  覆土

  深度

  (m)人行

  道下

  车行

  道下

  直埋

  管道

  直埋

  管沟

  2电信管线

  3热力管线

  456雨水

  排水

  管线

  7污水

  排水

  管线

  燃气

  管线

  给水

  管线

  0.500.400.700500.500.200.600.600.600.600.700.500.800.700.700.20.0.800.700.700.7地下工程管线交叉设计最小垂直净距表

  表二十一

  埋设在下面

  123456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序号

  净

  的管线名

  距

  安设在

  (m)

  上面的管线名称

  给

  水

  管

  线

  排水热力燃气管块

  直埋

  管沟

  管

  线

  管

  线

  管

  线

  直埋

  12345给水管线

  排水管

  线

  热力管

  线

  燃气管

  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0.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00.150.150.150.150.150.150.150.150.500.500.150.500.250.250.150.150.150.150.250.2567890.150.500.50*0.500.500.500.500.500.150.500.500.15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150.150.150.150.200.250.500.5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39/50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车(轨底)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0铁路(轨底)

  1.001.201.201.201.001.001.001.00注:表中0.50*表示电压≤35时,电力管线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5m;若>35应为1.00m。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规定是实施《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仍按原“一书两证”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旧区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4.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5.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6.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7.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40/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9.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10.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11.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2.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3.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15.绿地:城市中专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16.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17.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18.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19.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41/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3.居住区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24.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

  25.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26.步行街: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27.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8.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9.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30.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31.用地面积:征用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建设用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建设用地面积。

  33.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34.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5.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36.文物保护紫线:一般称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的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37.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38.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9.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边缘之间最窄处的距离。

  40.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2/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1.建筑退线:建筑物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42.建筑高度:建筑物最高点高出室外地面的相对高度。

  43.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其他建筑。

  44.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4米的其他建筑。

  4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100米的其他建筑。

  46.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

  47.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8.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49.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50.高层住宅:层数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

  51.居住建筑:整幢建筑的使用性质均为住宅的建筑物。

  52.办公建筑: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53.民用综合建筑:多种功能混合的建筑。

  54.旅馆建筑:指接待短期停留的旅客为主,每个客房单元不配备厨房,满足国家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建筑。可改建为住宅建筑的,按住宅建筑处理。

  55.裙房:指和高层建筑紧密相连并与之组成为一个整体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56.骑楼:临道路的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连同柱廊称之为骑楼。

  57.封闭阳台:指对凸阳台的三面临空面和凹阳台的单面临空面进行围合封闭,使室内外连续空间成为室内空间的阳台。

  58.半地下室:指顶板至少三面低于室外自然地面标高的地下空间。

  59.地下室:指建筑空间外围所有墙体及顶板都低于室外自然地面标高的地下空间。

  60.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61.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62.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43/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63.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64.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65.护坡:防止用地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如土质或砌筑型等护坡工程。

  66.挡土墙:防止用地土体边坡坍塌而砌筑的墙体。

  67.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68.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69.开关站(开闭所):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70.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71.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72.生产废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73.生产污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74.城市防灾: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措施。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国家房屋测量规范计算,二者不一致时,以国家房屋测量规范为准。

  44/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建筑占地面积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项规划指标测量与计算规则》计算。

  3.建筑容积率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算容积率;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自用性公共场所、服务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6米,且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层面积的1/8,可不计算容积率。

  4.绿地面积的计算

  ⑴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湖畔、海滨、山边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⑵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之外的,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应视作宅旁(宅间)绿地。

  ⑶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应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应计算至便道边;绿地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时则计算至道路红线;沿建筑物的绿地计算至距建筑物墙角1.5米处;沿围墙的绿地计算至墙边。

  ⑷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⑸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沿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时计算至距路边1米处,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绿地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线;沿建筑物的绿地计算至距建筑物墙角1.5米处。

  ⑹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道路红线。

  5.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面积,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本规定确定的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了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45/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

  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7.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是指自建筑物室外散水至建筑物顶部最高点的高度。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⑵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屋脊顶。

  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控制区、特殊保护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⑷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高度计算可自建筑顶部的遮光位置算至首层窗台,再加上两楼正负零的高差。

  ⑸7层以上(含7层)建筑的高度计算应自建筑顶部的遮光位置算至散水,再加上两楼正负零的高差。

  46/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表十八

  建筑类型

  旅馆

  办公

  四、五星级

  一至三星级

  一般旅馆

  商业办公(写字楼)

  市级机关办公涉外办公

  其它办公

  商业零售

  餐饮、娱乐

  市场

  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博物馆、图书馆

  旅游区、度假村

  城市公园

  展览馆

  医院

  市级医院

  其它医院

  一类体育场>15000座或体体育馆

  育馆>4000座

  二类体育馆

  影剧院

  电影院

  剧院

  火车站

  交通建筑

  机场

  码头

  客运广场

  别墅

  建筑面积>250m2住宅

  建筑面积180-250m2建筑面积120-180m2建筑面积80-120m2建筑面积<80m2中小学

  学校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工业厂房、仓储区

  47/50计算单位

  车位/间客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标准车位

  0.6-0.70.50.31.02.50.60.41.20.80.60.86.03.01.0-1.50.3-0.40.2车位/100座

  3.0-6.02.0-3.0车位/100座

  2.03.0-4.02.010.02.04.01.01.00.80.50.30.21.0车位/1000名旅客

  (最高聚集人数)

  车位/户

  车位/100名学生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3-0.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蓄水池、化粪池、燃气调压器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必须在该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相邻地块的建筑工程,可以共建消防通道、出入口、开闭所、变电室、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和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相邻建筑工程共建的附属项目必须与先建的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安排有公共变电所、开闭所等市政配套设施时,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在主体建筑物内安排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并应满足市政配套设施对建筑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七十六条10开闭所和变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户内式,并在主体建筑物内;

  2.10开闭所和变电室宜安排在地下一层,应具有良好的出线通道,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3.开闭所和变电室净高不宜小于3.9米,变电室的面积应能满足远期发展要求,一般为120~160平方米;

  4.0.4公用配电室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2台,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新发展的永久性居民区应设室内变电所(街区变)供电,一般不再采用杆架式变压器或箱式变压器。

  5.10开闭所的最大转供容量不宜大于10000,且宜与10变配电所合建。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信光接点用户接入单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科研机构、大学校园、政府机构和住户超过100户的居住建筑等,应按光纤到楼()考虑,主体建筑内应设置光接点设备间。

  2.居住小区应按每1000个信息点(包括电话接口,计算机网络接口等)设置一个光接点设备间。

  3.电信光接点设备间应与计算机网络接口设备、智能化接口设备等统筹考虑,光接点设备间不宜与变配电室相邻。

  48/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光交接设备间的面积一般为20~40平方米。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线电视终端容量超过500户的,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个电视分前端室。每个小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视分前端室。电视分前端室宜设在地面一层,可与电话光接点设备间合并,但不宜与变配电室相邻。有线电视终端超过50户的,应设置一个放大器箱。

  第二十章

  城市管线综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至少五年内不得破路埋管。

  第一百八十条

  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各种工程管线的井盖应与所在位置的地面铺装相协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设位置应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有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但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快车道下不应埋设工程管线。

  第一百八十二条

  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其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不应从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

  第一百八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污水排水管、雨水排水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电力、电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

  第一百八十五条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布置给水管;超过4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布置给水管、燃气管和污水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分别布置各种管线。

  第一百八十六条

  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49/5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或路段每隔150-200米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尽量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同沟敷设,检修井可以错开布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十九的规定。当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适当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二十的规定,但车行道下的10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米。

  第一百九十条

  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上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3.新建管线让已有管线;

  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50/50

推荐访问:规划馆管理办法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 规划 管理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Copyright©2024 大文秘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桂ICP备15001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