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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多家委托4篇

时间:2022-08-31 0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委托执法多家委托4篇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附件4委托书 委托单位: 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区国税局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规范我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执法多家委托4篇,供大家参考。

委托执法多家委托4篇

篇一: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件 4 委 托书

 委托单位:

  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区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规范我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工作, 根据《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委托

 区国税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 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

 申请。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 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实施受理。

 一、 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 协调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 义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2.提供受理申请所需要的规范文书、 表格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 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的名 义依法对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实施受理, 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2. 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上述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3. 受委托单位主动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 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 ××年××月 ××日 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 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

 ( 盖章)

  受委托单位:

 ( 盖章)

 代表人( 签名 )

 :

  代表人( 签名 )

 :

 年

  月

 日

篇二: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 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 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 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执法 对委托执行“委托” 的探寻

  郝军

  【摘要】

 铁路法院是我省执行外省委托案件较多的法院, 作者针对委托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较少受到关注的法院间委托关系做了 探讨, 对正确认识委托与受托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 妥善处理委托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 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出了 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异议之所在。

 第二部分引经据典、 剖析了委托的内涵, 对民事委托、 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构成要件,委托与代理的不同之处作了简要区分。

 第三部分重点对法院间委托关系作了分析, 作者认为法院间委托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委托依据的权威性; 二是委托和受托主体的特定性; 三是委托范围的法定性;四是委托方式的特别性; 五是委托期限的确定性。

 通过对委托执行特征的分析, 作者重点研究了委托执行期限、 委托案件中止权限、 恢复执行程序启动以及受托法院执行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学习、吸收执行工作新理念, 借鉴其他法院执行工作经验发表了看法。

 委托执行是指异地人民法院之间, 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 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

 从 2004 年开始, 甘肃省高级法院将外省委托甘肃法院执行的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近 3 年来, 铁路两级法院克服重重困难,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委托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委托案件执结率明显提高, 受到各方面的赞扬, 积累了一定的执行经验。

 但是, 在委托案件执行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及异议之所在

 铁路法院在执行委托案件中, 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有的委托法院对于案件委托的属性理解存在误区, 对委托的性质众说纷纭, 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千差万别, 使铁路法院委托执行工作显得格外艰辛。

 有的法院认为案件只要委托出去, 案件的管辖权即已变更, 受托法院对案件的执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符合中止、终结条件的委托案件受托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也有的认为委托法院的委托是无期限的委托, 只要案件没有执结, 委托就始终有效, 受托法院继续执行责无旁贷; 还有的认为尽管受托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中止或者终结, 只要委托法院不作出裁定, 受托法院继续执行理所当然。

 基于上述理解, 相当多的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建议中止或者终结函不能及时审查处理作出的裁定; 不少法院案件委托出去, 即作结案处理; 有的法院在自己执行无果, 明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为转嫁当事人的压力, 仍将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 造成新的矛盾; 有的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推诿搪塞, 有时甚至误导当事人, 引导其向受托法院施加压力, 上访闹事, 无端增加当事人诉累, 造成申请人强烈不满,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使受托法院的工作陷入被动。

 对于案件的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明确了委托执行范围、 委托方式方法和程序、 委托与受托法院各自权利义务以及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

 这些法律规定即涉及委托执行的程序问题, 也涉及到实体问题, 是委托执行的法律根据, 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循。

 二、 委托的内涵

  何为“委托” , 查阅《辞海》 可知其最早见于《左传. 文公六年》 , 其文曰:

 “古之王者, 知命之不长, 是以并建聖哲, 树之风声, 分之采物……告之训典, 教之防利, 委之常秩, 道之以礼, 则使毋失其土宜” 。

 《辞海》 将“委” 解释为“托付” 。

 《合同法原理与适用》 丛书将民间委托界定为“将自己的事情交给他人去办” 。

 1《合同法释解与适用》 认定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

 2《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认为行政职权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 在自 己不能亲自行使某种职权的特殊情况下,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

 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机关承担的活动” 。

 3《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在解释委托执行时认为, “委托执行是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 在不便执行的情况下, 委托便于执行的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4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专家学者观点看, 民事委托、 行政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概念大同小异。

 其基本构成要件是: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发出委托或接受委托的基础和前提。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所委托的事项办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

 民事委托人与受托人是特定的主体, 应当是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主体承担。

 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委托的目 的是实现委托人民事、 行政或司法目标。

 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委托与代理的概念常有不同观点和论述, 案件委托执行司法实践中两者也容易混淆。

 主流观点认为委托与代理既有重叠类似, 也有区别和不同。

 法律上的委托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 他方接受委托, 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代理关系中, 授予代理权属于单方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授权效力, 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此取得。

 而委托必须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才产生委托关系。

 代理关系存在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 因此, 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

 委托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与第三人毫无关系。

 5 笔者以为法院间因案件委托执行而产生的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司法委托关系, 这种委托有强制性的一面, 又有协商一致的方面,既遵循了民事委托的基本原则, 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委托。

 实践中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委托, 委托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同时, 委托方在相当程度和许多事项上要与受托方协商取得受托方的同意。

 法院间案件委托执行关系的产生仅与受托和委托法院双方有关, 与第三方被执行人毫无关系。

 因此, 由法院间案件委托执行应该属于委托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三、 法院间委托关系的特征

 就法院之间委托层面而言, 笔者认为暂且将其称之为司法委托较为贴切。

 从民事、 行政、 司法委托关系共同特点出发, 法院间委托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 委托依据的权威性。

 现行委托执行法律除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外,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散见于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立委托执行机制, 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藩篱, 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种干扰, 卓有成效的依法保护当事人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委托执行机制, 首先是基于对各地、 各级人民法院法律忠诚度的高度信任, 对维护法律尊严、 实现法制统一能力的信任, 对执行队伍素质的信任。

 其次全国法院系统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和相互配合责任, 依法开展司法协助, 实现全国范围的司法统一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天职。

 第三是法院执行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决定了建立全国性法院委托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执行案件统一管理、 委托执行机制和执行威慑系统为基础, 构成了 上下统一、 纵横协调、 覆盖全国、 坚强有力的执行体系。

 四是委托执行的目的是为了 实现司法统一,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权威, 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司法委托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强制转移了委托法院部分执行权。

 各地各级法院对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 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 必须委托执行。

 对应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案件, 一般也应当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委托标志着委托法院对该案执行权已经部分转移, 不再拥有委托他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

 严格的讲,应当委托而不委托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司法委托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明确授予受托法院部分执行权。

 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即取得该案件委托事项的执行权, 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委托。

 委托案件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执行局接案后须将承办人、 联系电话等告知委托法院, 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中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 和最高院有关规定, 按照委托的事项开展执行工作, 有权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手段和对妨害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委托与受托主体的特定性。

 按照法律规定, 依法应当或可以委托执行、 调查、 送达、 宣判的, 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调查、 送达或宣判。

 委托的主体只能是对上述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有权作

 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此权利。

 受托一方只能是被调查、 送达、 宣判、 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

 委托执行要以受托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或被执行人有民事管辖权为基础, 不应委托给没有任何管辖基础的法院。

 根据委托的原则, 委托执行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主体承担。委托执行时, 受托法院以委托法院的名义开展执行工作, 委托法院不派人赴外地参与执行, 对已经委托的案件, 委托法院也不得再自行执行。

 倘若受托法院据以执行法律依据有问题, 造成执行错误, 委托法院须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法院按照委托要求, 完成受托事项即执行完毕, 也必须函告委托法院, 由委托法院作出相关裁定或者结案处理。

 当然, 如果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 错误的执行了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按照《国家赔偿法》 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委托范围的法定性。

 法律对委托与受委托的范围作了 较为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不能委托的案件,委托法院不得委托。

 为了防止委托法院推卸责任, 甩包袱转移压力, 把不应委托的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影响公正与效率原则和法律尊严, 现行法律对不能委托的案件作了明确的限定。

 比如:

 对于无确切住所,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案件, 就不能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此时, 委托法院不得委托, 受托法院也不可能接受委托。法律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 且任何一处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承担关联责任的; 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被执行人的; 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 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 经高级法院批准的等 5 种案件, 可以不委托。

 我理解可以不委托是指不委托为常态, 委托为特例。

 特殊情况如果需要委托的, 绝不可以“拉郎配” , 由委托方说了算, 而需由双方协商决定, 受托方愿意接受即可予以委托,不同意就不能委托。

 对受托案件, 受托法院只能对委托手续材料进行审查, 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作实体审查, 更不能拒绝委托, 这是法律对受托法院的限制性规定, 须无条件执行。

 (四) 委托方式的特别性。

 委托有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之分。

 概括委托是委托人将一切事物概括的委托给受托人, 由其全权处理。

 而特别委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特定事务履行完毕,委托关系即行解除。

 案件执行委托是一种特别委托而不是概括委托。

 其特别委托的特征尤为明显:

 一是法律没有允许委托法院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受托法院处理。

 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列举的委托事项必须明确清晰, 指向清楚而不含混,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物等情况要准确无误, 除明确指向的委托事项处理权外, 案件最终管辖权不得转让。

 委托函指定委托的事项, 就是受托法院要执行的受托事项。

 二是委托法院保留了委托案件执行程序中重大问题的裁决权。

 对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只有委托法院有权处理。

 即便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错误, 也只能函告委托法院由其审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三是委托法院保留了中止、 终结裁定权。

 受托案件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受托法院只须履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函告委托法院的义务, 而没有作出裁定的权利。

 受托法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所下达的裁定, 仅限于调查、 扣押、 查封、 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裁定, 法律从来没有赋予委托法院作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裁定的权利。

 四是自行执行权和期限外委托权受到限制。

 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 委托方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手续, 超过期限的, 需经对方法院同意。

 案件委托后, 未经受托法院同意, 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五是法律文书转移和档案保管权的变更。

 案件委托时, 涉及该案的部分法律文书, 如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 书面委托函、 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要移交给受托法院。

 受托法院对执行过程,特别是重大事项要制作笔录。

 执行完毕时要将各种材料整理成卷, 交委托法院存档备查, 档案的保管权要物...

篇三: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

 X

 XXX

 XX

 法定代表人 :

 XXXXXX受委托单位 s

 XXXXXX

 法定代表人 , XXXXXX为了进一步加强对 X

 X 监督管理 , 规范 XX 行政执法工作 ,

 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 依裾 《 屮

 华人氏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 屮华人 K 共和国 XX 法 》 、 《 XX 法 》

 和 《 XX 法 》 的规定 , X

 X 委托 X

 X 按下列要求行使 X

 X 行政执法权 。一 、

 委托执法范围负责 x

 X

 X 行政区域内 X

 X

 T 作 , 貞接查处 X

 X 违法行为 。二 、

 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申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 X

 X 的名义对 X

 X 行为行

 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一 )

 行政检查权 , 按照 XX 法律 、 法规和规章规定 , 对木

 行政 E 域向的 X

 X 行为行使行政椅查权 。( 二 )

 违法行为制止权 。

 对 XX 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 , 发现XX 有 XX 行为 , 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 并

 向 X

 X 报告 。( 三 )

 部分行政处罚权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围 XX 法 》、 《 X

 X 法 》 , 对违法行为人盛接给丁行政警告 、 对个人处以 XX 元

 以下或对法人 ( 其他组织 )

 处以 XX 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赴罚权 。( 四 )

 提请行政处罚权 。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

 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 , 应勞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

 为人作出行政赴罚 。三 、

 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办法 、 等 。四 、

 委托执法责任( 一 )

 委托单位责任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申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笮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委托单位承担 , 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 , 可以根裾受委托人的

 过错责任大小 , 依法予以追偿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 I 卜 :

 或者撤销 ; 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電后果的 ,

 委托甲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準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 ( 市 、 区 )

 政

 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并为其申办 -2 -

 行政执法证件;5.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

 文书 ;( 二 )

 受委托单位责任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 , 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

 执法证件 , 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冉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

 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 参勺和配合委托单位的

 行政执法工作 ;5.

 及时向委托甲位书而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6.

 受委托申-位以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 , 乱施行

 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 、 委托期限从 XX 年 XX 月 XXH 至 XX 年 XX 月 XXH 止 。

 木委托书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申位公章之 H 起

 生效 。

 之后 , 毎 xx 年由委托帛位进行一次审核 , 经审榇符合条

 件的軍新签订委托书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 , 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 另两

 份分送 XX

 ( 上机主管部门 )

 和 XX

 ( 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 备案 。委托单位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名 )

 :年

 月

 日受委托单位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名 )

 :年

 月

 日•

 4

 -

篇四: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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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2008-02-12

  为贯彻实施 《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局委托珠海市斗门区卫生监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 管辖范围:

 斗门区行政区域。

  二、 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要所负责的范围内代表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局(委托人)

 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三、 法律责任:

  (一)

 受委托人的责任。

  1、 对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指导和监督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对委托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 委托人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

  (二)

 受委托人的责任

 1、 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 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 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4、 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5、 按要求及时、 准确地向委托人报送执法情况, 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6、 受委托人违反上述规定,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四、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之后每两年由委托人进行一次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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