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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菁选2篇

时间:2023-04-05 09:30:06 来源:网友投稿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菁选2篇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进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验合格,其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2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保证饮食卫生质量,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订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必须每年进行年检贴花。

  第二条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炊饮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四条观察有无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及不良卫生习惯的从业者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第五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不定期对炊饮人员的手等卫生状况进行采样抽查。

  第八条组织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督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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