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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制度意见7篇

时间:2022-09-19 09:3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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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制度意见7篇

篇一: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三篇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一谈话时机

  1 部内干部工作岗位(职务)变动;

  2 受到奖励处分;

  3 工作生活遇到困难;

  4 因各种原因思想情绪发生波动;

  5 其他认为需要谈话的。

  二谈话分工

  1 部长负责与副部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科员谈话。

  2 副部长负责与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科员谈话。

  3 科长(主任)负责与本科室内同志谈话。

  4 机关党总支负责与部内党员积极分子谈话。

  三方法要求

  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集体谈话。谈话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以诚相待。要敞开思想,推心置腹,以心交心,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想法,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说心里话。

  2 有的放矢。要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3 耐心细致。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解决谈话对象的思想问题。

  4 坚持原则。要坚持党性原则,不搞拉拉扯扯,掌握说话分寸,不拿原则作交易。

  5 持之以恒。要把针对性谈话与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坚持经常,不积累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

  同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规定

  (xx年月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大精神,初心优秀优秀,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⒊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⒋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⒍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⒎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⒉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⒊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⒋谈话前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⒈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⒉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⒊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

  关于财政系统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的规定

 (xx年月日)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

  二谈话的内容

  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要求;

  ⒌听取谈话对象对党内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话的实施

  财政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财政干部管理原则进行。

  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

  关于对财政干部诫免谈话的规定

  (xx年月日)

  为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拒腐防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⒉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⒊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存在的问题。

  ⒍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阻工停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⒏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诫勉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提出需要谈话的对象及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报局党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⒉诫勉谈话一般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谈。谈话对象是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局党组纪检组领导同志主谈。

  ⒊参加诫勉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人。谈话人以外的人员由局党组纪检组有关内设机构派出。

  ⒋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作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将诫勉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

 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谈话的步骤和要求

  (一)谈话步骤

  ⒈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⒊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对象谈思想认识,表明态度。

  (二)谈话要求

  ⒈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对组织和本人负责。

  ⒉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⒊对谈话中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和写出个人检查的,主谈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领导报告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财政局

  关于财政局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规定

  (xx年月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述职述廉的内容

 本人及领导班子在本年度的下列情况:

  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案例论文讨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包括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担负起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措施,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实施责任追究等情况。

  ⒊执行廉洁从政制止奢侈浪费各项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⒋其他有必要在党组会上阐述的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实施

  ⒈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

  ⒉述职述廉由同级党委组织进行,并提前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述职述廉会议。

  ⒊述职述廉对象应根据要求事先写好述职述廉书面材料,在党总支会或党总支扩大会上报告。

  ⒋述职述廉报告样本结束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参加会议人员当场发放《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统计汇总,连同民主测评表一道封装,与《述职述廉职责》一起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一谈话类别

  行风办负责我院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党委下属的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

  二谈话范围及对象

  (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全体党员(由各党支部书记分工负责谈话);科主任护士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全体职工(由相关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谈话)。

  (二)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医院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中层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廉医状况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谈话内容

  (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部门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了解掌握部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案例论文分析毕业论文当前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案例论文的问题。

  (二)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1.按照党政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廉医的具体要求。

  2.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

  3.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1.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予以教育指正并进行严肃批评。

  2.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3.要求谈话对象对今后廉洁廉医和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作出承诺。

  (四)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是:

  1.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2.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对科室班组的诫勉谈话,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具体实施

  干部任前廉政廉洁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名单及组织实施意见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党委书记审定,纪委组织实施,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纪委建档留存,归入廉政档案。

篇二: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廉政建设谈心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

 考核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

 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镇党委书记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 2 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镇党委书记要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谈心谈话,每年至少 2 次;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 1 次。

 (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篇三: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6 篇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

 (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若干规定》、《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

 实践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对象、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 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 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 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

 第七条 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

 第九条 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向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行。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

 第十一条 约谈函询,主要针对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话进行。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

 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 4 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民警数的 10%。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实施,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督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 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

 第二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二十二条 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 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馈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

 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

 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在 80 分以下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

 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一、谈话目的 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爱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谈话对象 (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区直机关纪工委每年确定 10 个左右厅局,采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交流谈话或戒勉谈话方式进行。地点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以将被谈话人约至区直机关纪工委进行。

 四、谈话内容 (一)与新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勉励其在新任岗位上尽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听取被谈话人关于廉洁从政,搞好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二)与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向被谈话人提出在重要岗位上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建议。

 (三)与有信访举报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核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指出已经发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

 况,明确应该遵守的党风廉政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与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党纪党规,明确违纪性质,转达组织意见...

篇四: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廉政谈话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 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督促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深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治生 态和清正企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XX 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形式

 廉政谈话包括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和函询等。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 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 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

 行,必要时也可 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向 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约谈实施部门要 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本人确认后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由集团公司党委 或纪委组织进行;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由二级单位党委(纪委)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 原则,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干部的角度出发,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对应予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及时给予提醒、督促和帮 助,并按以下原则认真开展:

 (一)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抓常抓长。善于发现党员 干部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实践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正视 问题、纠正错误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提醒、 示警和纠错,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围

 绕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惩教结合,通过针对性地组织约谈,让没有 问题的党员干部时刻把党的纪律刻在心上,守住廉洁自律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接受组 织处理的同时,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真正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错误,切实吸取教训。

 坚持越往后越严,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干部,区分时间节点、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等,依纪依规进行恰当处理。对能够主动交代自身违纪违规问题,主动上 交违纪违规所得的,可以依纪依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有违纪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

 第二章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第五条 谈话对象

 (一)、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三)、集团公司党委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群团组织正职或主 持工作的副职;

 (四)、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 副总会计师。

 第六条 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 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就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 出要求。

 (五)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七条 谈话对象 集团公司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谈话内容

 (一)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要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中 央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牢记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企业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树立和弘扬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民 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凡属重大事项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必 须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 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

 (五)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改进的要求及 努力的方向。

 (六)新任职领导干部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向组织实事 求是地讲清楚。

 第四章 预防提醒谈话 第九条 谈话对象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 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廉政风险 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机关部室有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反映问 题不属实的党员干部以及上述情况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 强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行“一

 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 侵蚀能力、改善自身工作方法等为目的的组织谈话,根据情况可 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

 第五章 询问示警约谈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 在信访举报或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其在思想作风、工 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谈话内容 针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澄清,提醒被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并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第六章 纠错诫勉约谈

 第十三条 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作风专断,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者在领导班子 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单位或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 性问题,违纪行为多发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 集团公司“十个严禁、五个不准”细化规定,违纪情节轻微,不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 失察失误的;

 (六)案件调查、信访初核、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 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较低 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纠错诫勉约谈的情况。

 第十四条 约谈内容 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错误。

 第七章 问责处分约谈

 第十五条 谈话对象在生产、管理、经营和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给予问责处理的;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谈话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正

 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 9 误,切实吸取教训。并要求约谈对象提出改正措施,限期改正, 并将改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错误。

 第八章 函 询

 第十七条 函询是指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 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履行职责、廉政勤政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对涉及的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进行询 问。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作函询审批表,提出函询建议, 报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 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时限,实 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 说明理由。函询对象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函询问 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措施了解情况。

 (四)函询对象回复的函询材料,由组织进行函询的部门留 存并抄送纪检监察室。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 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由集团公司党委其他领导担任谈话人。例行谈话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

 行,也可根据工 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十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也可委托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由人事部门组织和实施。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职后的 2 个月。

 第二十条 预防提醒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的相关领导根据 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询问示警约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 委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由 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

 第二十二条 纠错诫勉约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 委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纠错 诫勉约谈,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 领导担任谈话人。对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实施纠错诫勉约谈的,可 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提出意见后由诫勉对象所 在单位纪委(纪检监察室)实施。

 第二十三条 问责处分约谈由集团公司纪委提出建议,经党 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精准问题、精准对 象、精准时点进行约谈;也可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进行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允许 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对象需要 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应提醒、该批评的应批评、该教育的应教 育。

 第二十五条 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廉洁自 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表态。受纠错诫勉约谈和函询的,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及有关人员不得向 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实施谈话(或约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 好谈话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由谈 话对象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并抄送纪检 监察室。

 第十章 谈话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 谈话结束后,实施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谈 话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对谈话涉及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请 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谈话相关资料归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要及时 跟踪了解。对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督促;对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到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 约谈的党员干部,应在 10 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整改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凡本人违反纪律,不能履行职责,或在其职责 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经过纠错诫勉约谈两次以上,仍无明显 效果的,应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受到纠错诫勉约谈或问责处分约谈的人员, 当年不得评优,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所有中层 干部,必要时可延伸至基层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需要进行廉 政谈话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司属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 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六篇)

 (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若干规定》、《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实践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对象、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 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 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 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

 第七条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八条廉政谈话,主要对于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

 第九条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行。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提醒谈话,主要对于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

 第十一条约谈函询,主要对于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主要对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

 话进行。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仔细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对于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

 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 4 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

 第十六条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民警数的 10 个百分比。

 第十七条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实施,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督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

 第二十一条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二十二条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立马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立马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立马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

 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馈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馈。

 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在 80 分以下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则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馈;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规违规违规违法案件要立马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一、谈话目的 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爱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谈话对象 (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不仔细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区直机关纪工委每年确定 10 个左右厅局,采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交流谈话或戒勉谈话方式进行。地点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以将被谈话人约至区直机关纪工委进行。

 四、谈话内容 (一)与新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勉励其在新任岗位上尽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听取被谈话人关于廉洁从政,搞好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二)与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向被谈话人提出在重要岗位上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建议。

 (三)与有信访举报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核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

 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指出已经发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明确应该遵守的党风廉政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与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党纪党规,明确违纪性质,转达组织意见,听取被谈话人的意...

篇六: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部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在先、预为主、防微杜渐”的原则,深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贯彻执行党中央精神,明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通过谈话,相互勉励、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条 廉政谈话建立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职责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每位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季度个人考核或单位半年检查考核工作进行。

 (一)项目经理对总工、副经理和教导员进行谈话。

 (二)教导员对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进行谈话。

 (三)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领导进行谈话。

 (四)项目经理、教导员可以直接对任何工作人员谈话。

 (五)提倡工作人员相互谈话或与领导进行交流,实施民主监督。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福建省交通厅和昌铜高速项目办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是:

 (一)履行《廉政合同》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本项目部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和接受组织“管理、教育、监督”及学习、思想、作风情况。

 (四)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

 (五)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两人个别谈话的方法,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具体是:

 (一)一般谈话,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

 (二)诫勉谈话,由领导与被谈话人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谈话。

 (三)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妥善保存,以备廉政工作检查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又要提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谈话人如发现被谈话人有违规苗头性问题,应严肃提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令改正。

 第六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情况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七条 在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廉政建设规

 定制度的,属于自查自纠,建设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 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干部,在季度个人考核中扣分处理,对不予改正的给予批评,不得评优。

 第九条

 廉政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接受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督促检查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执行。

篇七:廉洁谈话制度意见

提醒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 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和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 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 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 谈话。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 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 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 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 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 体谈话。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 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 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 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 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 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 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 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 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2 - 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 度。

  第十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 《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 。

  按干部管理权限, 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 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 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 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 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 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 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 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 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 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 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 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 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 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 -

  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进一步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健岗位人员的 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 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 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1.公司科室和所属二级企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2.从事财务、开发、经管、营销、合同等业务的管理人员; 3.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 4.有信访举报案件的管理人员。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 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职、职级的干部,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从 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 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 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落实好工 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 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 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 问谈

 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 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 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岗位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 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 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 谈话, 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 保持晚节。

  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

  对普遍性问题或某个集体存在的问题, 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 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 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 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 责”及廉洁自律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其它问题。

  4.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 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 出现轻微违纪行为, 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 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 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 谈话对象

 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 限期内改正。

  5.处分后谈话。

  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 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 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 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 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 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 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2.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 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 止走过场。

  4.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 不得 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 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 隐瞒事实。

  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 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 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 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 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

  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成 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 容。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 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 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 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 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 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 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 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 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 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 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1~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 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 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 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

 干 部在出差、出 guo 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 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 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 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

  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 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 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 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 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 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 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 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 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 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 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 好安排。--------------------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2~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 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 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 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 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 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 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 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 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 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 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

 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 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 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 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 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 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 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 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 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 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3~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 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 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 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 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 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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